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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合作醫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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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合作醫療意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于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1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全面建立以政府組織和大病統籌為特征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尚未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方,要盡快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要確保如期實現省提出的進度目標,即:全市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年達到40%以上,建立起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年達到50%以上,*年達到60%以上,到*年,全市普遍建立起較為規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其中*年番禺區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到75%以上,白云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均達到40%以上;*年番禺區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到80%以上,白云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均達到50%以上;*年番禺區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達到85%以上,白云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均達到60%以上。

          二、基本內容

          (一)由區(縣級市)組織實施,實行區(縣級市)統籌。全市統一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起止時間和籌資時間,其中各年度實施起止時間統一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農村合作醫療每年實行一次性籌資,11月至12月集中宣傳發動和繳費,當年繳費期內未參加的農戶只能在下個繳費期參加。各區(縣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覆蓋所有鎮、村。現已實行村辦或鎮村聯辦形式的,要逐步過渡到區(縣級市)統籌。目前尚不具備實行區(縣級市)統籌條件的地區,可暫實行區(縣級市)辦鎮統籌或鎮辦鎮統籌的形式,并在*年以前逐步過渡到區(縣級市)統籌。

          (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可有不同的籌資標準和比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額(含各級財政和集體扶持資金)原則上增城市、從化市要達到30元以上,白云區、花都區要達到50元以上,番禺區要達到80元以上;農民出資額每人不低于10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農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籌資水平。

          (三)以保大病、保住院為主。農村合作醫療要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確定合作醫療的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比例應達到住院醫藥費用的30%以上;籌資額達到年人均30元的,住院費用年累計補助上限一般應定在3000元以上;籌資額達到年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費用年累計補助上限一般應定在6000元以上;籌資額達到年人均80元以上的,住院費用年累計補助上限一般應定在10000元以上。要確保資金合理利用,量入為出,年度節余資金控制在10%以下。資金節余過多的,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帳戶,兼顧門診費用定額報銷。

          (四)區(縣級市)設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該項基金主要用于補助農村特困人納合作醫療保障金部分的減免和大額醫藥費的減免,同時用于防范和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運作風險。

          三、實施步驟

          市和各區(縣級市)集中用兩到三年的時間,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完善運行和管理機制。結合我市的實際,大致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

          由各區(縣級市)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要求,對本地區的農村基本情況和正在實行的農村合作醫療進度進行一次調研,摸清情況,總結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研究制定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案。這一階段的工作要在*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于*年在全市實施。各區(縣級市)要抓好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番禺區要按照省提出的示范區建設要求完善各項工作;白云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要各選擇一個鎮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試點,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在抓好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實施。各區(縣級市)要在組織統籌繳費之前,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農民群眾自愿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爭取參加人數的覆蓋率達到規定的標準以上。以后每年定期組織發動一次,形成制度。

          第三階段:工作評估。

          *年上半年,區(縣級市)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要求和有關標準,對新制度運行情況進行評估,針對存在問題進一步加以完善。

          第四階段:考核驗收。

          區(縣級市)對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評合格后,向市申報考核。市將在*年下半年開始對區(縣級市)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區(縣級市),由市向省申報考核驗收。通過省考核的區(縣級市),確認為“.農村合作醫療合格區(縣級市)”。

          四、具體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1.提高認識,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農民醫療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加快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重要的意義,是實施全民安康工程、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統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把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農民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來抓,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抓落實。區(縣級市)和鎮兩級政府要根據省、市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力求目標明確,措施有力,操作性強,限時實施。

          2.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市政府已成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主管領導擔任組長,衛生、農業、財政、計劃、民政、勞動保障、審計、殘聯等部門領導任成員,組織、協調全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工作。設在市衛生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區(縣級市)要參照市的做法,成立本地區農村合作醫療的領導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設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日常管理工作。鎮成立由鎮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同時,明確具體的工作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牽頭組織工作。衛生、農業、財政、計劃、民政、勞動保障、審計、殘聯等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大力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發展。

          (二)建立籌資機制,保證經費到位。

          1.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采取如下方式籌集:一是農民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每人每年繳納合作醫療資金不少于10元,區(縣級市)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分別確定繳費標準。二是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經濟收入水平,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扶持金額和出資標準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是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市財政每年按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安排困難地區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補助資金。市、區(縣級市)和鎮(街)三級財政扶持資金按照參加人數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標準安排,經濟發展較好的區(縣級市)財政扶持資金的標準可適當提高。市財政的補助標準由有關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四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專項資金,扶助低收入戶中的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建立旨在提高殘疾人勞動能力的專項康復救助資金,并列入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中專項管理。

          2.全面建立區(縣級市)一級偽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啟動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制度。各區(縣級市)財政每年按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2元安排救助資金。市財政每年對困難地區安排一定補助資金,具體補助標準由有關部門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從*年起,區(縣級市)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

          3.落實必需的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經費。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宣傳、示范推廣工作。從*年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府扶持資金、保障救助基金和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區(縣級市)和鎮的出資比例應根據當地的財政收入水平分別確定,并切實做好資金的落實。

          (三)加強宣傳教育,引導農民自愿參加。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印發宣傳資料、小冊子等宣傳手段,廣泛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意義、方針政策和當地的具體做法,使鎮、村干部提高認識,克服畏難情緒,增強信心,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發動農民積極、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在宣傳發動工作中要注重從農民的切身利益出發,做好細致的解釋工作,避免簡單、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強迫群眾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四)加強經費監督管理,規范和完善各項制度。

          1.管理原則。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略有結余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嚴禁用于直接或間接的放貸、投資。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照主辦單位的不同,分別由區(縣級市)、鎮政府成立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或經辦機構進行管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由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救助基金應在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設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用帳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規范內部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一人兼任。要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2.收繳和劃撥辦法。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專用帳戶。區(縣級市)和鎮(街)財政扶持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核定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專用帳戶。市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參加各地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和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到位情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各地要保證資金安排到位,資金不落實或沒有達到市規定標準的,應及時追加預算。對上級財政資助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要保證全部下撥到位,嚴禁截留、挪用。

          3.使用原則。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各區(縣級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額度,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4.監管要求。要確保各級政府資助資金和農民繳交的合作醫療基金全部用于農民治病。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機構匯報工作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鎮、村兩級要把本地區農村合作醫療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和統計結果納入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內容,每月向農民公布一次,維護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各區(縣級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健全基本醫療服務網絡,提高服務質量。

          辦好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支持和依托,要建立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強化對鎮、村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促進鎮、村醫療衛生機構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使農民得以用較低的費用享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各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在農村衛生機構中選擇服務效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醫療機構開展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并加強監管,實行動態管理,保證醫療服務質量。要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認真做好農村合作醫療情況的登記和統計工作,每月匯總一次統計資料。

          (六)切實解決農村特困群眾就醫難問題。

          各地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要特別注意幫助農村困難群眾參加合作醫療,對低保戶、五保戶、貧困戶,可使用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等有關專項資金資助其參加合作醫療。對患重大疾病的困難戶,在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補助后仍有較大困難的,可從區(縣級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給予醫療救助。低保戶、五保戶發生的特別大宗的醫療費用,可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酌情給予資助,并發動社會力量予以幫扶。各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的領導,按照本意見提出的要求,落實政策措施,完善各項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