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司法機制實施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會議紀要》精神,為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探索調解工作新路子,按照縣委辦[2008]2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三調一令”總體部署,現就建立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探索實行一般民事糾紛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制度。
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的聯系與互動,凡屬婚姻糾紛、相鄰關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侵權損害賠償、買賣糾紛、借貸糾紛等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違法行為糾紛都可實行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具體程序為:
(一)訴前調解當事人來法院起訴的,立案前,法官、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具體情況,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調解協議的效力,告知并建議當事人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與當地調委會聯系,引導當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調解成功后,即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也可申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經法官立案審查確認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由法院審查立案。
(二)訴內委托對已立案的民事案件,“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法院出具委托書,并在三日內將案卷裝訂成冊,填寫案件單移送受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受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須在法院指定期限內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當事人主動撤訴或申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調解單位在2日內移送案件,由法官依法審判。
(三)訴中協助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調解的案件,可以將當事人召集到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進行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或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從旁協助。既能方便群眾,降低成本,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又可以通過實踐鍛煉人民調解員的司法調解能力。
(四)訴后反饋法院對那些經審理調解協議被判決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案件,結案后,應及時將裁判文書寄送給原糾紛的調解組織和所在地的司法所,并向他們說明調解協議書被變更、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原因,及時溝通,以此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成效和規范化建設,促進人民調解的調解成功率和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率。
二、探索人民調解協議便捷執行的新途徑。
人民法院對于未履行具有現金給付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向承擔給付義務一方發出支付令,切實維護人民調解協議的權威。對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到及時受理。經審查,協議內容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變更法定事由的,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對拒不履行的,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以維護人民調解的權威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聘請人民調解員擔任協助執行員,配合法院做好強制執行、執行和解工作;對簡易、無爭議的執行案件,可委托人民調解員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
三、探索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與民事審判良性互動機制。
(一)資源共享人民調解組織為人民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尋訪當事人等提供必要的協助,達到審判與人民調解資源共享互動的目的。
(二)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協助執行員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縣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縣法院、縣司法局審查,提請縣人大常務委員會任命。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聘請人民調解員擔任協助執行員。
(三)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為加強交流和配合,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效,縣法院、司法局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交流人民調解工作信息,研討有關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問題。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縣法院選派民事審判骨干擔任所在審判庭轄區內各鎮、街道的法制聯絡員,具體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并協同縣司法局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授課。每年舉辦一至兩次觀摩庭,召開人民調解員旁聽,以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及調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