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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招標資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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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招標資格意見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認定管理,依據《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申請材料內容

          (一)工程招標機構資格初始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驗資報告(含所有附件)復印件;

          5、主要辦公設備清單、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自有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6、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個人簡歷、高級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的復印件;

          7、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含變更記錄及續期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及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8、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職稱專職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及從事工程招標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9、工程招標機構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10、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二)工程招標機構資格升級申請,需提供本實施意見第(一)條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證書正本、副本(含變更記錄)復印件;

          2、工程招標有效業績證明,包括:工程招標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中標通知書或評價意見應有主管部門備案章的復印件);

          3、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報表說明)的復印件。

          (三)工程招標機構資格延續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證書正本、副本(含變更記錄)復印件;

          4、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個人簡歷、高級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的復印件;

          5、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含變更記錄及續期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及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6、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職稱專職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及從事工程招標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7、工程招標有效業績證明,包括:工程招標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中標通知書或評價意見應有主管部門備案章)的復印件;

          8、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確認工程招標機構在資格有效期內市場誠信行為信息檔案情況。

          (四)甲級工程招標機構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機構應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有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格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中甲級工程招標機構其資格證書編號發生變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需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辦理。

          (五)工程招標機構改制、重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資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標機構改制、重組、分立、合并情況報告;

          2、上級部門的批復(準)文件復印件;或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改制、重組、分立、合并或股權變更等事項的決議復印件。

          (六)甲級工程招標機構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向擬遷入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標機構原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格變更的書面意見;

          2、資格變更前原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注銷證明及資格變更后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機構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報材料應包括《申請表》及相應的附件材料;《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業績證明材料應獨立成冊),并注明總冊數和每冊編號;

          2、附件資料應按上述“申請材料內容”的順序排列,編制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復印資料關鍵內容必須清晰、可辨,申請材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蓋章或印鑒齊全、字跡清晰;

          3、附件資料裝訂規格為A4(210×297mm)型紙,建議采用軟封面封底,并逐頁編寫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