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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城鄉規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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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城鄉規劃意見

          隨著“十一五”規劃的全面實施,我省進入了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攻堅階段,城鄉建設正沿著提升城市化、建設新農村、促進城鄉一體化的方向邁進。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發展的“藍圖”,是管理城鄉建設的基本依據。城鄉規劃工作具有很強的全局性、綜合性和戰略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經濟高效、社會和諧的城鄉發展新格局,必須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以來,我省先后實施城市化發展戰略、城鄉一體化發展綱要,城鄉建設和發展邁出重大步伐,取得明顯成效。城鄉規劃在其中發揮了積極的指導、調控和布局作用。但是,城鄉規劃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城鄉規劃依然存在體制性分割問題,規劃編制還適應不了城鄉結構快速演變和一體化發展的需要,規劃的實施和監管體系還不健全,城鄉建設中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規劃要求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必須盡快得到解決。

          城鄉規劃是指導和調控城鄉建設發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項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務是配置城鄉空間資源。在新形勢下,城鄉規劃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城鄉、區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加強城鄉規劃工作,有利于轉變城鄉建設和發展模式,增強城鄉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有效保護生態環境,集約利用土地、空間及其他稀缺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協調各方利益,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進一步明確城鄉規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今后一個時期,加強城鄉規劃工作,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戰略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提升城市化、建設新農村、促進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提高城鄉規劃編制水平,健全城鄉規劃決策機制,強化城鄉規劃實施監管,加快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空間規劃管治制度,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城鄉建設中的戰略導向、統籌協調和空間資源配置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下指導方針:

          (一)堅持以人為本。深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提高城鄉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切實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堅持城鄉統籌。統籌安排城市和村鎮建設,統籌安排人民生活、產業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布局,努力實現城鄉規劃一張圖、建設一盤棋、管理一張網。

          (三)堅持集約發展。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依據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力爭以最小的資源消耗、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為子孫后代的發展留有余地。

          (四)堅持依法管治。依法開展城鄉規劃編制,嚴格執行城鄉規劃各項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城鄉規劃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管,確保城鄉規劃得到有效實施。

          爭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指導,充分體現主體功能區劃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其他規劃相協調,城鄉全覆蓋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基本形成層級明確、管治有效的城鄉規劃決策、實施和監管體系,基本形成比較完備的城鄉規劃法規與標準規范體系。

          三、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一)以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為指導,強化城鄉規劃的跨行政區協調。要根據《*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要求,抓緊修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發揮其對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修編的指導作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要著重協調好大中城市、城市群以及城鎮密集地區的城鄉空間發展布局,協調好城鎮建設、產業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關系,明確城鎮規模、區域性生態綠地布局、區域性基礎設施布局等重大問題。充分發揮環杭州灣等城市群規劃對跨行政區城鄉規劃的協調整合作用,落實好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控制用地、線性基礎設施廊道、區域性生態綠地等。

          (二)加強和改進設區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根據人口、資源情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性質。要堅持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增強城市輻射功能,提高服務農村的水平。要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改善城市水環境和大氣環境,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及城市周邊地區的污染控制,嚴防污染由城市向農村轉移。要高度重視人居環境規劃設計,體現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眾居住和生活條件。要把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的各個環節,把防范和抵御各種災害的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與此同時,設區市政府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的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重點銜接協調好事關整個區域建設和發展的區域性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布局、資源環境保護布局等重大問題。

