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府促進企業上市意見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促進企業上市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政府促進企業上市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我市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使之成為帶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生活品質之城”建設的骨干力量,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我市企業上市提出以下意見。

          一、確定上市培育對象

          (一)列為上市培育對象的條件。

          1.企業符合證監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要求;

          2.企業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我市鼓勵發展類產業;

          3.企業在我市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具有較好的成長性,信用情況良好;

          4.企業已制定具體的上市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5.企業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在*市〔含各區、縣(市)〕。

          (二)上市培育對象的申報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條件的企業,可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市金融辦會同企業注冊地的有關職能部門對申報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上市培育對象的扶持政策

          被確定為我市的上市培育對象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企業在辦理土地(僅限工業用地)、房產、車船等權證過戶時,可參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杭政辦〔*〕19號)執行。

          (二)企業原有的劃撥土地(僅限工業用地)需依法辦理出讓的,其土地資產處置可享受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政策。

          (三)對企業取得的國家扶持資金(包括財政資助和減免資金,下同),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年以前,企業在“專項應付款”核算的財政資助資金,不再進行財政貢獻清算,對其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部分,轉入“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處理。對企業作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的國家扶持資金(包括專項應付款轉入部分),在企業進行改制上市等改革時,企業同意增資擴股,則作為國家資本金管理;也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先一次性收回資金,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再采用借款的形式繼續用于該企業的發展。對市財政資助區屬企業形成的國家獨享資本公積,授權區政府按上述原則處置。

          2.*年1月1日后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按《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其中,對企業的特殊扶持資金,其權屬由市政府明確。

          (四)企業實施的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項目,符合規定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市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項目,享受市財政扶持資金的資助政策。

          (五)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憑合法憑證,經稅務部門核準可以計入當年經營成本。

          (六)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當年起3年內,企業所得稅年遞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財政所得,可由同級財政以一定比例和適當方式獎勵給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七)企業引進的人才,按照現有人才引進政策辦理落戶手續;符合條件的可申購“引進人才專項用房”。

          (八)對實現國內上市的企業,根據募集資金額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對注冊地遷杭、納稅登記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參照市推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有關鼓勵政策執行;對實現境外上市,所募集資金的80%或在我市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獎勵。(屬市級財政收入的企業,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屬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企業,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10%,企業所在區、縣(市)財政負擔90%;屬其他城區(開發區、名勝區)的企業,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40%,企業所在城區(開發區、名勝區)財政負擔60%。)

          三、合力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

          (一)切實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把促進我市企業上市列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市金融辦要及時組織制訂我市企業上市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并積極做好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各區、縣(市)和市級有關部門要明確相應的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扎實做好本地區企業上市的各項服務工作。

          (二)努力為上市培育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市金融辦要對被列為上市培育對象的企業實行分類指導和全過程跟蹤服務。各級各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盡力為上市培育對象做好對口聯絡和配套服務工作。對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努力為上市培育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合力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

          本《意見》自*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杭政辦〔*〕34號)同時廢止。

          各區、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