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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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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意見的通知》(粵府辦[]96號)精神,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由從事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民、企業、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組織合作,并在技術、資金、信息、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管理和經營,提高產品競爭力,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的一種組織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適應農村改革和發展需要的一次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有效解決小生產和大市場的矛盾,使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有利于把分散經營的農戶有序地引導到農業產業化經營中,調節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利益分配關系,實現產銷有機結合,推進產業化經營。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把培育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當前農村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與管理

          (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指導部門。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設立的有關政策咨詢、解釋和備案工作。各地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報當地業務指導部門備案。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對符合條件設立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對符合條件設立并具備社團法人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到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無發生納稅義務的社團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暫不用進行稅務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服務活動及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并以注冊資本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及發證應盡量簡化手續并加快辦理。

          (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制度建設。要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逐步建立規范的運行機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機制。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定章程、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利益分配機制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運行的核心內容,要引導和幫助其在分配機制上處理好積累與分配的關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引導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財產狀況、合作業務的整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行社務公開。

          三、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措施

          (一)財政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給予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市財政將從2004年起連續4年,每年安排適當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的建設。各區、縣級市也要在財政支農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持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財政扶持資金主要用于:1.對社員開展專業技術、管理培訓和提供信息服務;2.組織標準化生產;3.農產品粗加工、整理、儲存和保鮮以及為此而利用

          銀行貸款的適當貼息;4.開展品牌培育和營銷、推介活動;5.雇請專家、技術人員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6.引進新品種和推廣新技術等。對于上級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各級財政必須及時、足額安排到位,不得截留,并加強監督管理。

          (二)依法減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稅收。經工商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向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規定暫免征收所得稅;銷售自產農產品及經其分級、整理、初級加工、包裝、加貼品牌商標等不改變產品形狀的農產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范圍,免征增值稅;其興辦的農產品加工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賦予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涉農法規的制訂、綠色農產品認證工作、行業重大項目的評審等職能。

          (四)納入農業龍頭企業管理。凡經組織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照省農業龍頭企業的有關制度管理,享受農業龍頭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4號)規定執行。

          (五)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攤派和組織集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權拒絕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收費。

          四、加強組織引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一)辦好試點,示范帶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全面推進我市農業農村現代化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粵府辦[2003]6號文件精神,制訂發展規劃,抓好試點,積極探索和實踐,研究制定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形式和運行機制;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和質量監測、檢驗體系相聯接的方式,研究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安全標準的有效方法等,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重大任務,作為入世后加快我市農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加強領導,做好指導,落實扶持政策。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好綜合協調與服務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加以推廣。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職,共同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

          轉發省農業廳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03]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農業廳《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由從事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民、企業、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組織合作,并在技術、資金、信息、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管理和經營,提高產品競爭力,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的一種組織形式。我省現有300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于種種原因,其發展主要存在規模小和運作不規范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促進和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我省農村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水平,增強廣東農業的競爭力,努力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是有效增加農民收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形式,它能把從事相同農產品生產的農民組織起來,形成“小生產、大群體”的經營格局,實現規模化產出,降低生產和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科研單位及農技服務體系和農民之間起到橋梁紐帶作用,既有利于推廣科技成果,提高農產品科技含量和質量安全,創立名牌產品,又可以通過技術培訓,提高農民的科技知識水平和文化修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把分散經營的農戶有序地引入到農業產業化經營中,調節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利益分配關系,實現產銷結合,形成“公司+專業合作組織+農戶”和“專業合作組織+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有利于實現產銷結合,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因此,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總書記視察廣東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立足市場需求,突出當地主導產品,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政府政策引導,適當扶持,做好服務。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自愿合作的原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能搞行政命令、“拉郎配”,不得動搖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必須做到農民自主選擇、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農民可根據自身需要和意愿,參加一個或同時參加幾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入專業合作組織后,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不影響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家庭財產所有權,不影響現行的農村和農業政策。

          (二)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在民辦上,要突出以農民為主體,按照農民的意愿,獨立自主地開展勞動合作、資本合作、技術合作、銷售合作;在民管上,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決定重大事項應按“一人一票”進行規范,由成員大會決定;在民受益上,要堅持正確引導,專業合作組織對內服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通過無償服務、保護價收購、利潤二次返還等辦法,給成員享受真正的經濟實惠,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農民增收的原則。各地在引導組建合作經濟組織時,應始終緊緊圍繞和抓住提高農民收入這一主線,突出解決農民需要迫切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在規定范圍內想辦法增加參加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者的經濟收入,以帶動廣大農民積極參與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與設立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從事同行業或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自愿出資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原則上在鄉鎮范圍內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統稱為“某某合作社”,縣以上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稱為“某某生產者協會”。

          (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凡發起人在7人以上(含7人),組織成員交納股金、會費。組織成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經組織成員共同討論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與其開展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服務手段。

          (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設立的有關政策咨詢、解釋和備案工作。

          (三)對符合條件設立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對符合條件設立并具備社團法人條件、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到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縣級以上設立的農產品生產、加工等行業協會,經民政部門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條件的,可納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范疇,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扶持政策。各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應盡量簡化手續并加快辦理。

          四、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省從2004年起連續4年,每年安排適當資金扶持農業部和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的建設。各市、縣(區)要在財政支農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持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金融部門要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信貸支持。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解決季節性、臨時性所需的資金。鼓勵農產品加工企業聯合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信貸聯保中介機構,設立擔保基金,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自有資產作抵押或合作社員聯保形式辦理貸款手續。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從事花卉苗木業、漁業、畜牧業和從事農產品流通臨時性收購用地,以及進行農產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均視作農業生產用地,可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參照臨時用地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準許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成員的直接生產需要,從事化肥、農藥、農膜等生產資料的購銷業務,實行零利潤經營。

          (六)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國內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農產品加工企業建立銷售網絡,通過訂單形式建立契約關系。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契約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樹立自身的市場信譽。產品銷售過程中,省內各農貿市場應優先安排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產自銷攤位。

          (七)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合作經濟組織可作為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的申報主體,并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和獎勵政策。

          (八)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正確處理好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村級集體組織要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幫助解決合作經濟組織在經營中出現的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堅持經濟合作的性質,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有悖于其宗旨的其它活動。

          五、切實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和服務

          為更好地發展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部和省農業廳在全省選定了20個部、省級農業專業化合作經濟組織作試點,擬通過試點工作,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和規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措施,明確工作任務,切實做好試點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具體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一)辦好試點,示范帶動。通過試點工作,探索合作經濟組織在不同經濟水平地區的適應性,制定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法規;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形式和運行機制;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和質量監測、檢驗體系相聯接的方式,研究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安全標準的有效方法。

          (二)扶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搞好服務設施建設。各級農業部門應重點扶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興建農產品倉儲、包裝、運輸、質量檢驗、信息管理等生產經營服務設施建設,壯大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力,增強帶動農戶的能力。

          (三)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逐步建立規范的運行機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機制。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定章程、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利益分配機制是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運行的核心內容,要引導和幫助其在分配機制上處理好積累與分配的關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引導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財產狀況、合作業務的整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行社務公開。

          (四)搞好服務工作。一是政策服務,重點是維護好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協調服務,主要是協調好有關部門的關系,形成共同扶持發展的合力;三是做好組織發展的服務,引導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特別是組織內部各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做到組建一個,規范一個,發展一個。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