          (三)全面推行縣市域總體規劃的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是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將整個縣市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進行統籌規劃,實現城鄉規劃的全覆蓋。這是打破規劃城鄉分割的根本途徑。我省人多地少,城鎮分布密集,相互關聯度大,加快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對于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具有突出重要的意義。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這項工作。今后,縣市都要按照這一要求,將城市規劃區擴展到整個行政區,將城市總體規劃拓展為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以后,可以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指導,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統籌布局城鄉居民點、產業發展空間、生態保護空間、農田保護空間和區域基礎設施廊道,統籌布局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實現城鄉規劃在縣市域范圍內的全覆蓋。要在規劃中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把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掛鉤,努力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要重視建制鎮特別是中心鎮的布局和建設,充分發揮其在聯接城鄉中的節點作用。縣市域總體規劃或者按照縣市域總體規劃要求修編的城市總體規劃,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79號)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認真做好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縣市要以縣市域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深化完善鄉鎮和村莊規劃。積極改革鄉鎮規劃編制方式,逐步建立縣市直接編制縣市域分區規劃的體制。編制縣市域分區規劃后,除中心鎮外,一般鄉鎮原則上不再編制鄉鎮總體規劃。要結合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設規劃編制工作,促進農村居民點的合理布局。鄉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要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要求,注重與自然環境的有機融合,突出鄉土特色和民族特色,嚴格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五)切實加強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專業規劃的編制。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科學編制近期建設規劃,明確近期發展方向和建設重點,并逐年編制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切實增強城鄉建設的計劃性和項目安排的系統性。要加快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加強城市交通專業規劃編制工作,科學確定城市道路網絡布局和城市停車場等靜態交通系統,強化各類交通要素的動態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強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積極有序地引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加快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進一步協調好地下管線的管位布局和建設時序,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系統性和運營的安全性。要加快推進城鄉一體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專業規劃編制。當前,要抓緊組織編制城鄉一體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處置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設施專業規劃。

          (六)進一步加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快各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的保護規劃編制,進一步明確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強制性規定,對合理利用資源提出引導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保護規劃要劃定核心保護范圍,確定保護重點,落實保護措施。保護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各類項目建設。經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隨意調整,不得隨意縮小保護范圍。

          四、提高城鄉規劃編制水平

          (一)加強城鄉規劃修編的前期工作。要加強現行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總結成功經驗,查找主要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有針對性地改進城鄉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要加強與各類規劃的協調和銜接,深入開展城鄉規劃修編前的專題研究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影響和制約城鄉發展的人口、土地、水資源、能源和環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過研究論證區域或城市的人口、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預測城鄉人口發展規模,確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能源消耗與各項環境指標,為規劃修編提供科學依據。要充分發揮各部門和各類科研機構在城鄉規劃修編前期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實提高前期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城鄉規劃的主要內容。各類城鄉規劃編制都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要科學確定城鄉生態環境、土地、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在城鄉規劃中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范圍。要根據保護資源與環境、保障公共安全與基礎設施有效運行的要求,分別劃定“藍線”(水系保護范圍)、“綠線”(綠地保護范圍)、“紫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范圍)、“黃線”(基礎設施用地保護范圍)。資源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管理、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等涉及城鄉發展長期保障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加強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研究,制定嚴格的空間管治措施。

          (三)積極轉變城鄉規劃修編方式。要按照“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要求,積極轉變城鄉規劃修編方式,確保城鄉規劃修編既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和城鄉規劃的專業要求,又體現地方特色。積極運用市場競爭機制,特別是概念規劃以及城市設計、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等,應面向市場,通過招標選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修編的各個階段,要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要采取新聞宣傳、網上公示、模型展覽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的意見,擴大公眾參與。

          五、依法建立科學民主的城鄉規劃決策機制

          (一)嚴格執行城鄉規劃修編和調整程序。城鄉規劃由各級政府提出并組織編制,由同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實施。修編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當地政府應當就修編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意見,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原批準機關認定后方可開展。

          未經認定,擅自組織修編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要追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的責任。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調整也必須依法進行,涉及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當地政府必須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專家論證,將論證結果進行公示,提出專題報告,經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開展。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就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工作提出規范意見。鄉鎮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業規劃、詳細規劃的修編和調整,也要進一步規范程序。

