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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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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發展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矛盾,指導**轄區各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和服務,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等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本實施意見以鼓勵、促進、指導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為指導思想,各銀行要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發展原則,轉變經營觀念,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推進中小企業貸款工作。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貸款類別等參照《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中型企業是指小于國家規定的大型企業標準又不在小企業標準范圍的企業。本實施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根據我市經濟發展重點和區域經濟特點,各銀行要面對實際,結合自身的發展條件和特點,實行差別化發展戰略,明確中小企業信貸服務工作的重點。

          第四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及**市的產業特點,重點扶持技術含量高、產品有市場、節能降耗的新技術產業,及特色優勢產業集群中的相關產業;為推進農業現代化,改善農村新面貌開展的新農村建設工程配套的小企業;為培育發展能源、鋼鐵、采礦、造紙、電纜、服裝、羊絨、板材、軸承、標準件、食品等產業以及為其提供配套服務的小企業;現代物流業、信息服務業、中介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小企業和商貿流通業、房地產業、旅游休閑業、文化傳媒業、社區服務業等生活性服務小企業,及各類生產資料及生活資料的小市場等。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以及授信政策中明確限制或禁入行業的中小企業,屬投資型或無開發項目的小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或實際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有重大經濟糾紛及涉嫌犯罪的小企業,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有偷逃稅、騙匯行為或虛報財務信息的小企業,要限制或禁止發放貸款。

          第五條制定合理的利率風險定價制度。銀行應積極探索建立風險定價模型,自主靈活確定利率,確保足夠的利潤空間,促進小企業貸款可持續發展;建立小企業的信用違約率、違約損失率的數據庫,以便為風險成本定價提供依據;科學測算小企業貸款的資金、風險、管理的各項成本和企業合作前景、綜合貢獻度等預期收益,本著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原則分檔次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并隨企業風險變動相應調整利率水平。

          第六條根據中小企業生產周期和融資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鼓勵銀行建立獨立的信貸部門,負責有關中小企業授信業務。暫沒有條件的銀行可先在現有信貸部門內部落實專人或團隊專門負責小企業授信業務,待條件成熟后再成立獨立的中小企業信貸部門,對中小企業貸款實行獨立的成本和利潤核算,以考察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經營管理業績。

          第七條建立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在風險評判的前提下,對基層行合理授權,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審批程序,減少貸款審批層級;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評選出的優秀企業、政府推薦重點支持的中小企業和省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確定的重點培育中小企業,對其授信申請應當給予優先受理、優先審議、優先安排資金等融資便利。

          第八條構建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信貸文化。銀行必須打破傳統的貸款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嶄新的信貸文化。要注重評估小企業第一還款來源、盈利能力和未來現金流量,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分散信貸風險。要制定專門的小企業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將信貸人員的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指標掛鉤;避免過分注重風險考核的做法,適當引入正向激勵,建立明確的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免責和問責制度。

          第九條強化專業化人員隊伍建設。各銀行要注重專業化人員隊伍的建設,在各業務環節配備專業的、有經驗的業務人員。銀行要注重對從事此項業務的員工進行專業化培訓,以提高信貸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十條明確牽頭部門建立違約信息通報機制。由市人民銀行牽頭,根據不良貸款的情況和中小企業違約的具體事實,定期在業內公布不良貸款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以達到引導、警示、懲戒和糾改的作用。

          第十一條加強配套系統建設。在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銀行要強化配套服務水平。積極組織和參加銀企交流活動,摸索適應中小企業多元化發展的信貸服務模式。不斷充實完善中小企業數據信息系統,對中小企業客戶進行長期跟蹤,擇優篩選,構筑風險屏障,提高風險防范的技術支持能力。加強數據跟蹤收集與統計分析整理,隨時掌握經濟發展動態與企業發展的情況,加強風險評價,降低風險損失。

          第十二條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銀行要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推進產品創新,滿足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中小企業的需求。在積極創造條件發展中小企業客戶的同時,致力于發展低風險的產品,開展非融資性結算服務,提供人民幣結算、外匯結算、結售匯、表外業務、網上銀行、個人理財、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為主的產品組合。對成長型、成熟型小企業,除提供一般銀行產品和服務外,應重點營銷高附加值產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同時培育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第十三條拓寬擔保范圍。銀行在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中積極轉變對擔保的認識,把擔保作為促使借款人信守貸款合同的心理壓力,而不是作為主要的還款來源。鼓勵銀行靈活放寬抵押物的范圍,適當放松對擔保品的嚴謹性和可執行性的要求,現實中對借款人有價值,能起到增強還款意識作用的財產都可以作為抵押物,如機器設備、個人及家庭財產、存貨、應收賬款、其他動產等。積極探索第三人的保證擔保和股權、股票、倉庫、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基金份額、理財產品等權利的質押擔保。同時,注重對第一還款來源的把握,改變過度依賴第二還款來源的做法。

          第十四條加強中小企業貸后風險管理。銀行應對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實施全面跟蹤、監測,責任到人。重點關注貸款用途真實與否,企業貸后經營狀況是否正常,擔保的有效性是否發生變化,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的信用狀況在貸款期間是否出現不良記錄等。

          第十五條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時,各銀行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以及《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貸款并進行管理。要根據中小企業貸款的特點,大力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大檢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貸款中的違法違紀問題,有效保證小企業的貸款安全。對已形成的信貸風險,要全面弄清風險的狀況和成因,提出相應的清收措施和辦法,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第十六條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銀行要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多種形式、多層次的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特別是中小企業貸款評估、擔保體系。

          第十七條拓寬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多層次的資金來源。銀行要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產業投資體系,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積極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要與擔保、典當、租賃以及投資機構組成一體化融資體系,探索進行股權投資,引進基金投資公司,增強中小企業直接融資能力。

          第十八條鼓勵銀行探索建立單獨的中小企業貸款分類操作辦法。特別是在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中,以貸款逾期時間作為主要分類依據,對統一標準批量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采取集中分類的方法,分“正常類”與“不良類”;對以存單、國債、優質足額不動產抵質押、政策性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信用證項下融資等低風險融資業務簡化分類操作過程,直接認定為“正常類”。

          第十九條簡化司法程序。司法部門在審理中小企業借款合同案件時,要采用簡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快執行,切實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加大財稅支持力度。財稅部門要在中小企業借款撥備和核銷方面給予銀行優惠政策,允許銀行自主核銷中小企業貸款呆賬,允許銀行根據中小企業貸款質量稅前計提足額的損失準備金,并專項用于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的核銷,減免中小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等。

          第二十一條逐步探索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風險補償基金是一項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企業貸款的引導性專項扶持基金。適用于企業資產總額1000萬元(含)以下,或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小企業。主要用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而產生的風險進行補償,補償標準以上一年度小企業貸款實際余額為基數,按年內新增小企業貸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對小企業戶數且金額增加較多、風險控制較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適當獎勵。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