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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平安和諧社區的意見》(穗字[*]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下同)指導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居民自治是基層民主的重要體現,是實現廣大居民群眾當家作主,調動社區居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的重要途徑。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將為提高社區服務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質量,確保居民安居樂業,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堅持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社區服務管理重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成為組織健全、制度完善、隊伍優良、職責明確、服務管理規范的自治組織,在創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務好、治安好、環境好、風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諧社區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機制。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居民自我管理有效對接與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區依法自治良性互動的要求,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機制。老城區社區,繼續完善在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導下,各個工作委員會配備專職人員,承擔政府行政協管協辦工作和負責社區日常事務的模式。“城中村”改制社區和商品房住宅社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站,配備專職人員,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在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由社區居管理。
(四)財務自主權。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經費、組織居民活動經費、社區所得贊助資金及政府部門“費隨事轉”的有關工作經費,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按規定管理和支配。有關財務核算可由街道設置專賬代管,實行單據報銷制度。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社區居民公布收支情況。
(五)不合理工作拒絕權。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工作有權拒絕。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現階段主要承擔本意見規定的工作,未經區、縣級市政府批準,政府職能部門不得直接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布置工作;經批準和確認需要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完成的工作,必須以書面形式委托,并將委托內容向居民公示,同時按照“費隨事轉”原則撥付相應的費用,并承擔該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街道辦事處不得隨意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分派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工作任務。
(六)居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監督權。社區居民對社區服務管理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專職人員的撤換等,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居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權。經1/5以上選民或1/5以上戶代表或1/3以上居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提出解聘不稱職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人員的建議;街道辦事處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或者嚴重失職,不履行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提出罷免建議,對不稱職的專職人員應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辭退。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由社區居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按法定程序表決決定。
三、組織開展社區建設,創建平安和諧社區
(一)制定發展工作規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建設平安和諧社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社區內有關單位和居民代表參加的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統籌協調社區建設與管理工作;及時向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關于社區建設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協調有關部門維護社區教育、文化、體育、福利和信息化等服務設施,充分利用社區商業服務資源,創造條件組織和開展社區便民利民、簡易物業管理、計劃生育、醫療衛生保健康復、居家養老、就業和再就業、星光老年之家、教育文化娛樂體育等服務工作,逐步健全社區商業服務體系,引導社區服務產業的發展。
(三)開展社區創建活動。按照市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文明社區、綠色社區、平安和諧社區等各種有利于提高社區文明程度的群眾性創建活動。通過宣傳發動,提高社區居民參與意識。
(四)開展社區文體和公益活動。協調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依法培育、建立和發展社區興趣性、公益性組織,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參與平安和諧社區建設。
(五)開展義工(志愿者)活動。組織社區義務工作者(志愿者)隊伍,建立社區義工(志愿者)工作站,引導和動員單位和居民注冊為義工(志愿者),組織開展經常性、制度化義工(志愿者)活動。
四、協助開展社會管理工作,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一)協助民政、殘聯等部門開展工作。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社會捐助、老齡、殯葬管理等工作;提供符合條件的低保、低收入、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名單;指引流浪乞討人員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社區內棄老棄嬰和虐待婦孺、殘疾人及強迫、指使未成年人強討強要等行為,及時勸告和制止,并報告和協助街道辦事處或公安部門查處。協助殘聯做好扶殘助殘工作,提供殘疾人專項救助、醫療救助的申請名單和新發觀殘疾兒童名單,并指導社E殘疾人協會工作。
(二)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社區警務和治安管理工作。動員社區內各單位和居民搞好治安防范,開展治安聯防。發現社區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及違法違規觀象,及時告知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協助做好社區內防范和處理邪教等各種非法組織活動的工作。
(三)健全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調解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建立健全社區矛盾排查、調處機制,開展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與社區義工(志愿者)相結合的調解員隊伍,廣泛吸收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經驗奉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熱心調解工作的社區義工(志愿者)加入到調解隊伍,提高調解工作質量。重點做好婚姻、家庭、鄰里的矛盾調解工作。要建立維穩、調處信息報告制度,及時收集并向街道辦事處報送影響社會穩定的信息。
(四)做好社區宣傳教育工作。協同司法行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的指引服務,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協助公安等部門開展禁毒、掃黃打非等宣傳教育活動。協助消防、交通、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開展消防、交通安全、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宣傳,增強社區居民的法制觀念。
(五)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防災救災、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退管等工作。協助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風、防震及防其他災害工作,配合開展抗災搶險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協助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做好本社區內相關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協助承擔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協助房管部門做好廣州市雙特困戶租賃住房補貼的有關工作;協助開展義務獻血工作,負責對社區內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居民義務獻血的宣傳、發動工作;協助做好社區僑務和民族宗教事務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反映社區內華僑、港澳臺同胞、歸僑僑眷和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做好婦女工作,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六)協助街道辦事處和計生部門做好本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制定社區居民《計劃生育公約》,搞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掌握社區內婚育和有關健康動態,提供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協助居民辦理計劃生育證件;建立計生人口管理資料檔案,做好人口統計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協助轄區內單位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和教育部門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對本社區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的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適齡兒童不能適時接受義務教育或中途輟學的,及時對其家長進行教育勸告,并告知街道辦事處及教育部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中小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和對未經審批的民辦學校的清查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八)協助街道辦事處和統計部門做好統計、登記等工作。協助做好本社區人口普查、征兵登記、民兵整組、預備役登記工作;協助統計部門按時完成經政府批準的社區各類普查、統計調查任務。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協助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統計信息網絡,配合做好信息資源共享和整合工作。
