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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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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管理意見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二十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的意見》(宜政發〔**7〕2號),從**7年1月起,全省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元。為此,省級補助各地的五保供養補助資金的標準,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具體補助辦法按省財政廳財預〔**6〕1641號文件執行),不足部分,各縣(市)按有關規定負擔。市區由市、區財政按3:7比例負擔。為進一步加強對各級財政五保供養補助資金的管理,切實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把黨和政府對五保供養對象的關懷落到實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管理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抓住本次提高補助供養標準的契機,對全市五保供養對象進行一次認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戶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本人自愿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對所有已經保障的五保對象和自愿申請的村民,重新進行一次審核、審批。對符合《條例》規定的村民,要確定為五保供養對象,重新建立個人檔案,鄉鎮、村要建立五保供養對象花名冊,省、市、縣(區)要建立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具體安排:**7年1-6月,為重新審核審批階段;7-8月,為填制發放五保供養證階段,供養證由全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9-10月,為“安徽省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管理軟件”使用階段,建立全市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

          二、實現五保供養對象動態管理

          實現五保供養對象的動態管理,直接關系到五保供養資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一是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五保供養對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核銷已經死亡的五保對象,并及時將新增五保對象納入供養范圍,確保應保盡保。二是對于那些群眾有反映的已保對象,縣級要核實到村、到戶、到人,對不符合五保條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對象中已經轉為城鎮居民,并已經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時將其從五保供養對象中核銷。所有五保對象的數據變更,均需通過“安徽省五保供養對象管理軟件”,實現逐級匯總上報,每年1月份為數據傳輸上報階段。

          三、嚴格五保供養資金管理

          對各級財政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嚴格的專戶管理。省級財政從一般轉移支付中下達各地的省級五保供養經費(見:財預〔**1)825號、財預〔**4〕236號、財預〔**5〕1322號、財預(**6〕1641號),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在年初和年中分兩次調入同級財政專戶;縣(市)、區安排的五保供養經費一并調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的收入來源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含捐贈款、集體收入補貼、實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財政專戶的支出包括:發放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供養經費、集中轉入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機構的供養經費。對于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供養經費的發放,由縣級民政部門集中登

          記造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全部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式”按季度發放到戶。專戶內結余的五保供養資金,只能用于五保供養對象的動態管理和提高五保供養標準所需經費。

          四、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加強監督檢查,是保證五保供養對象準確、供養資金安全及時發放的有效手段。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采取點面結合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反映較多、問題突出的地方要進行重點檢查;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要對本轄區內的五保供養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各地要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對五保供養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實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防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平調、擠占、挪用、抵扣五保供養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