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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商業市場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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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商業市場管理意見

          為貫徹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進一步促進穗港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加強和規范各類冠有CEPA名稱的商業市場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CEPA商業市場”是指由業主自主經營或依法出租給香港經濟組織、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內地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經營CEPA規定范圍內產品的零售、批發等商業活動的場所,包括創業園、服務區(街)、購物城、產品批發市場或零售商場(商店)等各類經營場所。

          二、CEPA商業市場的業主和租戶應共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經營者租用業主的場地從事CEPA商業經營活動,應當同業主簽訂租賃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租賃協議不得有違背CEPA有關政策的內容。經營者與業主之間的經濟糾紛由雙方協商處理或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CEPA商業市場的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牽頭,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四、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對CEPA商業市場的業主和經營者進行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幫助CEPA商業市場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經營者的各類投訴,引導物業管理公司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對CPEA商業市場項目的設立審批和CEPA商品個體經營的核準登記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要加強對CEPA商業市場廣告宣傳的監督管理,對未經登記而擅自使用CEPA字樣,誘導和欺騙消費者的戶外廣告,要立即整頓;對從事不正當競爭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依法處理。

          六、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各CEPA商品市場依法規范價格行為,受理有關價格投訴,及時制止和查處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行為,引導CEPA商業市場的經營者自覺維護公平的價格秩序。

          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CEPA商業市場內涉及知識產權商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冒充和假冒專利、侵犯商標專用權、版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有關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八、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港澳特區政府駐粵有關部門的溝通,及時協調CEPA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港澳投資者排憂解難;協調海關、稅務等部門,在CEPA框架下,為港澳企業提供便利的通關條件和保稅管理服務,為港澳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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