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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污染減排工作,確保我市“*”期間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34號)精神,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實施污染物減排,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建設“生活品質之城”的重大舉措。
雖然近年來我市在污染減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重等問題依然突出。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要求,我市完成“*”期間污染減排任務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污染減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污染減排工作。要按照“*”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市總量分配意見和市縣減排目標責任書的相關要求,制定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將減排指標分解落實到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并簽訂目標責任書。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要落實污染減排重點建設工程和需淘汰或關停并轉的“低、小、散”企業名單,安排好進度,督促所轄重點排污單位制定具體減排方案并抓好落實。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門減排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減排應急預案,排定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可能無法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要分期分批下達限期治理任務。每年9月底,要對前三季度減排進度進行全面分析,發現可能無法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情況,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停產、限產、輪產等措施,確保本地本部門年度減排任務如期完成。
二、建立強有力的節能減排領導協調機制
為加強對全市節能減排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另行發文),具體負責國家、省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市減排工作監督、考核、統計等相關政策,落實減排專項資金。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減排工作,落實減排經費,完善減排的相關政策。環保、發改、經貿、監察、建設、財稅、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城管、農業、統計、工商、價格、電力、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抓緊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意見,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督促相關行業和企業抓好污染減排工作。
三、明確污染減排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期間,全市污染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治舊控新、監建并舉”的方針和政府監管、企業減排、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緊緊圍繞生態市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把污染減排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污染減排監測體系、統計體系、考核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強化污染減排激勵和約束機制,突出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層層落實污染減排責任和各項措施。到2010年,全市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15.1%,其中太湖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15.3%;全市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15%。
四、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總量
(一)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按照中央和省委關于制定“*”規劃的建議和國家、省關于主體功能區劃的要求,結合我市總體規劃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加快組織開展我市主體功能區劃的編制工作,明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四大類功能區的區劃,并以此作為區域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環境準入基本依據。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按照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和國家、省、市產業導向目錄確定功能區發展方向,調整產業結構,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二)提高項目準入門檻。各有關部門要嚴把項目準入關。市發改委要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要求,定期制定*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明確我市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高污染、高能耗產業名單;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把土地審批關,嚴格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嚴格土地準入條件。銀行要嚴把信貸閘門,調整和壓縮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控制“兩高”行業的過快增長,及時收回已列入落后生產能力名單的企業或項目的貸款。對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或項目貸款未能調整或壓縮的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降低貸款評級。
貫徹區域、流域、行業“增產減污”的原則。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項目,必須削減一定比例的同類污染物排放量。具體替代比例:環境功能區達標較好地區(淳安縣、臨安市、桐廬縣)可按新增量與減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區新增量與減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醫藥、印染、造紙、建材等重污染行業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減污染物必須來自合法設立的企業。一般區域實行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指標的替代,交界斷面氨氮、總磷不達標的,增加氨氮、總磷指標。對替代污染源沒有完成削減指標或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步運行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對未按期履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要責令其停產整改。對超過總量指標和未完成產業結構調整淘汰關停落后產能的地區,以及環保基礎設施不到位的地區,采取“區域限批”措施,暫停該地區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審批。
各區、縣(市)要抓緊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上項目與地方減排指標完成進度掛鉤、與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的機制。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的各項政策。組織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減排工作開展專項檢查,清理和糾正各地在電價、地價、稅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
