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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局)、漳州開發區運輸管理處:
*5年11月18日,省局印發《關于轉發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通知》(閩運管道路〔*5〕149號)并提出規范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的實施意見。現根據近年國家和我省出臺的有關行業管理規定,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予以貫徹執行。
一、關于做好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意見
根據省交通廳、安監局、保監局《關于開展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閩交運安〔*7〕363號)的規定,從*8年1月1日起,負責配發、審驗、換發《道路運輸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從事班車客運、旅游和包車客運的營運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進行把關,核收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憑證的復印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蓋企業公章,下同)。具體把關的要求由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規定。
二、關于做好營運車輛推廣應用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工作的意見
根據省交通廳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營運車輛推廣應用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工作意見的通知》(閩交運安〔*7〕120號)的規定,從*8年6月1日起,負責配發《道路運輸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新投放的省際、市際、旅游客運車輛在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對已投放的此類客運車輛在第一次審驗、換發《道路運輸證》時,是否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把關,核收其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具體把關、核實的要求由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規定。
三、關于客運駕駛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受理道路客運經營和班車、旅游客車運力投放申請時,可以只核收客運企業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的承諾書,但在核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旅游包車客運許可證明》時,應當核收其由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原件,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收其復印件。有關公安部門的查詢和證明材料的表達方式,省交警總隊已在閩交警安〔*7〕17號文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征詢問題
(一)道路客運企業在申請從事省際、市際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及變更、調整經營許可事項時,可以向起點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遞交《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函》并附有關材料。
(二)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函》或者收到省局發出的《道路客運經營征詢函》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事項及所涉及的客運市場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建議。
(三)申請事項涉及以下內容的,省局應當征詢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
1、新增客運班線、變更日發班次和班車數;
2、變更客運班車起訖站點(不包括城區和縣城城關的站點,有關城區、城關的站點調整由設區市運管機構確定并在咨詢函中體現,由省局確認)、主要途經地、停靠站點;
3、新增旅游客運車輛;
4、省局認為矛盾、熱點的事項。
(四)對于變更起訖站點、主要途經地、停靠站點以及車輛更新、調換車輛等的申請事項,如起訖地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不一致,以調整、變更事項的事權地運管部門意見為重要參考意見,由省局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五、關于行政許可函件、決定書抄告問題
省局作出的道路客運企業設立批文和客運班線、旅游客運車輛投放“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省局認為是重要的更新、調整事項的通知函件,應當抄告起點地、終到地和有停靠站點的途經地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局同意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線申請的回函件,應當抄告終到地和有停靠站點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六、關于規范道路客運車輛更新、調換車輛和“減車增班”調整辦理程序的意見
在經營期限內,省際、市際客運班車和省內市際旅游客車需要更新、調換車輛和“減車增班”調整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向起點地的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遞交《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函》,省局對其遞交的材料核實后(必要時省局將征詢終到地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的意見),即時打印核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旅游包車客運許可證明》。
(一)更新、調換車輛
1、應當符合的條件
⑴新的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不低于原車輛。
⑵新的客運車輛的座位數應當在原車輛的150%以內(含本數)。座位數超過原車輛150%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補充提供有關情況說明的材料。相關道路運管機構應當根據市場供求情況進行引導,按照適量控制座位數的原則,在《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函》或《道路客運經營征詢函》中提出建議。
⑶原客運車輛至更新或者調換車輛前未出現連續180天及以上停運或者班車未進站排班營運的情況。否則,視為已經自動終止經營或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吊銷經營許可處理。
2、應當遞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函(經營許可事項變更、調整)》;
⑵原客運車輛的起點地、終到地《客運班車進站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⑶原客運車輛的起點地、終到地客運站最近1個月的結算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⑷新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與駕駛人員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書”;
⑸新客運車輛的《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書》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原件及復印件;
⑹新客運車輛的禁止掛靠經營承諾書。
(二)“減車增班”調整
1、應當符合的條件