          (二)完善城鄉規劃審批制度。進一步加強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的審查工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必須首先制定規劃綱要。要通過對規劃綱要的嚴格審查,保證規劃修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綱要審查的重點是規劃前期研究工作、編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規劃提出的重大項目方案等。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綱要通過審查后,方可開展規劃成果的編制工作。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成果須依法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報審批。城鄉規劃成果,由規劃批準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審查。充分發揮城市(鄉)規劃委員會以及相應的專家咨詢組織在規劃決策審批中的先期審查和咨詢作用,提高規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城市(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要確定一定比例的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

          六、強化城鄉規劃實施監管

          (一)嚴格落實城鄉規劃的空間管治要求。各類專門性規劃必須服從城鄉規劃的統一要求,體現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凡是已經納入城鄉規劃的“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管治空間,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加強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確因重大項目實施需要進行調整的,首先必須按規定程序調整相應的規劃,按照一級規劃、一級事權的原則,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各類開發區(園區)的設立,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近期建設地段以及政府儲備的土地和擬向社會供應的土地,必須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土地市場供應的規劃管理依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段不得出讓、轉讓和開發建設。

          (二)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許可管理。各類建設項目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前,必須按項目建設程序,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選址意見。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須經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后,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各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和市縣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特殊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未按規定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評估工作,提高項目選址的科學性、合理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為一年,需延期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省有關部門要制定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許可管理的規范意見。

          (三)加強建設項目許可后規劃監管。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項目竣工后的實測建筑面積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誤差范圍之內。合理誤差范圍之內的超出面積應按原出讓時的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建筑面積應按竣工時的樓面市場評估地價加倍補交土地出讓金。合理誤差范圍由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積部分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用途使用,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違反規劃要求的行為。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時,要認真核對注冊場所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先行辦理建筑物用途變更手續。建設用地轉讓過程中需要進行分割和改變規劃控制指標的,必須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各類建設項目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竣工驗收規劃確認書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房屋產權證明等文件。

          (四)健全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都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同時報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要把城鄉規劃實施作為政府層級監督和效能監察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城鄉規劃執法和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實施辦法由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開展效能監察,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深入實施“陽光規劃”,嚴格執行城鄉規劃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設項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違法案件查處公布等制度,切實提高城鄉規劃工作的透明度,鼓勵社會公眾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監督城鄉規劃的實施。

          七、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組織領導和保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行政首長是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不斷提高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把這方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分工抓落實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落實機制。加強各級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其人員編制要適應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需要。城鄉規劃經費要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二)依法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事權。各級政府法定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權不得下放。各市、縣(市)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工作要實行統一管理,如確有必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在市轄區和開發區(園區)設置直屬派出機構。規劃行政管理權已經下放或者變相下放給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的,當地政府要盡快糾正,廢止有關文件,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要積極推廣一些地區在所轄行政區域內分片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的成功經驗,切實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加強城鄉規劃法制建設和標準規范建設。加快推進城鄉規劃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切實加大城鄉規劃執法力度,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建設,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各類城鄉規劃落到實處。適應我省提升城市化、建設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制定和完善城鄉規劃建設的地方性標準規范。各市縣也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技術規定。

          (四)強化城鄉規劃信息和技術支撐。要結合實施“陽光規劃”,實行城鄉規劃成果匯交制度,加快建立全省城鄉規劃信息庫,積極創造條件面向社會實現信息共享。積極運用遙感技術和信息技術,探索建立城鄉規劃管理動態監測系統。積極培養和引進城鄉規劃專業技術人才,充分發揮各級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所)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決策咨詢作用,加強對城鄉建設和發展戰略問題的研究,加強對城鄉規劃持續動態的跟蹤研究。

          (五)提高全社會的城鄉規劃意識。要把城鄉規劃基本法規和基本知識作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切實增強領導干部和廣大公務員的城鄉規劃意識。有計劃地定期舉辦市縣長、鄉鎮長城鄉規劃專題研修班。廣泛開展城鄉規劃法制宣傳,大力普及城鄉規劃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城鄉規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