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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高危孕產婦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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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高危孕產婦管理意見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做好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使具有不同危險因素的孕產婦能按其危險程度,得到不同的保健醫療服務,以改善妊娠結局,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確保母嬰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高危妊娠的定義、范圍及分類

          (一)高危妊娠的定義

          凡妊娠時具有各種危險因素,可能危害孕婦、胎兒及新生兒健康,或導致難產者稱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圍

          1、基本情況:

          年齡<18歲或≥35歲;體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過度肥胖(超標準體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異?;蜻z傳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環境、社會因素:

          文盲,經濟困難,無產前檢查,計劃外妊娠,有吸煙(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習慣。

          3、異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癥、流產>2次,早產、死胎、死產、畸形兒、陰道難產、剖宮產及產后出血史、新生兒死亡、新生兒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過對胎兒有影響的藥物,有射線接觸史,可疑致畸物質接觸史及職業毒物接觸史。

          5、妊娠合并癥:

          妊娠合并心臟病、肝病、高血壓、腎臟病、紅斑狼瘡、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血液病、嚴重貧血、肺結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發癥:

          妊娠高血壓綜合征、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羊水過少或過多、胎兒宮內生長遲緩、先兆早產、胎膜早破、母兒血型不合、過期妊娠等。

          7、可能發生分娩異常的因素:

          胎位異常、巨大胎兒、骨盆異常、軟產道異常、多胎妊娠、多產婦(≥3產次)、盆腔腫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類

          高危妊娠可分為一般高危妊娠與嚴重高危妊娠兩大類。凡有下列情況者屬嚴重高危妊娠:

          1、異常產史

          2、畸胎史

          3、死胎史

          4、疤痕子宮

          5、妊娠合并內科疾?。盒呐K病、肝病、慢性高血壓、腎臟病、紅斑狼瘡、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貧血、肺結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嚴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婦科腫瘤

          7、(中)重度妊高征

          8、產前出血

          9、≤34周先兆早產

          10、過期妊娠

          11、胎兒宮內發育遲緩

          12、羊水過少

          13、羊水過多

          14、骨盆狹小

          15、胎位異常

          16、多胎妊娠

          二、管理程序

          (一)篩查與評定

          1、初篩:孕婦初診由首診單位建孕管冊時,通過詳細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常規化驗等進行高危妊娠評定,及早發現高危孕婦。

          2、復評:對初篩后來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產前檢查的孕婦應進行評定,以后在每次產前檢查時發現新的高危因素及時評定。一般在孕28周與37周時常規各復評一次。

          (二)登記與管理

          1、標記:

          初篩時:將評定結果寫在孕管冊的左上角,注明“高危”及編號。

          復評時:將每次評定結果寫在孕管冊“高危評定”欄中,以后評定如有改變再填寫,無變化則不填寫。

          2、登記: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無論在初篩或復評中,對新發現的每例高危妊娠應進行登記,進行專案管理。其中:一級醫療機構應記錄初篩高危孕婦的發生、治療、轉診情況,并追蹤和記錄其轉歸與妊娠結局;二、三級醫療保健機構應記錄其發生、治療、轉歸的全過程及妊娠結局。

          (三)監護與處理

          1、監護與處理的范圍

          一級醫療機構

          負責接受正常孕產婦分娩和對如下一般高危妊娠進行產檢、監護和處理:

          (1)妊娠合并輕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2)妊娠合并輕度貧血(血色素90—110克/升);

          (3)經上級醫療保健機構診治病情緩解,可返回一級醫療機構進行定期隨訪和監護的一般高危妊娠。

          二級醫療保健機構

          (1)負責對一般高危妊娠的產檢、監護和處理。

          (2)負責對下述部分嚴重高危妊娠者的監護與處理:

          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

          ②妊娠合并輕度內科疾患者;

          ③中度妊高征與部分先兆子癇(必須具備眼底檢查和紅血球壓積、纖維蛋白原、疑血酶元等實驗室檢查條件);

