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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文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文化行業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文化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文化事業單位,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文化事業單位主要包括:
國家興辦的圖書館、博物館(院)、文化館(站、中心)、群眾藝術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國家興辦的實行事業體制的各類專業藝術表演團體,藝術教育、藝術創作研究等專業藝術機構,以及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2、文化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文化類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文化事業單位和文化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轉制為企業的文化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置
5、文化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6、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文化藝術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文化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文化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文化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9、根據文化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文化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10、文化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l)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文化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
圖書館、博物館(院)、文化館(站、中心)、群眾藝術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各類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主要從事舞蹈、雜技、管樂演奏等藝術表演團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可適當降低。
藝術教育、藝術創作研究等專業藝術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文化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文化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文化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1、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文化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2、文化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13、根據文化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設置文化事業單位吝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4、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文化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文化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5、專業技術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6、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發展水平,以及文化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中初結構比例現狀,根據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國家級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以及文化藝術創作單位,國家水準的藝術機構中專業技術人員高中初的結構比例可適當高于基層文化事業單位。
文化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基層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7、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文化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8、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9、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術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0、文化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1、文化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2、文化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要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四)特設崗位設置
23、文化事業單位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文化藝術單位特點和文化藝術發展規律,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文化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文化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4、文化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5、圖書館、博物館(院)、文化館(站、中心)、群眾藝術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事業單位中,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研究館員一級崗位、研究館員二級崗位、研究館員三級崗位、研究館員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副研究館員一級崗位、副研究館員二級崗位、副研究館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館員一級崗位、館員二級崗位、館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館員一級崗位、助理館員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管理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6、各類文化藝術表演團體中,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一級演員(編劇、導演、作曲、指揮、演奏員、舞美設計、美術師等,下同)一級崗位、一級演員二級崗位、一級演員三級崗位、一級演員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二級演員一級崗位、二級演員二級崗位、二級演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三級演員一級崗位、三級演員二級崗位、三級演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四級演員一級崗位、四級演員二級崗位、四級演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舞臺技術人員崗位最高等級設置為五級專業技術崗位。舞臺技術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主任舞臺技師一級崗位、主任舞臺技師二級崗位、主任舞臺技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舞臺技師一級崗位、舞臺技師二級崗位、舞臺技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舞臺技術員一級崗位、舞臺技術員二級崗位、舞臺技術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7、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
28、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9、文化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主體業務確定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等級原則上應低于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30、文化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文化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l)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1、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l)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文化
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34、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5、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文化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6、文化行業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文化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38、文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9、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l)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40、文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41、文化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l)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2、國務院直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準后實施。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人事部備案。其中,文化部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文化部審核匯總后,報人事部備案。
43、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各部門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44、地(市)政府直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地(市)政府各部門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5、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縣(縣級市、區)政府各部門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6、文化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2、43、44、45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l)文化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7、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8、文化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49、文化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文化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0、基層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1、根據文化藝術人才的特點,對文化事業單位中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2、文化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后,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對于在校期間已在大型國內外藝術比賽中獲獎或在舞臺演出中擔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藝術院校畢業生中的優秀人員,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實行見習期,直接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53、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文化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關于深化文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文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54、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文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5、文化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文化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56、文化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文化事業發展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7、崗位設置管理是文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開創性、基礎性工作,關系到文化事業的長遠發展和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堅持以人為本,從文化事業單位的實際出發,尊重文化藝術發展規律和管理特點,切實保證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58、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提高認識,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所屬文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工作。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文化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文化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59、各地區、各部門和文化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文化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0、本指導意見由人事部、文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