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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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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提高中小學校長整體素質,推進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小學校長隊伍,促進我縣教育綜合改革的穩步推進,推動教育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國發〔〕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8號)、《人事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4號)、《*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校長聘任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云教人〔〕68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中小學校長隊伍的建設

          有一個好校長就有一所好學校。校長的品德修養、教育理念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加強校長隊伍建設和管理,對于促進城鄉教育均衡協調發展,全面提升辦學質量和效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教育的興衰系于教師,教育管理的成敗系于校長。縣教育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校長隊伍的管理和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中小學校長隊伍。

          二、明確職責,確保中小學校長履職到位

          (一)落實責任,全面實行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工作。校長行使下列主要職權: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方針,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根據有關規定擬定校內機構設置和學校人事調配建議方案,聘任校內機構負責人,聘任和管理教職工,對教職員工實施考核和獎懲,強化績效工資的管理和分配;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設施和資產;組織教育教學和考研教改活動,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制訂學校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主持校務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學校重大事項。

          校長履行下列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嚴格遵守和模范執行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接受社會監督。

          (二)深入實際,全面提高辦學水平

          認真學習先進的教育思想,根據學校發展的要求,形成先進的辦學理念,引領學校工作不斷創新,并制定科學發展的奮斗目標。認真學習管理理論,積極進行實踐探索,從實際出發,對學校工作認真研究,科學安排,注重實效。以先進的管理思想作指導,勇于變革學校管理體制和機制,形成學校組織與教師間良好的互動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校長應以教學為中心,深入教學第一線,積極參與并指導教學改革,校長應深入課堂聽課、評課。積極參加教研活動,指導教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縣直小學、中學校長每周至少應兼課2節。中心學校的校長可通過開設示范課、舉辦講座等形式開展交流活動,了解、指導教育教學工作,全面提高辦學水平。

          三、加強管理,努力提高中小學校長履職能力

          (一)確定編制,合理設置校長崗位

          各中小學校辦學要嚴格按照《中共巧家縣委巧家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和深化教育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巧發〔*〕24號)文件的規定設立校長、副校長崗位,不得超職數配備。學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管理學校的措施和學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運行機制,按照規章制度自主管理。

          (二)嚴格要求,明確校長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各中小學校要按照《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教人〔1991〕38號)文件的規定,中小學校長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有正確的辦學思想;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

          中小學校長任職資格是:具有與任職學校相應的教師資格;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教師職務任職經歷;小學校長應具備大學專科及其以上學歷,中學校長應具備大學本科及其以上學歷(農村中學可適當放寬),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年以上;身體健康。

          (三)結合實際,完善校長選拔任用和管理制度

          1.實行校長公選或考核聘任制度

          各中小學校要結合實際,實行校長公選或考核聘任,要進一步擴大民主參與渠道,引入競爭機制。根據我縣教育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任用中小學校長。同時,為拓寬選拔任用渠道,支持農村教育,鼓勵城區學校優秀中青年教師到農村學校任職。校長選拔聘任的程序:

          (1)制訂方案;

          (2)公布職位和任職條件、資格;

          (3)組織應聘者報名;

          (4)進行資格審查;

          (5)進行考察或考核;

          (6)確定候選對象并進行考察;

          (7)根據考核和考察情況,研究確定擬任職人員;

          (8)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由主管部門頒發校長聘書,并簽訂校長聘任合同(完中校長由縣政府頒發聘書)。

          2.實行新任校長試用制度

          新任校長實行一年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后進行聘任,對考核不合格的,教育局有權解除其校長職務,不與其簽訂聘任合同,重新選拔任命。

          3.實行校長任期制

          中小學校校長每屆任期為3—6年,經考核稱職的可以連任。任期內一般不調離,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白鶴灘鎮以外的鄉鎮之間進行交流。校長必須制訂切實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標,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教育局審核同意。

          4.實行校長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學校長的聘任應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聘任合同,由聘任校長的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權的人簽字、加蓋印章,并經受聘人簽字后生效。

          聘任合同必須包括下列內容:聘任崗位、工作目標及要求;合同期限;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崗位報酬和福利待遇;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其他有關事項。

          合同依法訂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受聘校長職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偽造學歷、學位、培訓、獎勵等證書;以不正當手段拉攏或賄賂校長聘任組織成員,威脅、恐嚇校長聘任組織成員;誹謗、誣告其他候選人;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或者具備合同終止條件;受聘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受聘人死亡;學校被依法撤銷或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機關可以解除合同:受聘人被選調到黨政機關工作;本人申請辭職;經考核認定不合格;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參與賭博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完善校長考核制度

          繼續對校長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校長獎懲及任免的主要依據。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的,對其誡勉談話;確定為不稱職或連續兩次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及年度考核民主測評中“不稱職”數超過參與測評教職工30%的,必須解聘或免職。任期屆滿,以任期工作目標為主要依據進行考核。

          6.健全校長培訓制度

          中小學校長必須“持證上崗”。新任校長必須在一年內經過培訓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合格證書”;在職校長要按規定參加提高培訓,并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才能繼續任職;有計劃地組織部分新任校長(副校長)到管理水平高、辦學成績突出的學校掛職研修。校長要加強自身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理論素養。

          四、強化監督,保證中小學校長權力運行規范

          (一)加強校內監督

          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監督作用,積極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團隊組織的監督管理作用。各中小學校要按有關規定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審議學校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討論通過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有關制度并監督執行;可以就有關問題對校長提出質詢;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對校長獎勵、處分、解聘和罷免的建議。校長每年須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個人述職報告,接受群眾評議。學校黨組織要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

          (二)加強財務監督

          實行校長年度審計制度,根據審計結果,凡屬學校管理責任的,應寫出整改報告,落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凡屬校長個人責任的,應由其負責處理善后事宜,并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相應的責任。凡校長離任都必須進行審計。如連任,原則上還需對其前一任期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