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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法律顧問聘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和科學決策,維護我局合法權益,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法律顧問的聘用原則
1.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法律顧問聘用管理工作實行“統分結合、資源共享、加強監管、提高績效”的原則。
2.局宣傳和政策法規處(以下簡稱法規處)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聘用法律顧問的統籌管理和業務監督、指導等工作;局屬單位在法規處指導下,負責各自聘用的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和業務監督工作。
3.建立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由法規處選擇2—3家有代表性的律師事務所納入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聘用法律顧問原則上在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中選擇。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名單另行確定,并根據工作實際調整。
二、法律顧問的聘用程序
4.局機關聘用法律顧問,由法規處提出意見,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后,由法規處主要負責人代表局與所聘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局屬單位在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名單中聘請法律顧問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與所聘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在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名單之外聘請法律顧問的,須經法規處審核,報分管該單位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后,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與所聘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5.《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年一簽。續聘法律顧問的,必須按照本意見第4點規定辦理。
6.法規處在審核擬(續)聘法律顧問時,應當對擬(續)聘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資質、信譽、能力、專長、實績、收費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必要時咨詢市律師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
7.法規處負責制定相對統一的《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范本,明確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工作要求和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各單位可以在《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范本的基礎上,根據業務特點和實際需要,約定其他內容。
8.《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法律顧問在聘用單位重大決策、重要經濟活動、簽訂合同、制定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章制度時依法出具法律意見,以及接受局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的內容。
9.局屬單位正式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后,應當向法規處報送一份備案。
四、法律顧問的使用管理
10.局機關和聘用法律顧問的局屬單位要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加強對法律顧問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切實發揮好法律顧問的作用。
11.局機關聘用的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為局機關自身涉法問題和局屬單位報請局機關解決的涉法問題提供法律服務,但必要時,法規處可以委托局機關聘用的法律顧問為局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12.局屬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為聘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但必要時,法規處可以協調局屬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為局機關和局屬其他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13.局進行涉法重大決策、開展項目策劃談判磋商、草擬簽訂合同等法律文書以及處理其他涉法事務時,由法規處請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作為決策參考。
14.聘請法律顧問的局屬單位進行涉法重大決策、開展項目策劃談判磋商、草擬簽訂合同等法律文書以及處理其他涉法事務時,應當請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并連同單位對法律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和相關文件一并存檔,需要報局審定的一并上報。
15.局機關或局屬單位聘請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時,由法規處對擬簽訂的合同草案進行審定,必要時由法規處報局領導審定。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的律師,原則上在局機關或局屬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選定,費用予以優惠減免。
16.局機關或局屬單位委托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進行訴訟、仲裁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應當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法規處或局屬單位提交案件的書面分析報告及對策建議(其中,局屬單位收到法律顧問案件分析材料后,應當在3日內提出意見連同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報法規處)。法規處收到訴訟、仲裁案件分析報告及對策建議、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并報告局領導,對案件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和法律顧問指出。
五、法律顧問的費用管理
17.聘用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原則上按每年3萬元計。個別局屬單位因業務復雜、工作量大等原因,聘用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確需超過每年3萬元的,經法規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定。業務單純、工作量不大的局屬單位,或者同一律師擔任兩個以上局屬單位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應當控制在每個單位每年1—2.5萬元之間。提倡和鼓勵對慈善、福利機構等免費給予法律援助。
18.局機關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的費用,由法規處視案情按優惠減免原則與擬聘律師進行商洽,報分管局領導審定;局屬單位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的費用,由單位視案情按優惠減免原則與擬聘律師進行商洽后,連同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并報法規處審核,必要時報分管相關業務工作的局領導審定。
19.對收費合理、服務好、素質高的律師,優先委托其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訴訟、仲裁等專項法律事務和續聘其為法律顧問。
20.法律顧問費用和專項費用,按照“誰聘用、誰列支”的原則負擔。有特殊情況的,經法規處和計財處審核報局領導審定后,采取共同分擔的辦法解決。
六、法律顧問的績效管理
21.常年法律顧問應在聘期屆滿前1個月,向所聘單位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和反映服務績效的工作日記(清單)并匯總為單位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由所聘單位提出評價意見報法規處審核;專項法律事務律師,應在工作任務完成后15天內,向所聘用單位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和提供法律服務的材料,由所聘單位提出評價意見報法規處審核。
22.法規處應如實評估記錄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事務律師工作情況,納入局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管理,作為審核聘用法律顧問的重要依據。
23.法律顧問有未按約定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服務質量差、出現嚴重失誤、不提交或不及時提交訴訟、仲裁案件分析報告、不提交或不及時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及服務績效工作日記(清單)等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法規處記入法律顧問資源信息庫。
24.法規處應充分發揮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每半年召開一次法律顧問及聘用單位工作情況交流會議;不定期了解各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5.凡因法律顧問或專項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局或局屬單位利益受損的,不得再次聘為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事務律師,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