          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兒體重預計大于1500克的早產或胎膜早破(必須具備病理新生兒科或病理新生兒室及其相應的新生兒搶救、監護和處理的設備與能力)。

          三級和具備條件的二級醫療保健機構

          負責對嚴重高危妊娠的產檢、監護和處理。

          2、監護與處理的內容

          (1)高危孕婦的監護包括:各種高危妊娠因素對孕產婦及胎兒健康狀況的影響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動態變化。

          (2)胎兒的監護包括:對胎兒生長發育的監測、先天異常的篩查,胎兒胎盤功能的監測,胎兒宮內情況及成熟度的監護。

          通過監護與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促進高危妊娠因素的轉化,必要時可選擇在母兒最有利的時機進行適時計劃分娩。

          (四)轉診與隨訪

          1、轉診范圍

          一級醫療機構

          (1)所有高危孕產婦一律要轉送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2)在負責的高危孕產婦監護與處理范圍內,凡經積極治療觀察兩周效果不顯著者,必須及時上轉。

          (3)產檢中,妊娠圖宮高連續三次小于第十百分位或大于第九十百分位者,應到二或三級醫療保健機構進一步檢查,必要時轉送二或三級醫療保健機構。

          (4)正常孕產婦分娩過程中,出現產程異常(潛伏期延長、活躍期遲緩、停滯)者應立即轉診(具備子宮切除、血源等搶救條件除外)。

          (5)正常孕產婦在分娩過程中出現下列異常危重病情,應立即按《廣東省鄉鎮衛生院產后出血診療常規》處理,同時邊就地積極搶救邊準備轉診并請縣(市、區)產科搶救小組會診指導和搶救,同時做好輸血和手術準備:

          ①子宮收縮乏力性出血量多或病情嚴重者。

          ②胎盤滯留、嚴重胎盤粘連或植入者。

          ③發生產道裂傷出血,處理后仍持續性出血者或裂傷嚴重者。

          ④出現先兆子宮破裂或疑羊水栓塞癥狀者(如正在使用催產素者,必須立即停用)。

          ⑤出現可疑凝血功能障礙所致的產后出血DIC者。

          二級醫療保健機構

          (1)首次產檢發現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嚴重內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繼續妊娠者,應轉到三級或具備條件的二級醫療保健機構檢查確定能否繼續妊娠。

          (2)有疤痕子宮病史,若要陰道試產者,視二級醫療保健機構產科搶救能力和技術條件(具備子宮切除、血源等),如具備者,可在二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必要時轉送三級醫療保健機構。

          (3)在負責監護與處理的范圍內,凡經積極治療后癥狀未見緩解或病情嚴重者,應盡快轉診。

          (4)二級醫療保健機構對凡屬于重度妊高癥、先兆子癇治療效果不顯著、子癇緊急處理后、孕24周前的早產或胎膜早破、>2次的死胎、死產、自然流產史者,心功能不全的心臟病孕婦或妊娠合并重度內科疾患者,必須及時進行院內會診,必要時請本級產科搶救組會診或轉診。

          三級醫療保健機構

          (1)負責收治下級醫療保健機構轉送的轉診孕產婦;

          (2)對于疑難危重的孕產婦、個別特殊病例和嚴重高危妊娠,應及時組織院內搶救會診,必要時請市產科搶救組會診搶救。

          2、轉診要求

          轉出與接受單位均應建立孕產婦轉診登記冊。轉出單位應認真寫好轉診病歷(含診斷,主要病情介紹和治療經過),由孕產婦自行帶到轉入單位就診。病情危重者應由醫務人員護送,并當面向接診醫生說明主要病情與轉送途中病情,追蹤轉診孕產婦的轉歸。接受單位應及時向轉診單位反饋轉診孕產婦情況。

          3、隨訪要求

          負責收治高危孕產婦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做到:

