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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加強國有農場土地資源管理,維護和保障農場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增強國有農場的發展活力,更好地發揮國有農場在發展現代農業中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確認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維護農場合法權益
(一)切實做好國有農場土地登記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8號文件精神,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省國有農場土地登記若干意見〉的通知》(浙土資發〔*〕303號)要求,切實做好國有農場土地登記工作,依法確認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對農場與周邊農村或其他單位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當地政府應遵循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好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確認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登記費原則上由農場承擔,對繳納登記費確有困難的,可按照《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國土〔籍〕字〔1990〕93號)的有關規定,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二)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權益。依法登記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國有農場對其經營、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交和歸并,不得侵占、平調國有農場土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對經省批準定點的國有農場需要遷移、撤銷建制或改變隸屬關系的,按照“誰改變,誰申請”的原則,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農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侵占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對非法侵占國有農場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和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查處。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占用國有農場土地搞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治理整頓工作。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國有農場土地的,必須歸還給國有農場;造成耕作層破壞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復墾。要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亂占濫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禁止通過調整隸屬關系、撤銷建制等方式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禁止非法改變國有農場土地用途,禁止擅自與農場簽訂占地、租地協議以及其它非法使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
二、嚴格國有農場土地管理制度
(一)加強國有農場土地規劃管理,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國有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所在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現狀,編制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并同時報省農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要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利用規劃的管理,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國有農場土地,嚴禁拋荒和閑置國有農場土地。國有農場基本農田應統一納入當地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嚴格國有農場基本農田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改變或者非法占用國有農場基本農田。
(二)嚴格國有農場土地審批程序,規范土地補償資金使用。建設項目需使用國有農場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事先征得農場和農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再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予以報批,嚴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縣以上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使用國有農場土地補償和職工安置辦法,使用國有農場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應與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相當,補償安置標準和方案應經過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土地補償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國有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補償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三)切實做好國有農場土地資產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研究國有農場土地資產管理辦法,將國有農場土地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國有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將經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土地資產納入國有農場國有資產賬戶管理。
三、積極鼓勵國有農場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一)統籌安排國有農場土地開發利用。要依法保障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支持國有農場依法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當地政府制定土地開發利用規劃時要對國有農場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作出統籌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國有農場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可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7號)精神,參照當地政府征收集體土地的有關規定,按一定的比例留地給國有農場,經依法批準開發建設。
(二)落實國有農場土地開發優惠政策。國有農場繼續享受浙政〔1997〕10號文件規定的有關國有農場土地開發、經營和使用的優惠政策,各地要確保這些政策落實到位,維護和保障國有農場的合法權益,為國有農場的發展創造條件。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和入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國有農場發展生產、改善基
礎設施和補充職工社會保障資金等。
(三)規范國有農場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各地要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浙土資發〔*〕79號)文件精神,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妥善處置好國有農場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資產,支持改制企業的發展。
四、切實維護國有農場職工合法權益
(一)落實國有農場職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各地要依法保障國有農場職工及家屬工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剝奪和限制職工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已置換身份的職工要求繼續承包經營農場土地的,同等條件下應予以優先。國有農場職工退休后納入社會保障的,應交回原承包經營的土地。堅持因地制宜,不斷完善國有農場土地承包經營辦法,鼓勵土地經營者增加農業投入,提高國有農場土地經營綜合效益。
(二)切實保障國有農場職工的利益。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使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好職工,并將失地職工納入地方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以及培訓再就業體系,使職工社會保障水平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切實改善國有農場職工居住條件。針對國有農場職工居住條件普遍較差,迫切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要求,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按照《*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的有關規定,通過建造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房等辦法,多途徑解決國有農場職工的住房困難。對城市規劃區外、地處偏僻的國有農場,可根據方便職工生產生活的原則,在統一規劃、依法批準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主動做好農場職工住房項目報批和實施工作。
五、切實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一)進一步明確國有農場土地管理職責。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國有農場土地進行管理,農場行政主管部門對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省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與市或縣(市、區)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要簽訂國有農場土地保護管理責任書,對國有農場耕地保有量等建立責任考核制度。國有農場土地權屬變更和用途改變,必須依法進行。
(二)加強國有農場基礎設施和現代農業示范場建設。各級政府要充分考慮國有農場地處農村的實際情況和歷史形成的體制上的特殊性,將國有農場納入城鄉一體化規劃統籌考慮;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統籌安排國有農場電網、道路、河道、山塘水庫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要充分利用農場土地集中連片、組織化程度高、科技應用能力強等優勢,選擇一批符合條件的農場開展現代農業示范場建設,大力發展高效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綜合利用水平。省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三)確保國有農場經濟社會穩定,建設“平安農場”。國有農場是國有農業企業,具區域性、弱質性、社會性的特點。各地要按照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建設“平安*”的要求,始終把維護國有農場和職工合法權益擺在重要位置;要深化國有農場管理體制、產權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改革,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正確處理好國有農場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國有農場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決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要認真做好信訪工作,落實責任,完善信訪處置預案,妥善處理各類糾紛,積極推進我省國有農場經濟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