⑴涉及“減車增班”的客運車輛,應當是在道路通行條件變好和班車多、日發班次少的同一條客運班線上且不影響群眾出行;
⑵涉及“減車增班”的客運車輛,辦理手續前未出現連續180天及以上停運或者班車未進站排班營運的情況,否則,視為已經自動終止經營或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吊銷經營許可處理。
2、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運經營咨詢函(經營許可事項變更、調整)》;
⑵涉及“減車增班”的客運車輛,起點地、終到地的《客運班車進站證》原件及復印件;
⑶涉及“減車增班”的客運車輛,起點地、終到地客運站最近1個月的結算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⑷涉及“增班”的客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⑸涉及“減車”的客運車輛的《道路班車(旅游)客運終止經營申請表》;
⑹涉及“減車增班”的客運車輛的《道路客運班線標志牌》及許可證明。
七、關于強調做好道路客運車輛暫停經營管理的意見
在不影響群眾出行的前提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者、旅游客運經營者擬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經營的,應當向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向縣(市、區)運管所提出申請,具體規定由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下同)提出申請,遞交《*省道路客運車輛暫停經營申請表》。經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暫停經營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報備手續;不同意暫停經營的,應當提供連續運輸服務。
(一)持經審批的《*省道路客運車輛暫停經營申請表》向起訖地、沿途停靠地的車站和相關的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不必向省局報備);
(二)將班車客運標志牌(或旅游客運標志牌)、《道路運輸證》繳交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三)道路客運車輛暫停經營時間不得超過180天,否則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八、關于實行《客運班車進站證》管理的意見
為加強客運班車進站管理,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省際、市際客運班車和外省入閩的省際客運班車應當到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客運班車進站證》。有關《客運班車進站證》的式樣、核發、換證等管理辦法參照《*省運輸管理局關于啟用新版班車進站證的通知》(閩運管道路〔*3〕113號)執行。
縣際和縣境內客運班車進站管理工作由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確定。
九、關于規范管理道路客運站依法安排客運車輛進站經營的意見
(一)道路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根據轄區道路運管機構核發的《客運班車進站證》及時辦理進站排班手續,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禁止無證經營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二)道路客運站應當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安監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1〕83號)的規定,對從車站始發的客運班車,要求客運企業提供運行線路是否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等客運班線信息,若發現客運班線將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路段的情況,安排的發車時間應當調整到出站后運行過程避開夜間(晚22時到早6時)運行此情況的路段;無法調整到避開夜間(晚22時到早6時)運行此情況路段的,不得安排發車。
道路客運企業應當監督本企業客運車輛、駕駛員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三)對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進站排班和報備變更、調整《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記載事項手續的客運班車,道路客運站不得擅自接納(或繼續接納)進站排班。
(四)道路客運站應當及時公布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同意的客運班車報停和180天內恢復營運的信息。
(五)道路客運站違反以上規定的,各級道路運管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并在年度客運站站級復核時予以降級處理。
十、關于規范管理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進站排班和報備變更、調整許可事項的意見
(一)新增和變更、調整經營許可事項的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應當持以下材料分別到省、市、縣三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進站排班手續和辦理變更《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記載事項的報備手續:
1、《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投入營運的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班車客運標志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所屬客運企業委托書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省局受理、登記后,出具《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進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調整、變更報備函》交給外省經營者。轄區道路運管機構根據此函件辦理進站排班手續或者辦理變更、調整經營許可事項的報備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有關規定由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確定并報備省局)。
各設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進站排班(或變更、調整已報備)后5個工作日內將省局出具的《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進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調整、變更報備函》的回執聯寄回省局。
(三)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變更日發班次、訖點及站名和變更我省境內主要途經地、停靠站點的,應當經雙方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我省如同意,將向外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回函件并抄告我省訖點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記載的其他經營許可事項,可以由外省省級道路運輸機構確定,但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經營者也應當辦理變更、調整報備手續。
(四)外省入閩省際客運班車未按以上規定辦理進站排班手續和報備變更、調整經營許可事項手續,以及擅自變更應當由我省同意經營許可事項的,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客運站不得安排或者繼續安排其進站排班并及時報告省局。
請各設區市道路運管機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轄區道路客運行政許可及與本“補充意見”相銜接的實施意見,及時轉發、貫徹到轄區運輸管理所、道路客運企業、客運站。本“補充意見”與閩運管道路〔*5〕149號文不一致的內容,按本“補充意見”執行。本“補充意見”及附件的電子文稿,請登陸*運管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