          (1)按要求進行登記,納入專案管理,定時在??崎T診追蹤與隨訪,或收入高危孕產婦病房進行嚴密監護和處理。

          (2)產后定時??崎T診或上門訪視,追蹤母嬰轉歸情況,進行妊娠結案。

          (3)對未按約定時間來診者,應進行電話、信訪或上門等各種方式的追蹤隨訪,確保高危孕產婦管理得到落實,保障母嬰安全。

          (五)產后訪視

          產后3、7、14、28天各訪視一次,以便繼續管理治療,追蹤母嬰轉歸。

          三、管理措施

          (一)加強領導,完善管理機制

          1、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成立市、縣(市、區)產科搶救組(小組)。由婦產科、兒科、內科、外科、醫技科、麻醉科等科室的業務骨干組成,承擔轄區內危重孕產婦搶救、會診和指導工作。

          2、加強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衛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高危孕產婦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定期組織檢查本規定的落實情況,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二)建立三級保健網,明確各級網的職責。

          1、一級保健網職責(鎮級)

          (1)負責收集轄區內已婚需生育婦女名單,了解孕前高危妊娠因素,在孕12周內確定胎齡。繼續妊娠者建立孕管冊,并指導孕婦定期產前檢查和進行胎動計數等自我監護辦法,到有關部門領取“計劃生育證”。

          (2)通過詳細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婦科檢查、常規化驗等,進行高危孕產婦的初篩和登記。

          (3)負責收治“監護與處理范圍”所規定的高危孕產婦。

          (4)提高對高危孕產婦的監護手段,開展人工監護。

          (5)負責全鎮高危產婦的產后訪視及產后42天健康檢查。了解并記錄初篩高危孕產婦的轉歸及妊娠結局。按規定對轄區內所有高危孕產婦定期進行統計上報。

          2、二級保健網的職責(縣級)

          (1)負責對孕12周內高危孕婦管理遺漏者的檢查。對每次產前檢查中所新發現的高危孕產婦因素隨時評定。

          (2)負責對“監護與處理范圍”所規定的高危孕妊娠進行診斷、處理及難產會診、轉診、搶救工作。接受基層轉送的高危孕產婦。

          (3)開設高危孕產婦??崎T診及高危妊娠病房,由高年資醫師專人負責,實行專案管理。要求做到門診、病房一貫制,進行高危孕婦的登記隨訪和妊娠結案工作,并定期進行討論分析。

          (4)提高對高危孕產婦的監護手段。開展高危孕產婦的人工監護,有條件者可開展部分的特殊檢查和處理。

          (5)成立產科搶救小組,在接到基層產科急救任務時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6)對嚴重高危妊娠病例進行討論,尤其應側重如下幾種嚴重高危妊娠:妊娠合并心臟?。ㄐ墓δ堍蠹壱陨希⒅匕Y肝炎、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腎功能損害、胸廓畸形、甲亢危象、血液病、艾滋病、重度妊高征和早產。如發生死亡病例應進行院內和本級評審。

          (7)本級各醫療保健機構應掌握每年所收治的高危孕產婦的發生數、轉診數及轉歸情況,統一報縣婦幼保健院匯總。

          (8)縣婦幼保健院負責收集、整理有關數據,將統計分析的情況上報縣衛生局和市婦幼保健院。

          3、三級保健網的職責(市級)

          (1)同二級保健網(1)至(7)的職責。

          (2)承擔高危孕產婦的會診、搶救、治療工作,接受各級保健網上送的高危孕產婦。

          (3)市婦幼保健院除完成上述任務外,還須對各縣(市、區)統計上報的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及時在定期的業務會議上通報或下文通傳,提出干預措施,并向市衛生局匯報。

          (三)建立健全制度,規范高危孕產婦管理。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照本規定管理程序中對篩查評定、登記管理、監護處理、轉診隨訪、信息反饋、產后訪視等項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各項業務常規,以保證高危孕產婦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