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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申報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稅款繳納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發票管理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第三十七條)。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五)偷、騙、抗、欠稅的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偷、騙、抗、欠稅作出如下處罰:
1、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以假報出口或者其它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3、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