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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領導廉潔自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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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領導廉潔自律意見

          為加強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及相對控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和經營決策行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關于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落實各項規定要求,確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

          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是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的關鍵環節,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做到“九不準”:

          1、不準利用職權在企業招標購銷、項目開發等經營活動中謀取私利。

          2、不準個人及其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托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3、不準將國有資產私自委托、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

          4、不準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

          5、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6、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為領導人員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

          7、不準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或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各種利益。

          8、不準擅自兼任關聯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領取兼職工資或其他報酬。

          9、不準違反廠務公開、述職述廉、任職與公務回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職工群眾民主評議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根據其錯誤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決策行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擔負著重要職責。必須切實加強管理,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決策行為:

          1、嚴禁在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額度資金使用和企業重組改制、破產等方面違反集體決策制度。

          2、嚴禁在財務管理、采購銷售、資產流動等環節,違反財務審計、比價采購、招標投標、規范交易等制度。

          3、嚴禁不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經營性土地使用權轉讓進行招標投標。

          4、嚴禁經營者違反規定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不得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5、嚴禁在企業改制中未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確定有關改制及有關人員安置、經濟補償的方案。

          6、嚴禁保留賬外資產和設立賬外賬。

          7、嚴禁授意財會人員或中介機構作假賬,夸大或少報經營利潤、隱瞞虧損。

          8、嚴禁違反我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管理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領取規定外的各種補貼(津貼)、獎金、兼職薪酬等其他收入。

          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企業最后審批人和主要責任人,一律給予免職處理,由任命其擔任現職的組織按規定程序對其履行免職手續,并按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免職之后,由執紀執法機關對其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查處。免職期間,企業正、副職領導人員的待遇,分別按本企業部門正、副職的標準執行。因違反規定被免職的人員,5年內不得在本市國有企業領導層任職。

          三、加強領導,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和守法經營

          各級黨政領導和企業領導人員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領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好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作用。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工作放到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大局中統籌考慮,統一安排。要加強教育,不斷提高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拒腐防變能力,使他們成為依法經營、廉潔自律的模范。通過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規范經營決策行為,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