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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動物防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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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動物防疫意見

          隨著水產養殖生產的發展和水產品貿易的不斷擴大,我國與境外及國內各地區間的水產養殖品種交換日益頻繁,養殖生產規模迅速擴大,集約化程度越來越高,水生動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日趨惡化,為水生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創造了條件。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水生動物防疫工作滯后,致使我國水產養殖疫病頻發,流行范圍不斷擴大,危害程度日趨嚴重。近年來,我國出口歐盟的貝類和觀賞魚都先后受阻,經濟損失巨大。據專家評估,我國每年因水產養殖病害造成的損失達上百億元,水生動物疫病已嚴重制約了我國水產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為加強對水生動物疫病的預防與控制,提高我國水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信譽和產品競爭力,必須在全國范圍內盡快啟動水生動物防疫工作,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水生動物防疫監管機制,控制我國水生動物疫病的傳播和流行,達到控制、減少、預防、以至消滅的目的,

          推動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

          一、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我國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以促進我國水產養殖生產健康發展、維護水生生態系統穩定為目標,建立起一支專業化防疫執法隊伍,制訂和采用科學、簡便、高效的水生動物防疫方法和標準,使重大水生動物疫病在我國的發生和流行逐步得到控制、減少以至消滅,為社會提供豐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動物產品。

          二、水生動物防疫機構的設置和職責

          水生動物防疫是我國動物防疫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水生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水生動物、水生動物產品的檢疫。根據部畜牧獸醫、漁業兩避聯合發文(農牧藥發[*]26號)的精神和有關具體工作的協調意見,提出以下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組織框架。

          (一)籌備成立全國水生動物防疫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會由農業部牽頭,負責起草全國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發展規劃;提出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修改意見;研究制訂水生動物防疫工作計劃;協調與各有關部門的關系等。

          (二)成立“全國動物防疫標準化委員會水生動物防疫標準化分委員會”。“分委會”

          主要負責提出水生動物防疫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技術措施等建議;組織起草、審查和修訂水生動物防疫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負責水生動物防疫標準的宣傳、釋義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標準化技術的國際交流和協作等活動。“分委會”接受部漁業局和畜牧獸醫局的雙重領導,“分委會”秘書處設在農業部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病害防治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三)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1.農業部漁業局的職責為:

          (1)參與起草、制訂水生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以及規劃、計劃等,根據國內水生動物疫病發生情況,提出、修詞‘水生動物防疫的疫病名錄,經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2)指導各省(市、區)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組織有條件的省(市、區)進行水生動物防疫監督試點工作。

          (3)負責編制全國水生動物防疫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

          (4)指導“全國動物防疫標準化委員會水生動物防疫標準化分委員會”的工作。

          (5)制訂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考核任用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6)牽頭組織全國水生動物疫情的監測,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劃定疫區,制訂全國性的水生動物防疫應急方案和控制計劃,組織撲滅重大疫情。

          2.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為:

          (1)依照水生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轄區水生動物防疫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2)起草、制訂地方水生動物防疫法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3)指定并監督管理轄區內水生動物檢疫機構。

          (4)組織水生動物疫病監測,制訂水生動物疫情應急方案,并組織實施。

          (5)建立疫情報告體系,負責本轄區疫情的調查、收集及通報。

          (6)組織對水生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咨詢、培訓和指導,組織開展相關的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7)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審查和任用工作。

          (四)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及技術能力,科學地設置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水產養殖重點地區的縣級以上行政區應設立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由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在所轄區域內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非重點養殖生產地區或技術力量不足的縣、市可以合并設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由共同的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并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水生動物檢疫工作。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各級病防中心(站),不宜另設新機構。

          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由同級或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

          2.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符合條件的檢疫檢驗儀器和設備;

          4.有符合要求的病、死魚及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5.有檢疫檢驗工作制度、衛生管理制度及相應保障落實措施。

