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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9號)進一步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總體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道、共同溝等組成的城市地下防護空間體系。人民防空工程要與城市地下交通等設施相聯通。”近年來,我市、縣兩級城市規劃區的范圍不斷擴大,市區建筑面積不斷增加,發展正步入軌道。但是,由于認識不到位,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尤其是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設還未引起各級的高度重視,人防建設規劃還未列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年底,我市已被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為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目前我市的現狀,與中央對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的要求,與建設現代化城市的標準,與梅州的戰略位置很不適應。為確保《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促進我市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協調、穩定、健康發展,特對如何做好我市的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深刻理解中發[*]9號文關于“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觀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城市建設與人民防空建設相結合,可以提高城市的總體防護功能;可以增強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減輕災害破壞程度;可以緩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擁擠的矛盾;可以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必然要求”等精神,認真貫徹中央軍委“積極防御”的戰略方針和人防戰備建設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長期準備、穩步發展的原則,從戰時防空需要出發,把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平時和戰時結合起來,提高人防工作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增強人防戰備建設活力,平時為國民經濟建設和方便人民生活服務,戰時能迅速有效地擔負人民防空的各項任務。因此,各級領導要立足全局,著眼發展,樹立現代意識、戰備意識和憂患意識,在審定有關部門編制的城市發展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確實抓好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工作,真正做到地面建設與地下工程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協調發展。
二、要納入規劃,依法建設
《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城市規劃法》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符合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國家人防委、建設部反復強調:“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專業規劃”(見《關于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編制辦法》);“把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結合起來,是國防建設的需要,也是現代化城市發展的需要。無論從當前或長遠看,都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事”(見《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作的通知》)。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人防建設在城市規劃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是我們依法建設人防,依法建設城市,搞好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的法律依據。按梅州市委、市政府、軍分區《關于加強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梅市辦[*]23號)“要抓緊做出‘*’期間人防工程建設計劃,并納入城市總體建設規劃。市、縣兩級規劃城建部門在進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規劃和建設時,要兼顧人民防空要求,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逐步建構城市地下防空體系,提高城市總體防護抗毀能力”的精神,我市要依照《人民防空法》、《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國動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家人防辦字第18號)規定要求,抓緊編制人防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根據《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規劃法》賦予的職責,市、縣人防部門要參與編制和審查本級城市的總體規劃。各級在編制、修編和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時,要堅持把人防建設規劃作為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進行把關,統籌安排,全面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人防建設管理法規、規章,以確保人防建設規劃的落實。
三、要深化改革,發揮效益
人防建設是一項長期準備的戰備工程,要提高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就必須堅持深化改革,落實平戰結合的方針。要改革人防建設的投資辦法,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投資來源多渠道,要以市場為依托。改善投資環境,優化投資結構,采取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的自愿投資辦法,面向社會,廣泛吸引資金,以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多種融資方式,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外商對人防工程進行投資建設,對人防設備設施進行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屬于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國家對人民防空建設實行優惠政策,對投資人防工程建設和開發利用人防設備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縣(市、區)和市直各有關單位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