(三)調整我市能源結構。盡快優化我市的能源結構,重點引入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優質能源,合理調整煤、油、氣、電的比例。制定和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在確保全市電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市場手段外購長期、穩定、清潔的電力資源。
五、大力削減污染排放總量
(一)推進發展循環經濟。按照《*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市“*”工業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重點抓好“770”工程,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70個重點循環經濟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工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生態化改造步伐。*年,所有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全部推行生態化建設與改造,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工業園區和工業功能區的生態化改造工作。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提高“三廢”綜合利用水平、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水平,建立重點廢舊物資回收制度。以電力、印染、紡織、化工、造紙、醫藥、建材等廢棄物產生量大的行業為重點,開展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化工廢渣等固體廢物及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工作,建立污泥資源化、無害化處置項目,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加快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和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對沒有完成減排任務,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經貿、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年度清潔生產審核績效分析。
(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市經委要根據國家、省有關限制和淘汰落后制造業生產能力目錄,在*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市限制和淘汰落后制造業生產能力的目錄。要依法關停一些生產工藝落后的小造紙、小印染、小電鍍、小化工、小冶煉等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業,重點改造印染、造紙、化工等高耗水、高污染企業。淘汰小煉銅生產企業,淘汰反射爐、電爐和密閉鼓風爐。*年年底前,淘汰20噸以下的轉爐煉鋼、20噸以下的電爐煉鋼、5噸以下的沖天爐煉鐵等落后設備。2010年前,關停城鎮規劃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和國道、省道、鐵路、高速公路、“兩江一湖”沿線可視范圍內的所有粘土磚瓦生產企業,關停除特種紙外年產1萬噸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造紙廠,關停年產3萬噸以下味精生產企業。*年年底前淘汰土立窯和18門以下輪窯,淘汰石灰土立窯。關停小火電和低效機組,關停小鋼鐵;“*”期間,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常規燃煤火電機組,逐步淘汰中壓及以下燃煤機組,拆除熱電廠集中供熱范圍內所有的分散小鍋爐。
(三)繼續深入開展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1.抓好重點區域整治。全面推進我市重點監管區域污染整治工作。*年年底前,我市蕭山、建德、富陽等3個省級環保重點監管區和余杭苕溪流域市級重點監管區必須按期完成整治任務。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對所在縣(市)、區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直至整治任務完成。
2.抓好重點流域整治。按錢塘江、太湖(運河)水系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太湖流域水質明顯改善三年實施方案》、《*年度*市運河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通知》要求,開展錢塘江、苕溪和運河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重點做好沿河(含支流)企業的排查,督促抓好沿河農村分散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沿線畜禽養殖業整治等工作,完善各流域縣(區)交接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工程,逐步建立起以交界斷面水環境功能區達標為基礎的總量考核體系。
3.抓好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整治。繼續深化化工、醫藥、印染、水泥、冶煉、造紙、電鍍等重點行業的污染整治工作,對COD、氨氮、總磷和二氧化硫排放重點企業加強監管。在確保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開展廢水、廢物循環利用工程,進一步削減污染排放總量。
4.加快治理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整治。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和布局,實施畜禽養殖綜合整治和綜合利用。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建設綠色水產品基地。嚴格控制農藥化肥污染,積極做好農用薄膜的回收利用工作。因地制宜選擇經濟、簡便、合理的處理工藝和技術,積極開展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力爭到2010年,全市列入“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全部建成生活污水綜合處理設施。開展流域沿岸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整治,對錢塘江、苕溪、千島湖等飲用水源地周邊500米范圍內實施禁養,運河水系干支流周邊500米和各縣(市)建成區范圍內全面禁養,并在*年年底前完成60%以上的禁養任務。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綜合整治和廢水綜合治理工作,實現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養殖廢水綜合利用或達標排放。通過建設生態農業示范園區、無公害、綠色有機農林產品基地,大力推廣“肥藥雙控”、“沃土工程”,發展生態農業。
5.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加快*市工業廢物處置中心建設進度,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如電鍍污泥、廢酸廢堿、廢舊電池、廢液等的綜合利用)建設。加強固廢監管工作,建立完善固體廢物監管考核體系,確保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危險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置率達到70%以上,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達到90%以上。完善醫療廢物處置體系,確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100%。到2012年,所有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率達到100%。
(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
1.積極開展城區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按照*市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兩控區“*”規劃》要求,推進“禁燃區”工作,擴大“禁燃區”范圍,大力推行清潔能源應用。制定我市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低硫煤及制品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煤質要求。強化機動車尾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
