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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海洋開發、大力發展海洋經濟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漁業是我省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海洋與漁業工作,對于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加漁(農)民收入,促進漁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加強“十一五”時期的海洋與漁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一、“十一五”期間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海洋開發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部署,以海洋強管理、漁業上水平、漁民持續增收、漁區繁榮發展為工作總要求,認真實施《*海洋經濟強省建設規劃綱要》,大力發展高效生態漁業,推進海洋與漁業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促進漁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出新貢獻。
(二)主要目標和任務。通過5年努力,基本實現海洋資源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海洋與漁業環境得到全面監控和初步改善,漁業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基本建成現代漁業格局,漁業產業結構明顯優化,漁民收入持續增長,漁區經濟社會繁榮發展。到2010年,海洋經濟總產出和增加值分別達到6000億元和2000億元,海洋經濟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達到10%;全省漁業經濟總產出達到2000億元,水產品總產量保持穩定,全省漁民人均收入達到1.2萬元,年均增長8.5%。
二、進一步強化海洋與漁業管理工作
(三)依法加強海域使用管理。沿海各級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權登記和海域有償使用三項制度,依法加強海域資源管理,嚴格實行單位或個人用海的申報、環境評價、論證和審批制度,規范各類用海行為,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履行海洋管理職責,加強對深水岸線、主要航道、無居民島嶼、海涂等資源的開發、保護和管理,涉海鄉鎮要落實專人管理海洋工作。認真組織實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縣”活動,全面推進養殖用海和圍填海規范管理,做好岸
線勘測及河海界線劃定工作。修改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抓緊研究制定海域管理配套制度。
(四)強化漁業行業規范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海洋捕撈“雙控”(控制馬力、控制船只)制度,加強漁船建造和買賣管理,堅決堵住漁船違規建造和非法買賣行為。規范漁具漁法,堅決取締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式。實行嚴格的海洋捕撈行業準入制度,推行全員持證上崗。探索建立海洋捕撈功率指標有償轉讓制度。按照國家漁業規費征收的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征收標準,限制嚴重損害漁業資源的作業方式,努力促進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大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的扶持力度,調整完善扶持政策,在有效減少捕撈漁船的同時,讓傳統的專業捕撈漁民真正得到實惠。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加快水產養殖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明確水產養殖區域范圍,合理利用海域灘涂資源,推進海域、灘涂養殖證制度,促進水產養殖業發展。
(五)切實保護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依法加強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進一步重視和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赤潮、風暴潮的監測預報工作,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態環境監視監測網絡,提高海洋災害和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開展重點海域、港灣納污容量研究,探索入海排污總量控制的途徑和辦法。實施“310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程”,養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繼續嚴格執行休漁禁漁制度,積極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做好放流種苗的跟蹤調查和效益評估。加快建設一批省級海洋與漁業資源保護區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區。
(六)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和“平安漁場”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漁船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把責任落實到每個基層單位、每艘漁船。全面落實漁船船長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海洋與漁業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和完善漁船、漁民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從*年起,實施“海洋捕撈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程”,建設海洋捕撈漁船安全救助網絡系統,加強對漁船的安全動態監控;在主要漁港和漁業港區要建立健全漁船簽證管理機構,充實管理人員,加強對進出港漁船的現場監督管理,抓好漁船救生、消防、通訊導航等安全設施配備。在沿海漁區全面開展機關干部“定人聯船”安全生產督導服務活動,切實做到不合格的漁業船舶不出海,不合格的漁業船員不上船,保障漁船生產安全。采取嚴厲措施,堅決整治“三無”漁船。加強對重要漁場的巡航管理,維護漁場生產秩序,及時調處漁事糾紛,努力創建“平安漁場”。“十一五”期間,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海洋捕撈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程”建設。
(七)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并通過開展以水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內容的“千場無公害、萬戶信得過”活動,深入推進水產品標準化工作。大力推廣高效、生態、清潔、安全的漁業生產模式,強化生產者質量自控、投入品監管、產品質量檢測與追溯能力。制訂水產品市場準入標準,逐步實施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水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
三、注重科技創新,深化體制改革
(八)大力提高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和轉化能力。加強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整合科技力量,提高海洋與漁業研究院所的科技創新能力,加大對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的扶持力度。積極鼓勵漁業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強化自主創新能力。加強海洋與漁業科技、資源環境、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治等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攻克漁船避碰、病害防控、環境污染治理、養殖新品種繁育等一批關鍵共性技術。抓好基層漁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改革措施的落實,縣級財政要保證漁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及
工作的經費。積極實施漁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快漁用配合飼料、高效生態養殖、漁船節能和防污等技術的推廣應用。各級財政要加大對海洋與漁業科技研發、推廣應用經費的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努力提高科技貢獻率。
