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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人員城區就業落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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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人員城區就業落戶意見

          為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促進中心鎮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集聚,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農村城市化進程,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心鎮建設的決定》(穗字〔*〕3號)和市政府《印發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72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鼓勵農村居民到中心鎮就業落戶。

          對具有本市市區(指市轄十區,下同)及*市、*市農業戶口的人員,在市區內中心鎮居住,同時具備以下第(一)、(二)項或第(三)、(四)、(五)項條件的,準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轉為該鎮的非農業戶口(即城鎮居民戶口,下同):

          (一)被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非企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或招用、且按規定辦理了正式錄(聘)用手續或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或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私營、個體經濟活動的。

          (二)在該鎮鎮區(指城鎮建成區和規劃發展區,下同)內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不包括與其他人共有,下同)房地產權,已領取或暫未領取但有合法證明可獲得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建筑面積達到72平方米或套內建筑面積達到6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普通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并有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

          (四)被該鎮鎮域(指鎮行政區域,下同)內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非企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或招用、且按規定辦理了正式錄(聘)用手續或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或在該鎮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連續從事個體經濟活動滿3年。

          (五)在該鎮鎮區內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或有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用人單位有產權),或有合法承租3年以上的出租房屋(須有房屋租賃合同并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或有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等合法住所。

          二、鼓勵農村居民到城區就業落戶

          對具有本市市區、*市和*市農業戶口的人員,在城區(指市區內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下同)居住并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的,準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轉為城區的非農業戶口:

          (一)被城區內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非企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或招用、且按規定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5年,或在城區內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連續從事私營、個體經濟活動滿5年。

          (二)在城區內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已領取或暫未領取但有合法證明可獲得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建筑面積達到84平方米或套內建筑面積達到7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三)在城區內連續居住滿5年。

          三、加快中心鎮鎮域內農業戶口人員“農轉非”。

          凡市區內中心鎮鎮域內的農業戶口人員,大部分土地已被征收(或征用,具體標準由區定)的,可參照“城中村”改制的做法,成建制轉為該鎮的非農業戶口。

          四、改革農村居民到中心鎮或城區就業落戶及成建制“農轉非”的審批制度。

          (一)*市和*市農業戶口人員,按政策規定可轉為市區內中心鎮或城區的非農業戶口的,可通過用人單位向居住地的區勞動保障局或人事局申請,由市勞動保障局或人事局核準;也可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的區公安分局申請,由市公安局核準。

          (二)市區農業戶口人員,按政策規定需跨區(跨鎮)轉為市區內中心鎮或城區非農業戶口的,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的區公安分局申請,并由區公安分局予以核準。

          (三)市區內中心鎮的農業戶口人員,按政策規定在該鎮內就地“農轉非”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本人或村集體組織向鎮公安派出所申請,并由鎮公安派出所核準。

          五、按政策規定辦理了市區內中心鎮或城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其戶口在市區范圍內遷移的,按市公安局《關于貫徹市政府〈印發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公戶〔*〕47號)規定辦理。

          六、有關配套政策。

          (一)轉為市區內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在教育、公共醫療衛生、公共就業服務、公共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低保救濟、服兵役、優撫安置等政治權利、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方面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義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因財力、資源不足原因,造成中心鎮暫時不能妥善解決有關人員待遇的,由區統籌解決,市根據財力狀況可給予適當補助。

          (二)市區內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全村農業戶口成建制轉為非農業戶口,只生育了一個女孩的“農轉非”育齡夫妻,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居委會出具意見,經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鎮(街)計生辦審批并將有關資料報區人口計生局備案,4周年內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滿4年后,按照省計生委《關于明確城市化期間生育期限問題的復函》(粵計生委函〔*〕124號)關于“改制第四年后方達到間隔期限而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經批準后一年內仍未能生育者,可再延期一年,延期一年內仍不能生育者,不再繼續延期,原審批自動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當地城鎮居民的有關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逾期再生育則按超生處理”的規定執行。本人自愿將戶口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口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仍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指標安排。

          農業戶口人員自愿將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除轉為非農業戶口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之日起,均執行非農業戶口人員的生育規定。

          (三)轉為市區內中心鎮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集體經濟組織已實行股份固化的,保留其股份分配權。

          轉為市區內城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但已實施股份固化的除外),對其在承包地上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進行的投入,可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區自行制定。該類人員在向有關部門申辦轉為非農業戶口時,應提供由集體經濟組織及本人出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四)凡市區內的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全民農業戶口一律變更為非農業戶口。

          (五)市區內原農業戶口性質的大中專及中技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并恢復農業戶口性質的,可予辦理,但應先征求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鎮或村委會意見。

          七、本市市區及*市、*市農村居民到*市、*市的*鎮和城區落戶,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到*區*鎮、*區*鎮落戶,依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八、本實施意見從*年7月16日起施行。本文件規定的有關連續居住、繳納社會保險等的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在本實施意見施行前的年限均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