          三、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對象

          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對象是指水生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非傳染性病原造成的病害不包括在內)。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水生動物疫病分三類:一類疫病,是指對人和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在國家規定需要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疫病基礎上,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在生態環境、養殖品種和模式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制訂地方的水生動物防疫名錄。地方水生動物防疫名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水生動物檢疫標準及檢測技術

          水生動物防疫技術標準的制訂原則是有利于水生動物防疫工作和正常貿易活動的開展。對國家規定需要開展防疫工作的水生動物的檢疫,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并以此作為執法依據。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對于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工作又需要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起草,經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國家鼓勵在水生動物防疫工作中采用國際標準。

          由于我國水生動物防疫工作剛剛起步,各地在人員、裝備和技術等方面的基礎條件較差,為使水生動物疫病監測、檢疫等工作能迅速有效地開展起來,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當前應重點推廣防疫檢疫技術中商品化快速檢測技術的使用,逐步提高各地的水生動物防疫技術水平。

          五、水生動物防疫監測、報告和匯總分析

          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工作,需要科學、全面的掌握水生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情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水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認真組織,逐項落實,盡快建立起高效、快捷的疫情報告和反饋機制,及時分析水生動物疫情的發生和發展態勢,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盡可能地避免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各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生動物疫情上報材料的審核。水生動物疫情的公開和對外交流活動中應嚴格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泄露我國新發生的、未經農業部正式公布的重大水生動物疫情。

          水生動物防疫監測、報告和分析的主要工作:

          1.建立水生動物疫病逐級報告制度。為及時掌握水生動物疫情,縣級以上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應及時向上級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報告疫情。受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病害防治中心負責匯總全國的水生動物疫情,逐步形成縣、地、省、總站病防中心四級疫情報告系統。水生動物疫情報告實行快報、月報和年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組織制訂《水生動物疫病報告管理辦法》,指導開展此項工作。

          2.考慮到與當前國際獸疫局(OIE)采用的水生動物疫情季度報告制度相協調,逐步建立國內水生動物疫情季度報告制度。報告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填報。

          3.編制專門的中國水生動物疫病數據庫。組織專人對分散在各種專業雜志和期刊的論文當中的水生動物的疫病情況進行收集匯總,盡快完成和實現對疫病原始材料的整理和科學分析。對疫病數據庫的開發、維護應指定專門的機構負責,并配備較為先進的設備和

          專業技術人員。

          六、水生動物疫病劃區管理

          為了促進活體水生動物的健康有序流動,防止跨地區貿易時造成病害的傳播,有必要對水生動物疫病進行劃區。通過實施水生動物疫病監測,建立疫情報告制度,收集、分析、研究病害、地理、水文等方面的材料,逐步實現對全國的水生動物疫病進行劃區。

          根據OIE(國際獸疫局)《國際水生動物衛生法典》的規定,水生動物疫病劃區可分

          為三種類型:無病區、監測區及感染區。

          1.無病區指經過有意識的監測而未發現有某種疫病的區域。

          2.監測區指疫病的可疑地區,其內水生動物的流動應進行管制,同時進行高度的疾

          病控制和監測。一旦出現可疑的疫病暴發,應立即進行調查。經證實后轉為疫區。經數年監測而確定無某種特定疫病,可以轉為無病區。監測區常被用作是隔離無病區和疫區的一個重要手段。

          3.感染區是指被證實存在某種疫病的地區。

          活體水生動物在不同區域間的移動管理原則是:在健康狀況相等的區帶間自由移動,或從較高健康水平處往較低處移動,但不能從較低處往較高處移動。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公布全國的水生動物疫病劃區情況,該情況是水生動物

          防疫工作中防疫執法人員判定檢查對象是否來自疫區的唯一標準。

          七、地區間引種的風險分析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引種行為的實施人應增強對水生動物跨地區引種風險的認識,逐步建立起完備的風險分析審批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監督實施。對于首次引進的外來種,要給予高度重視,并按要求嚴格檢疫,引進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產種苗的質量管理,將水生動物疫病的檢疫作為種苗質量檢驗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執行《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水產種苗銷售、使用和推廣的監督管理。新品種引進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全國水產原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后方可推廣。

