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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5〕36號)和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皖政〔**6〕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做好全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加強組織領導,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就業是民生之本。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積極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逐步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城鄉統籌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十一五”期間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以提高就業穩定性為重點,切實做好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提高再就業的質量;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努力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大力推進全民創業,加強實用型技能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加強失業調控,完善企業裁員機制,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公共服務職能,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全市城鎮新增就業15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
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各地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主動協調,認真履行職責,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系會議互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再就業辦公室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各級政府要廣泛動員和組織一切社會力量,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積極作用,形成整體合力。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牽頭單位職責,切實抓好就業崗位開發、職業教育培訓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確保各項補貼資金及時到位;稅務部門要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工商、衛生、城市規劃、建設、教育等部門要按規定減免行政性收費;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為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部門和個人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要加大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和堅持就業再就業工作定期報告、定期通報、定期檢查、專項督查和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執行《**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實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追究。
二、加快經濟發展,拓寬就業空間,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發展是解決就業的根本途徑。各級政府要切實增強發展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實施工業強市、東向發展,創新推動城鄉統籌和項目帶動戰略。堅持依靠發展來解決就業問題,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增強經濟增長對就業的拉動作用。
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積極制定和落實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著力培育壯大一批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要充分發揮各地的區域優勢,發展現代流通、商貿業和旅游業,不斷拓寬就業空間,擴大就業容量。
把組織起來就業作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抓手。各縣(市)、區至少要建立一個具有一定規模,服務功能完善,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占一定比例的創業基地,要加強創業基地的規范建設,加大對創業者的扶持力度,縮短創業周期,使其成為組織起來就業人員的創業平臺和中小企業的“孵化器”;結合城市建設開辟商業、飲食服務等創業一條街,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經營場地;有條件的城鎮、街道要積極建立勞務派遣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勞務派遣方式為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及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要進一步整合社區資源,強化社區服務功能,增加社區就業崗位。發展社區服務業等非正規就業組織,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托底安置。
大力發展勞務經濟。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組織和引導城鄉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運用“走出去,引進來”的方式,推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建立“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擴大有組織勞務輸出規模,提升勞務輸出質量,著力打造特色勞務品牌。精心實施“引鳳還巢”工程,發展縣域經濟,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鎮有序流動。
廣泛開展全民創業行動,引導勞動者自主創業,鼓勵勞動者通過自謀職業等形式實現靈活就業。要全方位激發全民的創業活力,積極地為創業者提供便捷周到的資金、技術、管理、信息等服務。優化全民創業的政務環境,努力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發揮政策促進就業再就業的效應
(一)《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管理政策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在國務院《通知》下發前(即**5年11月9日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下崗失業人員,其《再就業優惠證》上要具體標注有效期限。《再就業優惠證》內容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發放截止日期為**8年12月31日,具體申領程序及審核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屬地管理,中央、省、市屬企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和管理。《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每年由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一次年檢,未進行年檢的自動作廢。《再就業優惠證》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對出租、轉讓、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的證件予以沒收,停止享受有關政策;對騙取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要依法追繳,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適用,持《再就業優惠證》跨地區就業的人員,憑證享受就業地稅費減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地按規定負責落實。
(二)稅收減免政策
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在規定的減免額度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享受滿3年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限額標準以及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其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鼓勵和推動組織起來就業。對各類組織起來就業實體各項扶持政策,暫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勞動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大力推動下崗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的意見》(皖政辦〔**4〕27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小額貸款政策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和持有《退役軍人證》的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對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均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由中央財政據實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在貸款期限內由中央和省財政各承擔25%的貼息(展期不貼息)。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其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有關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4〕51號)規定執行。
(四)就業援助政策
就業援助的對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列人員:
1.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最遲截止到**7年12月31日);
2.市級以上(含市級)勞模、企業軍轉干部、單親(喪偶)家庭和夫妻雙下崗失業家庭人員、現役軍人家屬、公安民警家屬中就業特殊困難人員;
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中,目前無人從事有收入的勞動(靈活就業人員年收入月平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的城鎮下崗失業“零就業家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開發公益性崗位。凡安置上述就業困難對象的崗位,均作為公益性崗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對**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其中,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鼓勵政府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清騰工勤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凡在政府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從事工勤服務等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實際吸納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每人一定的崗位補貼。
(五)社保補貼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以及其它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的,個人自愿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養老、醫療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六)就業服務政策
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分別憑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省城鎮失業人員就業服務卡》和《**省農村勞動者就業服務卡》(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卡》),享受有關免費就業服務補貼政策。《就業服務卡》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由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發放,具體審核發放程序另行規定。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同時免費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培訓申請、鑒定申報等“一站式”就業服務。對參加各類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對通過初次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對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到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可領取《就業服務卡》,享受免費職業介紹、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含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就業服務政策。
