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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2009年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目標,積極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完善市場配置、政府引導、雙向選擇、創業就業機制,把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實施積極的創業、就業政策,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加強就業教育,強化技能培訓,完善支持創業、就業功能,營造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自主創業的良好氛圍,穩定并提高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率,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二)市財政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專款1000萬元,設立“*市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成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評審專家組,負責項目申請受理、立項審理、實施過程監理、項目驗收以及資金使用效果的綜合評價等工作。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申請5萬元以下的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兩人及以上團隊創業的可放寬到20萬元。各區市政府也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不低于100萬元的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
(三)高校畢業生派遣期內創辦企業,可參照個體工商戶和特殊群體、特殊產業等工商、稅務優惠政策。對設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不設注冊資本的限制,設辦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認繳,無異議的房屋權屬可以免交房屋權屬證明,免除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費用。在稅收方面享受國家現行的所有支持再就業、新辦企業優惠政策(具體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另行制定下發),同時享受其他連續性優惠政策。
(四)市政府建立*市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各區市政府也要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立區(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鼓勵和支持駐青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積極創建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2009年,市財政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專款500萬元資金,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補貼,逐步構建市、區(市)、高校多位一體的創業孵化體系。
三、充分發揮市場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五)加大市場就業工作力度,通過*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和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建立高校畢業生需求預測與需求信息制度;充分利用人才市場資源,加大高校畢業生招聘力度。研究制定減免畢業生求職、檔案管理、人事等費用的優惠政策,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減負。
(六)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2009年,市財政安排500萬元,從*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中選拔700名到農村參加“三支一扶”服務。對優秀的“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可由現在的3年服務期延長到6年,6年服務期滿后,在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經考核合格后直接聘用。力爭用3到5年時間,基本實現全市每個村、每個社區至少有1名大學生的目標。同時,全面落實“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各項優惠政策。
對到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對當年吸納畢業生達到新增就業崗位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財政優先安排貸款貼息資金。凡聘用高校畢業生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必須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兌現勞動報酬,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今后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工齡。要引導企業更多地保留大學生技術骨干,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八)充分發揮見習培訓基地作用,有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2009年,市財政安排500萬元,擴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150個左右,進一步增加高校畢業生見習培訓數量。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企業、畢業生戶籍所在區市分別按50%、25%的比例,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提供基本生活補貼,市財政以獎勵方式給予不低于25%的補貼。
(九)根據今年機關、事業單位用人需求計劃,有針對性地從我市高校畢業生中公開考錄。通過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以及服務外包等方式,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志愿者服務活動,在實踐中培養和提高創業、就業能力。
四、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未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援助制度
(十)市、區(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登記制度。本地生源畢業生畢業半年后仍未實現首次就業的,可到戶籍所在區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搭建供需平臺,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雙向選擇活動,幫助其盡快實現就業。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向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規范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工作,對符合辦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由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為其免費辦理失業登記、發放《失業證》,屬于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應在《失業證》上予以注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
(十二)將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援助困難群體就業政策體系。對特困家庭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要逐戶逐人登記,并實施重點幫助,力爭使畢業當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業的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全部實現就業。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免收特困家庭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對符合條件的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要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臨時救助。
(十三)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招聘未就業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招聘未就業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未就業的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創造良好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環境
(十四)各級要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重點目標考核體系。市、區(市)要建立以人事服務和管理為主體,勞動保障、教育、戶籍管理和工商財稅等相統一的綜合服務平臺,為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提供“一門式”便捷服務。各級人事、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體組織制定和實施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指導高校適時調整人才培養結構,改進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切實解決學科專業結構設置與就業市場需求脫節的問題,著力提高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實踐能力。財政、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和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工作開展。
(十五)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我市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的政策措施,宣傳創業成功高校畢業生的典型事跡,動員全社會關心、幫助高校畢業生創業和就業,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提高自主創業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現有條件盡快實現就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在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