(九)深化海洋與漁業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資源,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和抵押登記工作。進一步突破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鼓勵和支持漁業龍頭企業、漁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發展,提高漁業組織化程度和產業化水平。有條件的市縣可探索開展海洋捕撈漁船法人注冊登記的試點。逐步建立適應現代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十)建立海域征用、資源損害補(賠)償機制。加快建立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損害、海域征用的合理補(賠)償機制,制訂具體的補償、賠償標準。對圍海造地的土地,做好海域使用權證按有關規定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工作。積極探索建立轉產轉業漁民和專業捕撈漁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十一)推進漁港投資體制改革。沿海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漁港建設,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工商企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漁港,努力實現95%以上漁船能夠就近安全避風。將漁港建設列為重點工程,優先保證土地供應。明確漁港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有條件的地方可允許漁港實行多元化經營。對漁港建設中經依法批準圍海新增的土地,權屬清楚、四至明確的,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土地登記的規定予以登記,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港的行政管理,規范規費征收,并全額用于漁港管理和漁港基礎設施建設。
四、優化漁業產業結構,轉變漁業增長方式
(十二)全面改造提升傳統漁業。進一步完善魚塘承包經營機制,延長魚塘經營承包期,落實承包人改塘護塘責任。加強以改造老魚塘為重點的標準魚塘建設,組織實施“百萬畝生態型水產養殖塘標準化建設工程”,完善養殖配套設施,積極探索水產養殖新模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發展高效生態水產養殖業。實施“漁船衛生設施示范改造工程”,改善捕撈漁船衛生條件。“十一五”期間,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傳統漁業設施改造,各市、縣(市、區)也要加大對漁業基礎設施的投入。
(十三)努力拓展漁業發展空間。沿海各級政府要積極鼓勵漁民“走出去”,發展遠洋漁業,支持遠洋漁船建造、更新和漁場探捕以及國外基地建設。大力發展以“漁家樂”為重點的涉漁休閑業、觀賞魚養殖業等新興漁業。
(十四)扶持發展水產品流通加工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水產品精深加工業的扶持力度,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生產各類水產食品和海洋藥物,開展對低值魚類和加工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提高產品附加值和資源利用率。引導漁業企業自主創新培育品牌,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快建設輻射面廣、服務功能齊全的區域性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
五、加強海洋與漁業保障體系建設
(十五)加快海洋與漁業信息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實施國家908專項等項目的有利條件,統一信息標準,加快建設省、市、縣三級“數字海洋”基本信息系統,為海洋經濟、海防建設、海洋綜合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和海洋科學研究等提供信息共享與應用服務。
(十六)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和災害預警體系建設。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海洋環境監測和災害預警體系建設,提高海洋赤潮、海上重大污染事件監控處置能力和防災減災能力。沿海各市、縣(市、區)政府也應將開展海洋環境監測預報和災害預警工作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十七)加快漁業原良種體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設。完善全省水產種苗繁育體系,續建一批省級水產原良種繁育場,提高水產種苗的良種覆蓋率和產業化程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水產良種覆蓋率達到80%以上。加快漁業疾病防控能力建設,促進疫病測報、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正常開展。
(十八)按期完成海洋捕撈漁船安全救助網絡系統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逐步實施,分級管理”的要求,在今明兩年內,基本建成省、市、縣三級海上捕撈漁船、水產品運銷船等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明顯提升漁船海上應急救助能力。
六、開展社會主義新漁村建設
(十九)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漁村建設。新漁村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強漁區漁港、道路、教育、衛生、文化、通訊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特色休閑漁村和專業捕撈漁村的改造建設,千方百計擴大漁(農)民就業門路,增加漁(農)民收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全面促進漁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
(二十)大力開展漁業勞動力技能培訓。建立以政府引導、部門統籌、培訓機構實施、漁民自主參與的新型漁民培訓機制。“十一五”期間,重點加強漁業先進實用技術培訓普及,全面提高漁民整體素質;開展漁民轉產轉業技能培訓,拓寬漁業勞動力就業門路。
(二十一)切實開展漁業保險工作。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漁業保險工作,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展漁業保險業務。漁業互保機構要不斷增加互保險種,努力擴大互保面,建立抗風險機制,提高為漁(農)民服務能力和水平。“十一五”期間,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漁業政策性保險的保費補貼,各地也要給予相應扶持。
七、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二十二)加強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海洋意識和守法觀念。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出臺,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管理、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漁業捕撈許可、漁藥使用管理等配套規章制度。
(二十三)加強海洋與漁業執法監督。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圍繞海域使用、漁業安全生產、漁業資源合理利用、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水產品質量安全等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當前,要重點抓好“三無”漁船的整治,堅決杜絕無證漁船投入捕撈和漁貨運輸,嚴禁無證漁工參與漁船作業。
(二十四)加強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堅持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海涉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國家、集體和漁民的合法權益。完善執法績效評估、考核、獎懲機制,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各級政府要把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裝備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八、加強領導,增加投入
(二十五)進一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時期,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海洋與漁業的投入,調整優化漁業結構,改善漁業生產條件,提升漁業科技能力,提高漁業現代化水平。要堅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原則,切實保證涉海涉漁規費收入全額用于海洋與漁業事業。要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海洋與漁業投融資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工商資本和國外資本參與海洋與漁業開發,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的發展機制。各級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海洋與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通過信貸
產品創新,支持漁業和漁村經濟發展。
(二十六)切實加強對海洋與漁業工作的領導。沿海各級政府要把海洋與漁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切實解決改革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物價、工商、環保、質量技監、稅務、金融等部門要緊密配合,加強對沿海地區和漁區的支持,做好新漁村建設的各項服務工作,積極支持海洋與漁業發展。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干在實處、走在前列”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轉變作風,改善服務,不斷增強海洋綜合管理
和服務現代漁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