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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嚴格控新建(購買)、改擴建和裝修辦公樓
(一)各地各部門要對*4年以來已建、在建、待建和裝修辦公樓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對照中央的規定自查自糾。
(二)現辦公樓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不準新建(購買)、改擴建;未達到指標的,從現在起,三年內原則上不準新建(購買)、改擴建;未脫貧地區,一律不準新建(購買);不得以建業務樓等名義新建(購買)、改擴建辦公樓。確屬危房或新建機構的辦公用房,需要新建(購買)、改擴建的,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嚴格審批。所有地區和部門現有辦公樓,除正常維修外,三年內一律不準裝修。
(三)調整審批權限。各級黨政機關新建(購買)、改擴建和裝修辦公樓,其立項報告一律報上一級計劃部門審批。省級單位的立項由省計經委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在中央和省里規定下達之前已經批準但尚未開工的項目,暫停實施,經重新審查后,作出處理;已經開工的,上級計劃部門要對其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審查,并嚴格按規定標準進行建設。
(四)強化項目資金管理。經審查同意開工或繼續施工的上述項目,其資金來源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查,按指定的財政渠道列支,不得占用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不準使用貸款建設和購買辦公樓。未經上一級計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突破工程建設概算。
(五)盤活存量,調劑余缺。黨政機關新建(購買)、改擴建的已達到規定面積指標的辦公樓投入使用后,應及時交出超面積部分的辦公用房,由各級政府按照合理、節儉的原則,采取統籌安排,盤活存量的辦法,調整使用單位,糾正部分單位辦公用房嚴重超面積的不合理現象,解決部分單位辦公用房緊缺的困難。
上述工作,由各級計劃部門牽頭,紀檢、監察、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參與,并加強監督檢查。對先建后批、越權審批、擅自突破工程概算、超標準裝修、違規挪用擠占資金等問題,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同時,參照上述規定,加強對有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新建(購買)、改擴建和裝修辦公樓的管理。
二、嚴格控制各種會議
(一)嚴格會議審批制度。除依據黨章、法律和有關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必須經省委常委會議、省委書記辦公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批準;全省性工作會議,必須先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審核,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省級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必須先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審批。
(二)從嚴控制會議規模。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會期一般控制在3天以內,人數一般控制在250人左右。省級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每個部門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參加人員范圍一般只到市地,會期不超過2天,人數不超過150人;如遇特別重要事項,參加人員范圍需到縣(市、區)的,必須報經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批準,人數一般控制在200人左右。
(三)大力壓縮會議經費。各級各部門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實現中央關于今年會議經費實際支出比上年至少壓縮10%的要求。除省委、省政府批準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可給予一定補助外,部門召開的會議,經費一律在各部門年度包干預算內自行解決,不準向下屬部門、企業或有關地區攤派或變相攤派。要大力壓縮會議住宿、餐飲等費用,一律不準大吃大喝和發放禮品、紀念品,不準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和游山玩水。要提倡就地開會,開短會,開小會,開電視電話會議,不得以各種名義跨省召開會議。
(四)減少領導參加會議及其新聞報道。減少會議關鍵在領導。各級領導一定要切實改進工作作風,下決心減少參加會議。省委、省政府領導(除兼任部門領導職務外)一般不參加省級部門召開的會議。省委、省政府領導參加會議,要提倡講短話。要大力精簡會議的新聞報道。
上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負責,重申和制定具體規定,并加強監督,抓好落實。
三、嚴格控制各類慶典、紀念、辦節、剪彩、頒獎、奠基、竣工等活動
(一)除有特殊、重大意義的慶典等活動外,不得舉辦其他全省性(包括行業性)的慶典等活動。全省性(包括行業性)的慶典等活動,須經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各市地和省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里已有的各項規定,大力減少本地區、本系統的各類慶典等活動。市地和省級單位確屬必要舉辦的慶典等活動,須事先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批準。
(二)經批準舉辦的慶典等活動,要體現節約、儉樸的精神,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不準發放各種禮品和貴重紀念品,不準借機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準向企業事業單位攤派各種費用。
(三)各市地和省級各單位經批準舉辦的慶典等活動,一般不要邀請上級領導參加。確需邀請的,須經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并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上級領導發出邀請。除外事、僑事、臺事等特殊需要外,省委、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下級舉辦的各類慶典等活動。
四、堅決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
(一)嚴禁用公款吃喝玩樂。各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央關于嚴禁用公款吃喝玩樂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狠剎用公款吃喝玩樂的歪風。單位之間不準以聯絡感情等名義相互宴請,不準到上級機關所在地宴請上級機關工作人員,不準利用節假日邀請上級機關工作人員吃喝玩樂,不準借學習、培訓等各種機會互相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用公款送禮。