2.積極建設脫硫工程。全面開展熱電廠脫硫改造工程和工藝廢氣達標治理工作。2010年前,完成我市熱電廠脫硫改造工程,力爭熱電廠脫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新建熱電廠脫硫效率必須達到90%以上。組織開展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在積極爭取國債資金和省級財政支持的同時,市級財政對現役燃煤機組脫硫改造工程給予貼息貸款支持。對提前完成脫硫改造的,市有關部門在專項資金、貼息資金安排方面予以傾斜。各地要加大分散小鍋爐的拆除力度,鼓勵企業采用集中供熱,鼓勵現役熱電聯產抽凝機組改造為背壓機組。集中供熱有效范圍內的企業,必須盡快拆除自備工業小鍋爐和生活鍋爐。
*年年底前,所有熱電廠要完成在線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熱電廠完成脫硫改造,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并經市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核定脫硫加價標準,對未按規定和要求運行脫硫設施的電廠要扣減脫硫電價,并向社會公布。新建、擴建熱電企業同步安裝脫硫設施的,執行國家脫硫標桿上網電價。對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和安裝脫硫設施并穩定運行的熱電機組,市有關部門在安排發電計劃時予以優先考慮,電網調度優先安排上網。對提前完成脫硫改造的機組,在提前脫硫時間段內,對其加倍安排當年脫硫利用小時,增加其發電量。對高能耗機組和未實施脫硫改造的機組,相應減少其發電量。對未按計劃完成脫硫改造和未達到規定脫硫效率的機組,按照環保部門出具的二氧化硫計劃排放量和實際排放量,相應核減其上網發電量。
3.加強燃煤企業監管。要加大對我市用煤超過5000噸/年企業的監管力度,嚴格控制燃煤企業用煤的含硫量。各地環保部門要根據燃煤企業用煤量、含硫量和脫硫設施的實際情況嚴格按國家標準征收排污費。對超過許可總量的單位,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要下達限期治理任務。
六、著力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和達標率
(一)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全部中心鎮、工業園區和太湖流域所有建制鎮都要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正常運行。各區、縣(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由市建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督查落實。各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配套管網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城鎮污水處理廠新投入運行一年內,年實際污水處理量要確保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投入運行3年以上的,年實際污水處理量要確保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城鎮污水處理廠未按期建成、未按期達到規定處理負荷或未按要求建立城鎮污水收費制度以及收費標準低于規定的,要相應扣減財政專項補助,對規劃截污管網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直至達到相關要求。
(二)推進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各區、縣(市)和各中心鎮要編制專項規劃,結合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工程,加大現有污水管網改造力度和污水管網建設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到2010年,全市新增污水集中收集處理量40萬噸/日以上,市區污水集中處理率(二級)達到80%以上,各縣(市)的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75%,中心城鎮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55%。
(三)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用劃撥依據。對超標排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以及污水處理達標率不高的污水處理廠,應進行公開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對納管企業實施限產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實現達標排放的,對其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直至實現達標排放。因進管污水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報告當地環保、城管部門,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污水納管閥門。根據污染減排工作的需要,對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無法完成的區、縣(市),其轄區范圍內的工業污水處理廠和工業企業可適當提高污水排放標準。
(四)全面實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進一步健全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認真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148號)精神,并按省物價部門制定的污水收費標準,切實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以保證污水處理行業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五)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和運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和運營體制改革,積極推進項目代建制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專業性公司參與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簽訂包括污水處理達標率在內的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監管方、運營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加大減排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一)認真組織污染減排考核。污染減排工作由各級減排領導小組組織考核,主要考核污染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污染減排的指標、監測、統計、考核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減排工程和措施落實情況。要抓緊制訂我市污染減排考核管理辦法,督促各區、縣(市)建立污染物新增量、削減量和存量檔案資料。嚴格執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季報、半年報、年報和信息制度。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每年1月5日前將當地上一年度污染減排自查報告報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1月10日前完成對各區、縣(市)年度減排情況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和全市年度減排工作情況報告省減排辦和市政府。
(二)嚴格污染減排責任追究。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污染減排工作的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生態市建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市有關部門要每年組織污染減排專項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重點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污染減排的行政監察,對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以及在污染減排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要與市級財政對區、縣(市)的生態補償和生態環保專項資金安排、各類評優創先考核、各地建設項目審批掛鉤。從*年開始,完成污染減排年度計劃的區、縣(市),其超額削減量允許調劑用于項目建設;上一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沒有完成的區、縣(市),在次年暫停審批增加同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三)切實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執法監管。
