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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三屆21次市府常務會議并市委常委擴大會議關于理順原市屬5所幼兒園管理體制,制定幼兒教師最低工資標準的精神,為提高幼兒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均衡、健康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加強學前教育,建立教職工工資保障和激勵機制,確保隊伍穩定和辦園質量。
二、基本原則
(一)待遇與績效掛鉤的原則。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與所屬幼兒園的辦園質量、效益掛鉤,根據幼兒園的等級、辦園規模和招生人數,確定教職工的待遇標準;
(二)保障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既制定幼兒園教職員月人均最低工資標準,又合理拉開收入的差距,在保障教職員基本收入的基礎上,實行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
三、標準和要求
(一)在職教職員(包括園長、教師、保健醫生和財會人員)年人均工資待遇不低于5400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4500元;
(二)幼兒園根據在職教職員工資待遇總額、本園設崗數和教職員受聘情況等,擬定分配方案,經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后執行。
四、經費來源
幼兒園的人員、公用所需經費在保教費中扣除后,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適當專項補助。退休的原在編在冊的104名教職工(包括1名離崗退養的職工)享受市屬中小學退休教職工的同等待遇,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另行撥款解決。
五、其他事項
(一)后勤人員(包括保育員、廚工、清潔工、花工、木工、電工、門衛等)實行社會化管理,其工資待遇參照我市勞動部門制定的同行業人員工資待遇執行;
(二)建立教職員工資待遇正常晉升機制,調整幅度參照市屬小學工資待遇增長的幅度研究確定;
(三)轉制前在編在冊現在崗的教職工實行檔案工資管理,退休后享受市屬中小學退休教職工的同等待遇;已退休的人員按成建制管理原則歸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