(二)嚴格公務接待制度。各級各單位要按照中央的規定,本著熱情、節儉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務接待的具體制度。各單位對公務接待,要實行審批、登記,明確規定接待標準,指定合適的用餐地點,限定每批人員的招待次數,盡量減少陪同人員,不準安排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各單位公務接待標準、費用支出等情況都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并每季度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一次。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公安、工商、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必須嚴肅處理。不僅要給予違紀人員和單位經濟處罰,而且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五、嚴格控制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和購買移動電話
(一)加強對公費安裝住宅電話、配備移動電話的管理。省市縣各級都要制定公費安裝住宅電話和配備移動電話的具體規定。配備移動電話,必須貫徹工作急需、從緊把握、嚴格控制的原則。重要和特殊工作崗位,如經常處理急事、要事、抗災救災、突發性事件等,可以配備移動電話,其他一般不得配備。配備的移動電話,原則上應統一保管,根據任務需要機動使用。各單位購置移動電話,郵電部門、聯通網經營部門辦理入網開機等手續,應按國家和省審批專項控,制商品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加強對公費住宅電話、移動電話使用費的管理。各市地縣和省直各單位要本著有利于工作,又節約開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區別情況,制定公費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使用費的最高限額。超過最高限額的費用,由使用者全額自負。
(三)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郵電、財政及控辦等部門參加,對全省公費安裝住宅電話和配備移動電話、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對不符合有關規定裝置的公費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要予以撤除和收繳;收繳的移動電話,原則上要進行拍賣,所得款項可返回原單位;占用下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移動電話要立即歸還。
六、嚴格控制各種檢查,禁止形式主義的評比和達標活動
(一)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對現有的各類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規和中央規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外,一律不得舉辦全省性及行業性的各類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特別是針對企業的活動。
(二)經批準的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不準向被檢查、評比、達標的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不準借檢查、評比、達標活動之機,大吃大喝和斂財。
(三)違反規定或未經批準組織各類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要追究主辦單位領導的責任。新聞單位對這類活動一律不作報道,而且要選擇情節嚴重的違紀典型予以曝光。
七、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
(一)嚴格執行中央和省關于領導干部用車的各項規定。領導干部在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小汽車,原則上五年之內不準更換。使用五年以上,能夠使用的要繼續使用;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更新的有關規定,經交通管理部門鑒定已達到報廢更新標準的,可申請更換。有關主管部門要從嚴審批。領導干部變動工作崗位,能在現有車輛中配備小汽車的,不準配備新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級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車輛,現已借用的,要一律清退。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干部用車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嚴肅處理各種違反規定的行為。
(三)省市地縣各級都要研究制定所屬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配車數量的有關規定。同時,省里要統一研究制定國有企業超標車處理辦法。
八、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
(一)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公安、旅游等部門配合,對全省*6年1月1日以來從旅游渠道公費出國(境)和其他因私渠道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情況進行一次清查。對確屬公費出國(境)旅游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嚴格執行不得用公款通過旅游或其他因私渠道出國(境)進行公務活動的規定;違反規定的,要從嚴處理,并追究審批人的責任。各旅行社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公款組織的出國(境)團組;違反規定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三)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管理,制止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領導干部每年出國(境)次數,因公出國(境)團組規模,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單獨組團出國(境)進行立法、司法、財稅等領域的考察和交流。未經上級黨政領導機關批準,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國(境)外主持和參加經貿洽談會、展銷會、招商會等經貿活動,不得出國(境)進行股票發行的推介活動。縣以上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參加企事業單位團組出國(境)。建立因公出國(境)報告制度。各因公出國(境)審批單位,要嚴格把關,加強監管,并每季度將有關情況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各級財政、金融等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用匯的管理,嚴格核銷制度。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中央《若干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并認真抓好落實。各人民團體適用本實施意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