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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聘用合同制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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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聘用合同制管理意見

          市直各部門、各有關事業單位:

          根據市委編辦、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推行市直機關工勤人員“編內聘用制”的通知》(宜市編辦[20*]11號)精神,現就我市市直機關工勤人員實施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20*年1月1日以后進入市直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20*年12月底以前在編在崗的工勤人員,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需要,也可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辦法。

          二、市直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在人員計劃和編制限額內,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補充機關工勤人員。

          三、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用人單位補充招聘工勤人員應持市編制部門開出的準許用編通知,在政府人事部門申報增人計劃,核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2、經批準同意補充招聘工勤人員的單位,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包括招聘的崗位及人數、招聘條件、招聘方法步驟、組織領導等內容。

          3、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協調,通過統一考試考核、技術能力測試和體檢,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確定聘用人選。

          4、聘用人選確定后,由用人單位進行公示,并填寫《聘用工勤人員審批表》,報市政府人事部門辦理手續。用人單位應與新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經市人事爭議仲裁辦進行合同鑒證,并與市人才交流中心簽訂人事合同;

          5、聘用單位持《聘用工勤人員審批表》在市編制部門辦理編制備案手續。

          四、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員,一律實行人事關系,其人事檔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并比照機關同類工勤人員代辦相應的社會保險、工資及工人技術等級考試考核等相關手續。

          五、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聘、終止和解除,以及解聘后的賠償與補償辦法,聘用合同的鑒證和爭議仲裁等,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5號)和《湖北省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宜市編辦[20*]11號文件精神,推行市直機關工勤人員“編內聘用制度”,不得借用企事業單位或擅自聘用各類工勤人員,市政府人事部門將不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聘用工勤人員的單位,不予核增年度用人計劃。對違反規定擅自招收的工勤人員,必須堅決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