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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縣有些地方開采鐵礦礦產資源已有一定的規模。但由于鐵礦開采點偏遠,納稅人較為分散,給稅收征收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為確保鐵礦原礦產品稅收的足額征收,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代征工作,十分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縣鐵礦原礦產品稅收代征工作的有關事項提出以
下意見:
一、在我縣境內開采銷售鐵礦原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鐵礦原礦產品增值稅和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在我縣境內開采銷售鐵礦原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繳納增值稅和資源稅。納稅人未依時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委托當地政府及相關鐵礦管理部門代征。
三、納稅人開采銷售鐵礦原礦產品的增值稅,由代征單位按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代征。其中周陂鎮范圍內的鐵礦原礦核定銷售
額為每噸100元,應征增值稅為每噸6元;鐵龍林場范圍內的鐵礦原礦核定銷售額為每噸50元,應征增值稅為每噸3元。其他鎮范圍內
的鐵礦原礦增值稅,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標準征收。
納稅人繳納鐵礦原礦產品增值稅后,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和開具發票時,可以抵減已代征的增值稅額。
四、納稅人開采銷售鐵礦原礦產品的資源稅,由代征單位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每噸3.92元的標準征收。
五、其他未列礦產品稅額按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核定的標準征收。
六、各鎮政府(場)、各代征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鐵礦產品的稅收代征工作,避免應征稅款的少征或不征。納稅人拒絕納稅
的,代征單位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代征單位應于每月終后的次月10日前到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同時將已征收的稅款繳交國庫。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