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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銀行監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協調配合、各負其責,認真開展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通過多種方式,防范、化解和處置城市信用社風險,有效地控制了金融風險,保護了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支持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取得明顯成效。
但是,部分地區城市信用社分類處置工作進展緩慢,大量處于停業整頓和撤銷狀態的城市信用社遲遲不能完全退出市場,部分經整頓后的城市信用社仍存在潛在風險等,城市信用社整頓任務仍很艱巨。
為進一步推進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徹底消除和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風險隱患,促進城市信用社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推進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
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形成銀監會、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分工明確、密切配合的有效工作機制,切實推進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城市信用社整頓任務較重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指定專門機構,在維護支付秩序、清收變現資產、妥善安置職工、打擊金融犯罪等方面加強組織協調,加大工作力度。要制定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及時化解整頓工作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銀監會、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確保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二、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農村信用社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根據國務院已批準的城市信用社整頓方案,將部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為農村信用社,納入當地農村信用聯社管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為農村信用社后享受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各項扶持政策(保值補貼政策除外);尚未完成更名改制工作的城市信用社,待完成更名改制工作后,再享受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項扶持政策(保值補貼政策除外)。已經開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省份,如再有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為農村信用社并需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持的,其所需資金數額待清理后另行研究。
三、推進被撤銷和停業整頓城市信用社的市場退出工作
為保護其他機構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公眾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心,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過程中,使用中央專項借款墊付自然人合法債務后取得的債權,與人民銀行再貸款和其他機構債權列在同一順序,按比例受償。
各被撤銷和停業整頓城市信用社清算組按此原則抓緊制訂清算方案,在與債權人協商并經撤銷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共同確認。要加大資產保全處置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清償率。對于停業整頓、清算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要配合司法部門予以堅決打擊。
四、加快推動整頓后城市信用社的規范改造工作
鼓勵外資和優質的民營企業入股整頓后的城市信用社,并按照股份制原則進行規范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部控制,增強抗風險能力。同時,加強監管和政策扶持,督促和引導城市信用社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明確市場定位,服務于當地中小企業、居民和經濟發展,逐步發展成為產權關系清晰、治理結構完善、經營管理規范的股份制金融企業。
五、做好整頓后城市信用社的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
對于整頓后仍存在風險的城市信用社,地方人民政府和銀監會、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研究制定處置方案,通過救助、收購、重組、依法實施市場退出等方式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