(七)資金保障政策
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再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各級財政要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在保障原就業再就業資金規模不減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要確保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的落實。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省資金撥付使用管理辦法,用好管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八)主輔分離政策
繼續鼓勵和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九)規范企業裁員政策
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采取相對縮短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勞動報酬等措施穩定就業,避免裁員。對生產經營不正常、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與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除關閉破產企業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20%或一次性裁員**人以上的,必須提前30日向當地政府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期暫定到**8年12月31日。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則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對此前已經享受扶持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對本《實施意見》執行前,擴大范圍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再擴大實施范圍。
四、統籌城鄉就業,完善就業服務
建立統籌城鄉就業的管理體系。積極推進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的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建設,努力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著力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就業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認真落實促進就業政策措施,積極為下崗失業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村勞動力進城提供就業服務。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設,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業務流程和工作標準,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要積極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保障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鼓勵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以及其他免費就業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其提供的服務數量、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實際效果,經考核評估后,由政府給予資金補貼。
加快建立勞務輸出市場管理機制。要因地制宜,加強勞務輸出地與輸入地的市場管理制度的對接,完善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機制。加大勞務信息網絡建設,力爭用三年時間完成市、縣、鄉鎮的聯網。要不斷提升駐外勞務管理機構的服務功能,提高其開拓市場、收集就業信息、提供就業服務、維護外出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水平。
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各級政府要堅持以“雙爭”活動為抓手,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基礎臺帳。加強勞動保障專管員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全面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考評,競爭上崗,獎優淘劣。要逐步提高其工資待遇水平,將其社會保險納入保障范圍,各地可根據實際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要積極幫助轄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實現再就業,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以及其他免費就業服務,按其提供的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和實際效果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加快推進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將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信息系統覆蓋到市、縣(市、區)、街道(鄉鎮)和社區,實現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職業
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求職、信息和職業介紹功能,為廣大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切實做好系統的統一規劃,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優化業務流程。實現失業保險經辦與各項就業服務業務的有機銜接和全程信息化。
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5〕35號)文件精神,著力發展職業教育。要積極整合培訓資源,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努力提高城鄉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制定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制度。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滿足企業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全民創業計劃”要求,積極開展創業培訓,充分發掘創業資源,降低創業門檻,優化創業環境,增強創業意識。大力實施“培養千名小老板,帶動萬人再就業”的創業培訓計劃,將創業培訓與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創業培訓工作的領導,積極為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培訓服務,要積極組建創業咨詢專家團,建立項目資源庫,為創業培訓合格者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政策咨詢、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各縣(市)、區要成立創業培訓跟蹤服務小組,對創業者實施跟蹤服務和指導,提高培訓合格率和創業成功率。要建立創業培訓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各級政府要圍繞本地主導產業和區域產業發展方向,瞄準市場需求,建立一批適應經濟發展、面向企業急需、專業門類齊全、設備水平較高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對培訓效果明顯的公共實訓示范基地,各級財政要給予一定的補助。要加快**技師學院的建設步伐,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機制,努力培養適應社會和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就業工作總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積極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要有針對性地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被征地農民提高就業技能,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土地有償收益中統籌安排解決。有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原則上按《**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5〕63號)執行。
五、切實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各級政府要正確處理擴大就業與控制失業的關系,把控制失業納入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按照“控制增量,減少存量,實施幫扶,促進就業”的思路,制定和完善失業調控方案。建立失業預警和失業調控工作機制,勞動保障、發改委、工業經委等部門要切實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加強部門協調,采取應對措施,努力減少失業,緩解失業引發的矛盾,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各級政府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通過各種渠道籌措資金,妥善處理好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后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和各種債務問題,力爭在**8年底基本解決其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6年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各級政府要把握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的節奏和力度,在制定本地區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計劃時,充分考慮現有失業人員規模、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避免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企業在同一時間出現。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指導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通過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嚴格審核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在關閉破產過程中,切實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在關閉破產終結后,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在切實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基礎上,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逐步建立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為進城務工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加強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城鎮勞動力調查,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完善城鎮勞動力資源、城鎮新增就業人員、城鎮失業人員、就業援助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就業狀況以及崗位開發、就業服務等分類基礎臺賬,建立完善適應市場就業形勢需要的就業和失業登記統計制度。
六、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政策性強,直接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大力推進全民創業行動,全方位地激發創業熱情,培育各個領域、各個層次、各種類型的創業主體,把全民創業行動與就業再就業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形成“百姓創家業,能人創企業,干部創事業”的濃厚社會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形式,大力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全民創業帶頭人的典型,宣傳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宣傳下崗失業人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轉變觀念、自強自力、艱苦創業的典型,通過廣泛宣傳,營造自主創業、自主擇業、吸納就業、幫扶就業的氛圍。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認真落實人員編制、裝備和工作經費。加大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努力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