(九)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市場監督和消費者維權等工作。發現無照經營、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經營行為,及時告知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協助下崗職工、殘疾人、困難群眾等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等業務。
五、協助開展城市管理工作,搞好社區管理
(一)配合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按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開展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宣傳、發動并協助組織實施;協助市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管理社區內的市政公共設施、綠地和樹木,制止損壞市政設施和綠化、危及市政設施安全的行為,發現問題或接到居民投訴,及時告知并協助主管部門查處;協助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社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告知并協助主管部門查處;發現社區內有生產加工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告知街道辦事處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二)維護社區環境,做好環境保護、市容環衛法律法規的宣傳。對保潔隊伍的日常工作實施監督;對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對社區內設置、維修各類管、線、亭、臺、牌、欄等施工行為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章問題,及時報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人員整改,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查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維護社區內商業經營秩序,制止商鋪占道經營、亂擺賣現象。對內街設置肉菜市場和商業網點實行監督,凡有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改變設置而影響居民生活、有礙社區環境衛生的,告知街道辦事處和主管部門并協助查處;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環境保護監督,并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社區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和污染擾民等情況進行查證。
(三)協助做好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工作。對社區內建筑施工單位破壞周邊環境衛生或阻塞交通、損壞道路等不文明施工行為,以及社區內閑置工地環境衛生臟亂差,存在治安、消防隱患的,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和主管部門并協助查處;發現社區內有危房,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街道辦事處和房管部門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確保住戶人身和財產安全;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留置送達拆遷裁決文書或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時,派代表到場作為證明人。
(四)協助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內交通安全監督,發現影響交通安全、暢通問題,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并協助主管部門查處。對社區內亂停亂放和內街內巷夜間機動車噪聲擾民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對拒絕改正的,告知街道辦事處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五)協助做好社區物業管理工作。定期審查社區內物業公司落實各項居民事務工作情況,并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內物業管理小區(大廈)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指導監督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處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負責調解小區居民群眾的投訴。對物業公司不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行為,告知街道辦事處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對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配合街道辦事處推進物業管理。對未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老城區,由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小區內失業下崗和“4050”人員,領取低侏、離退休人員,實行以治安、環境衛生管理為重點,自我管理為主體,靈活、簡易、經濟的簡易物業管理模式。
(六)協助做好公共衛生工作。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社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飲食單位和集體食堂,發現社區內有非法醫療機構、非法行醫行為和無證經營飲食行為,告知街道辦事處并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配合街道辦事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婦幼衛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
(七)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協助消防部門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配備基本的消防器材,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發現違反消防法的行為,告知街道辦事處并協助消防部門查處。發生火災時,配合消防機構維持現場秩序和開展救災。
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社區管理水平
(一)對政府部門的監督。政府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職權,凡應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職責,未經批準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對職能部門在社區的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及公共服務工作實施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和居民的投訴,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收集情況向街道辦事處反映,并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核實處理,跟蹤處理情況并及時向社區居民通報。
(二)對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社區推薦居民代表參加街道辦事處召開的居民代表會議,街道辦事處對涉及居民的重要事項要向居民代表通報,居民代表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對街道辦事處在社區行使行政職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公開意見和建議并予以處理和答復。
(三)對公共服務單位的監督。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對供水、供電、供氣、電信傳媒等公共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要及時處理并回復。
七、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為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一)落實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等配套設施。各區、縣級市要繼續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含社區警務室)的達標建設工作。市財政安排專款補助各區、縣級市加快辦公用房的達標工作,各區、縣級市也要落實資金,確保到*年底,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含社區警務室)使用面積達到80平方米以上。對新建的居住區,要抓好落實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部門批準的公建配套標準和位置,提供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等公益性服務配套設施,并按市政園林部門批準的配套綠化規劃進行綠化建設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監督社區公益性服務配套設施和配套綠化的落實和使用,協助主管部門對不按規定配套或改變使用功能的情況進行查處。
(二)保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項經費。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服務、黨建經費和社區專職人員的工資、兼職成員的補貼等支出,按每個社區每年不低于20萬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經費按照社區規模大小,以實際居民戶數(居住半年以上)計算,1,000戶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戶至2,O00戶每月2,00O元,2,001戶至3,000戶每月2,500元,3,001戶以上每月3,000元,所需費用由財政撥付給街道辦事處統籌轄內各社區居民委員會使用。社區組織居民活動的經費每月不少于500元,由區、縣級市財政負責。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的租金和水電費參照民用標準收取。
(三)落實社區工作人員待遇。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逐步參照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建立工資增長機制和工作獎勵機制。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兼職成員的誤工補貼,由區、縣級市財政負責,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四)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專職人員的培訓。各區、縣級市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專職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社區黨建、民政和社區建設、社區治保、警務和社區消防、計劃生育、文化、衛生、人民調解、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等,并結合高等院校開設的社會工作課程,開設專題講座,提高他們的政策理論和業務水平。逐步實行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認證制度,規范社區專職人員選聘、培訓、考核等程序,推進社會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人員管理辦法,招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人員由街道辦事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五)發揮街道各類社區服務中心作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文化站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搞好居民服務管理工作。特別是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其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承擔部分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及社區建設的有關任務,通過“一站式”的政務服務,減少社區居民委員會過多的行政協管協辦工作任務,更好為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