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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調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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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調配意見

          *年以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但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也出現了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致使有些地方的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面過大導致審計深度不夠、審計計劃性不強、多頭委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難以有效利用等。黨的十六大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因此,各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各有關部門應緊密配合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而開展的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涉及干部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許多方面。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積極作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必須從黨的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高度充分重視這項工作,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二、各部門應有效協調,合理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突出重點,保證質量

          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少與審計任務重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地方出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項目數量大大超出了審計機關的工作承受能力等問題,審計質量難以保證。為避免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保證質量、防范風險”的指導原則進行。其目的在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增強審計效果,穩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有關部門應充分考慮審計機關的審計力量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有重點地選擇確定審計對象,制定切實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機關每年承擔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一定要與審計力量相匹配,不可過多委托,以防止審計質量的下降,影響和制約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

          三、嚴格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制定程序,有效發揮各部門的作用

          每年年底前,聯席會議辦公室應通知聯系會議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意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初步意見提交聯席會議討論。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收到該初步意見后,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統一協調,在充分考慮審計機關的實際承擔能力的基礎上根據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干部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需要,擬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該計劃經黨委、政府(或領導小組)同意后,以聯席會議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

          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后,由組織部門根據該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審計機關具體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確需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外追加審計項目的,組織部門要在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追加的具體審計項目,并報經黨委或政府批準。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遇有下列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一般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一)領導干部任職的單位已被撤并,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的;(二)領導干部已定居國外或死亡的;(三)領導干部已離開任職崗位二年以上的;(四)領導干部已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五)領導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的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四、改進審計方法,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不均衡的問題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實施,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實施。為避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過于集中造成審計機關審計任務不均衡的問題,干部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領導干部的具體情況在其任職期間內適當安排一些任中審計。實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及早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防范作用。

          同時,審計機關應注意統籌安排審計項目,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五、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合作,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干部管理部門應當在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中(或通過其他形式)將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要求和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等,明確告知審計機關。干部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應當將了解和掌握的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舉報材料和其他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審計重點,查深查透。

          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可首先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聯合組織召開由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干部、被審計領導干部、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領導等參加的審計進點會。由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工作要求,審計組通報審計工作安排等。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在進點會上介紹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或向審計組提交書面材料。

          對審計獲取的相關情況或線索,審計組可以進行篩選,并對重要的違法違規情況或線索進行重點核查,依法進行處理。對確需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線索,審計機關應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作出處理。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反映的與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無關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恰當的方式交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審計機關。

          六、各部門應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干部管理、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委托部門的要求,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組織部門可以根據審計結果,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進行談話并通報審計情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列入領導干部本人的干部考核(廉政)檔案。干部管理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考評和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對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干部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作出處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可由有關部門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通報。

          干部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反饋給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