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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城管(行政執法)局:
全面推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依法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夯實城市管理基礎、維護市容環境秩序、實現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為進一步落實市容環境長效管理,增強全社會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責任感,依據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決定在市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以“五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包美化、包設施)為重點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意見如下:
一、組織領導
市城管局成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陳國寧任組長,副局長李鎮國、方毅軍任副組長,市容處昝浩、執法處鄧雅萍、法規處沈志剛,錫山、惠山、濱湖、崇安、南長、北塘、新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王彪、吳偉君、唐國良、李東海、孫意德、肖偉民、洪斌,市城管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孫文軍、市城管治安分局局長虞廣仁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方毅軍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城管局相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以確保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有效開展。
二、責任分工
(一)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考核。具體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進展,做好牽頭組織、日常指導及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和達標標準,結合“太湖杯”城管創優考評及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績效考核,定期、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考核。
(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責任主體。各區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1.根據市統一部署,制訂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對街道(鎮)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2.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推廣、落實工作的執法保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情況同步落實執法管理監督責任,并對執法監督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3.了解與掌握本區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主管部門報告。
(三)各街道(鎮)負責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具體職責是:
1.按照市、區部署,制定本街道(鎮)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
2.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內容詳實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
(四)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園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體育、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產權所有及《無錫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要求,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立面整潔。
市公安城管治安分局要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對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及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范圍要求
二環以內主次干道沿街、沿廣場經營戶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100%,二環以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簽約率達90%以上,執法管理監督責任與責任書簽訂同步落實。
四、方法步驟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1、1月15日至1月31日為第一階段。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準備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