1.加強污染監控能力建設。環保部門要加強國家、省、市、縣四級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管。省級以上重點排污單位*年年底前必須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市級、縣級重點排污單位,也要抓緊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2.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認真貫徹國務院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精神,全面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制訂的考核辦法考核各級政府。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的發證范圍、領證條件、領證程序,特別是發證后的監管,將總量控制目標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落實到(重點)污染源;強化企業持證排污、依證排污的意識與責任。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和所有建設項目,要就其建設項目新增排污總量(增量)、污染整治削減排污總量(減量)、超標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總量(變量)等“三量”建立管理臺賬,并將數據納入污染源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3.督促落實企業減排任務。要將企業污染減排責任落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超標、超總量排污企業、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對企業生產經營和污染防治現狀進行評估,并予以整改。對未按時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企業,有關部門要暫停審批其新、擴、改項目,直到完成減排任務為止。
4.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環保部門要通過開展監督監測、執法檢查、專項行動等多種手段,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污染源,除由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外,當地政府應對其實行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限期治理期間要限產限排,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責令停產關閉。對未按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染減排設施的企業和單位,要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對惡意排污的行為依法實行重罰。
八、建立完善激勵和約束等保障體制
(一)積極探索市場機制的應用。
1.逐步提高污染企業的環境成本。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費征收標準,逐步提高化學需氧量排污費的征收標準。推進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促進社會資金進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市場,逐步做到有資質單位專門運行污染治理設施,以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效率,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2.開展排污權交易。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配額分配方案(*-2010年)的通知》(杭政辦函〔*〕159號)要求,積極推行排污績效考核機制,使環境損益計入生產成本,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企業治污積極性。要加快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體系,建設項目所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調配,也可經環保部門認可,實現企業間通過排污權交易進行調劑。依法獲得排污指標和排污許可證的燃煤企業,通過削減產能、清潔生產和脫硫改造等措施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經環保部門核準,其富余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要逐步培育環保市場,鼓勵專業機構投資脫硫,參與排污權交易。
3.完善減排價格體系。市物價部門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要求,實施有利于煙氣脫硫的電價政策,合理調整各類用水價格,優先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對國家產業政策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等高污染企業實施差別污水處理費政策;市水利部門、城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大水資源費的征收力度。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杜絕“協議收費”和“定額收費”。
(二)完善污染減排投入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污染減排中的主導地位,加大財政資金的投入力度。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萬元的污染減排專項資金,以補助、以獎代補、獎勵等方式,支持減排重點工程建設、減排產品和減排新機制推廣、減排管理能力建設及減排監管體系建設、環境監測和監察標準化建設、減排工作調研及考核獎勵等。規范污染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多渠道爭取國債資金和國家、省級各類污染減排、生態環保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區、縣(市)財政部門也要安排減排專項資金,落實減排措施。
(三)積極推進地方環境保護立法。積極推進本市污染物排放許可、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排污權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準備工作,研究制訂*市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標準,為推進減排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完善環境管理體制。強化污染減排和環保管理機構建設,完善基層環境管理體制,切實解決環保機構建設滯后的狀況。*年年底前,經濟較發達、工業企業較集中、環保監管任務較重的區、縣(市),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在重點鄉鎮或分片設立環保派出機構。各區、縣(市)要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力量。*年年底前,各級人事部門要解決環境監察等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問題。
(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繼續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對在污染減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浪費能源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揭露和曝光。要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污染減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大力倡導健康、節約、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使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自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