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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局加強審計監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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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局加強審計監督意見

          為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工作力度,強化審計處理,有效地運用審計成果,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前工作發展需要和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抓住審計重點,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加強本級預算支出審計,規范預算分配行為,促進財政性資金發揮應有效益。適應財政支出改革新形勢,積極探索國庫集中支付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工作模式,認真開展政府采購審計,搞好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不斷深化一般預算單位審計,加強對一級預算關系密切的重點二三級單位的延伸審計,擴大對預算單位和預算資金的審計覆蓋面。同時加強對下一級政府的財政決算審計。改進稅收審計,著重揭露和反映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深化征管體制改革,從體制上解決稅收流失和執法腐敗問題。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審計,積極探索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努力開展固定資產投資效益審計,揭露投資決策失誤、項目管理失職造成的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促進提高建設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深化投融資體制的改革。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征收、管理和發放情況的審計監督,從制度和管理上分析揭露問題,維護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完整,建立社會保障預算,促進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切實改進和搞好國有企業審計。以摸清家底,揭露隱患,促進發展為目標,深化國有企業審計,并堅持走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的路子,重點檢查企業會計信息特別是損益的真實性,著重查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和重大違規問題;評價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揭露重大經營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關注企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檢查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適應國有經濟實施戰略性調整,國家審計從企業逐步淡出的新形勢,以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對象,探索開展國有資產營運效果審計。通過延伸檢查企業,了解國有資產收益情況,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管。繼續推進和抓好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素質、防范風險”的原則,全面推進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擴大縣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指導和推動部門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促進領導干部全面正確履行職責,加強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二、強化審計處理,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審計中查出的偷欠稅問題,應依據《審計法》、《稅收征管法》、《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審計部門直接進行處理處罰,偷欠稅款和罰款應由審計部門查收繳入財政專戶,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審計中查出的“小金庫”等其他違紀違規問題,應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處罰,沒收的非法收入,應繳入地方財政專戶。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瞞、截留、挪用應當上交的財政收入的,擠占、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國家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擅自多列工程概算投資,多結余工程造價款,建設概算外項目,虛列投資完成額,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財政資金損失數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國家資產管理規定,使用、處置、私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國有資產損失數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執行審計決定,維護審計機關權威。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應當繳納的款項按照審計決定的要求繳入指定的帳戶。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拒不執行的,是財政預算單位的,由審計部門提請財政部門予以扣繳,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審計部門備案,對下級政府部門未執行審計決定的,由上級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體制結算予以扣繳,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審計部門備案,或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運用審計結果,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各級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要重視發揮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作用。組織部門要把審計結果作為干部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據,并歸入干部考察檔案;紀檢部門要把審計結果作為監督評價干部廉政檔案。真正把相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認定干部實績和經濟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在對干部進行表彰和提拔、任免使用前,應運用相關的審計成果,征求審計部門的意見。把經濟責任審計與對干部的管理監督和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熱難點問題結合起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提高干部管理的整體效果。建立審計結果新聞制度。審計機關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嚴重的違法、違紀、違規事項;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