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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后矛盾糾紛排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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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后矛盾糾紛排查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受“5.12”*大地震波及,*的社會、經濟秩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人民的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在災后這一特殊時期,矛盾糾紛具有易發、突發、多發的特點,如處理不及時,可能對我縣的社會穩定造成隱患。

          為推進我縣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建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及時將災后出現的各種民間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為掃清我縣災后重建工作的障礙提出如下意見:

          一、災后易發的矛盾糾紛類型

          (一)救災款、物發放過程中引發的糾紛。在救災款、物發放過程中,因物資分配數量、質量是否均衡、分配是否及時等容易引發民間糾紛。

          (二)地震中人員傷亡、財產損毀可能引發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糾紛。地震中,因房屋、圍墻坍塌壓倒或損壞鄰里房屋,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易引發財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房屋、圍墻坍塌、危房拆建過程中對相鄰方通行、采風、給排水造成阻礙易引起相鄰糾紛。

          (三)財產、人員轉移中受損害引發的糾紛。在轉移災民及災民財產過程中,因災民情緒不穩,在組織配合上有一定難度,期間難免發生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害,可能引發新的糾紛。

          (四)遭受人身、財產損失進行保險理賠時引發的糾紛。災后保險理賠中,因涉及賠付范圍、標準方面認識和理解上的差異,可能引發理賠糾紛。

          (五)企業受損、停工引發的勞資糾紛及企業災后經營困難引發的債務糾紛、嚴重的債務危機可能引發企業破產糾紛。地震災害中,我縣不少企業遭受程度不同的損壞。為抗震救災,企業不同期限地停工、停產,工人停工期間的工資、保險等問題如未能妥善解決,容易引發勞資糾紛。另一方面,企業因災害造成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的問題極易發生,特別是我縣大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地震災害所受影響最為直接,災后因遲延交房、房屋損壞、風險責任承擔等問題易引發大量糾紛。還有一些抗風險能力較差企業,可能因地震災后經營不能維系而歇業、破產,也易帶來較多的社會問題。

          (六)因地震災害中人員傷亡可能引發的撫養、扶養、贍養、離婚、繼承等婚姻家庭類糾紛。地震中因人員失蹤、傷殘、死亡帶來的一系列婚姻家庭糾紛容易成為影響家庭和社會穩定的一個因素。

          (七)屬于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在地震中坍塌毀損,對今后政府在確定賠償范圍、標準方面可能帶來新的困撓。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對策意見

          (一)加大法制宣傳工作的力度,真正做到法律法規進社區、進農村,做到深入民心、家喻戶曉,引導教育群眾正確認識因災引發的糾紛的特殊性,堅持誠實信用、互諒互讓,依法妥善解決糾紛。

          (二)充分發揮全縣人民調解信息隊伍的作用,確保耳聰目明,掌握排查調處的主動權。健全要情報告、零報告、報告回執、協調會議等有關制度,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重大糾紛情況。

          (三)廣辟渠道,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歸口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各責任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職能。

          1、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等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主要由我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明確各鄉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和基層調解組織的任務,落實責任,組織“流動人民調解庭”和調解指導員深入街道、村居,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密切縣、鄉、村三級調解組織的配合,發揮“三調聯動”功能。

          2、房地產交易、危房拆建、拆遷補償等因不動產損毀引發的糾紛,由建設和房管部門牽頭負責,加強調研,摸清情況,結合我縣實際,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法律宣傳、政策引導,鼓勵企業積極尋求解決經營困難、合同糾紛的對策辦法。

          3、對涉及企業的勞資、保險等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應提前介入,深入企業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加強勞動監察,積極引導企業與職工通過協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

          4、對企業因地震導致經營困難、債務危機等問題,相關主管部門應主動幫助企業想辦法、找對策,及時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積極幫助企業順利渡過難關。

          5、征地拆遷部門和各鎮對拆遷范圍內受損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應及早組織進行調研,針對已勘量待補償、即將勘量、現雖未拆遷但屬于拆遷規范范圍的房屋毀損的不同情況,就拆遷房屋面積、結構、質量認定、補償標準等研究制定相應的處理政策,在制定政策時應注重法律與政策、歷史與現實的統一,照顧居民生產、生活需要,合理維護居民權益,避免引發干群矛盾。

          6、對在排查調處過程中發現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疑難,不易調解的糾紛,應及時進行引導,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處置,避免糾紛升級,造成社會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