          八、水生動物防疫技術保障體系建設

          水生動物檢疫分現場檢疫和實驗室檢疫,應配備相應的實驗儀器、設備。全國水生動物防疫技術保障體系的建設應以現有的全國水產養殖病害防治體系為依托,廣泛吸收水產科研、教學及外系統具備相應技術力量的單位參加,形成國家、省、地、縣四級技術保障

          網絡。

          檢疫實驗室按檢疫技術水平和工作內容可分為:

          1.常規實驗室:配備有基本的病原檢驗儀器、設備和技術人員,按時完成樣品檢驗和出證,負責日常的檢驗工作;

          2.中級實驗室:配備有較先進的病毒、細菌和寄生蟲等檢疫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為常規實驗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3.參考實驗室:具有國內和國際上水生動物病害研究的先進水平,具有先進的檢疫儀器設備和技術力量,是判定試驗結果的權威機構,并負責開展新的檢疫技術的研究。

          檢疫實驗室擬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制訂相關資格標準。對于某些不具備全面檢疫能力,但在特定水生動物疫病方面有較高研究和檢疫水平的實驗室,可以進行專項資格認證,承擔相應的檢疫工作。

          九、水生動物防疫應急計劃

          依照《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水生動物防疫管理辦法。

          (一)如發生一類水生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進行封鎖,并將疫情逐級上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滅、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并通報毗鄰地區。

          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水生動物、水生動物產晶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水生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發生二類水生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并通報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捕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水生動物、水生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三)發生三類水生動物疫病時,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生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撲滅和凈化。

          以上(二)、(三)所稱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二類、三類水生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依照一類水生動物疫病情況的規定辦理。

          為有利于各有關方面在水生動物疫病暴發時能夠迅速采取行動,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有必要制訂更加詳細的水生動物防疫應急計劃。根據疫病流行的范圍,水生動物防疫應急計劃分國家、省、地、縣以及養殖場等多個層次。應急計劃應對疫病發生后各有關部門的具體任務有明確的劃分,職責要落實到人。基層養殖場的應急計劃應作為其發放養殖使用證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要求對疫病治療、管理、報告、死亡動物及養殖用具和廢水的處理做出具體規定。在應急計劃中,應對感染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進行適當的補償。

          十、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資格考核和管理

          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是我國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重要組織部分,是水生動物防疫工作法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為加強對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管理,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已制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人員考核任用管理辦法》,并下發各地執行。水生動物檢疫員經考核審查通過后領取統一的執法證件。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考核應按照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考核標準試題庫,主要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核。

          水生動物防疫技術人員將逐步納入獸醫技術系列,評聘獸醫師資格,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和漁業局將共同研究制訂評聘辦法。

          《水生動物防疫監督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十一、水生動物防疫證章管理

          水生動物防疫人員在實施檢疫工作時應依法行政,出示統一的執法證件和出具統一的檢疫消毒證明。

          具體管理辦法是:

          1.水生動物檢疫員證、章:

          各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提出水生動物檢疫員證、章數量,由部漁業局統一發放。證、章按農業部要求統一印制。根據水生動物檢疫員考核結果,由部畜牧獸醫局和漁業局聯合發文,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持檢疫證到各省畜牧主管部門蓋章,蓋章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水生動物防疫監督員證:

          擬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的省(市、區)開展水生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試點工作方案及水生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的報批程序將另行規定。

          3.水生動物防疫檢疫證明;

          根據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結果,執法人員出具統一的證明。(1)水生動物產地檢疫證明;(2)出縣境水生動物檢疫證明;(3)水生動物運輸工具消毒證明。以—亡證明由農業部漁業局統一管理發放,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統一領取,有關使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水生動物防疫單據按照國家關于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填寫。

          十二、水生動物防疫的收費問題

          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工作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也不得重復收費。在國家統一的檢疫收費辦法未出臺之前,各地應積極爭取制定本省的水生動物檢疫收費辦法。對于違反防疫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六章的具體處罰規定進行處罰,罰沒款依照有關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