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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5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統籌城鄉就業
(一)積極實施擴大就業政策。各地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繼續堅持把促進就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堅持將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堅持在公共財政支出中優先安排促進就業資金。繼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拓寬就業渠道,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二)加快調整優化就業結構。各地政府要加快推進產業優化升級,以產業升級帶動就業結構優化。要根據我市產業升級需要和產業轉移布局需求,加快發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大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加快研究制定鼓勵和引導企業招用本地勞動力的政策措施,鼓勵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就業;進一步完善與珠三角地區的對口勞務幫扶機制,合理引導勞動力向珠三角地區轉移就業;建立完善優秀農民工激勵機制,促進勞動力素質整體提升,優化就業結構。
(三)健全就業考核評價體系。各地政府要把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事關發展全局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實抓緊抓好。要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和轉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逐級分解,健全工作目標責任體系。繼續實行就業工作責任制年度考評,市政府堅持每年對各縣(市、區)政府、**區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落實就業工作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同時,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班子落實科學發展觀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促進就業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深入做好促進就業的宣傳工作。大力宣傳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樹立先進典型。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積極支持促進就業工作公益性宣傳,為促進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完善積極就業政策體系,大力促進就業
(五)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創辦企業,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以后,已辦理登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稅收政策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六)合理減免行政事業收費。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從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免收項目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綜〔*〕119號)執行,其中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61號)規定停止征收。
(七)完善就業援助補貼制度。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對我市登記失業人員、本省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可按規定參加1-2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和1-2次創業培訓,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就業準入工種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介紹機構為我市登記失業人員、本省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可按實際介紹成功人數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八)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我市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記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等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范圍和認定程序,由市勞動保障局商有關部門確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接受免費技能(創業)培訓期間,可申請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已經享受的不再享受。
(九)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自主創業或實現就業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低保人員,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鄉鎮)和社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推薦就業,從次月起,民政部門根據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提供低保對象兩次拒絕推薦就業的有關證明材料,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并在《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備注欄注明上述情況。
三、強化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加大就業幫扶力度
(十)培育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各地政府要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目標要求,加快建立和培育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部門協調,整合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資源,組建我市綜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資源服務平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委會)四級信息網絡系統。
(十一)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縣(市、區)政府要依照《就業促進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可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按照“點、線、面”的要求,積極構建立體公共就業服務網絡,設立“崗位信息服務中心”,專責對本地就業崗位信息收集登記、分類整理、信息和匹配處理,提高就業崗位匹配效率;設立“電話就業服務中心”,為在本地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提供快捷及簡便的就業選配及遠程就業服務,實現求職一線通,提高就業服務效率;建立“就業服務內聯網”,以網絡為載體,將全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成一個有機整體,形成資源共享、信息通暢的就業服務體系,條件許可的可逐步推行網絡互動就業服務。
(十二)嚴格就業憑證管理制度。按照統籌城鄉居民就業的要求,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憑證管理制度,消除就業差異,落實平等就業和公平就業保障機制。加快《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發放工作,以《手冊》中的失業登記記錄作為失業人員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和有關待遇的唯一憑證。積極開發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爭取從2010年1月1日起實行社會保障卡制度,并逐步實現由《手冊》到社會保障卡的過渡。
(十三)規范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失業登記的條件及程序。除以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等形式就業并辦理檔案托管服務的,對其他有勞動能力的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3次拒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推薦介紹工作的,作退出失業登記處理,《手冊》上的失業登記記錄失效,并按規定停止其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十四)完善企業用工聯絡員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對用工2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用工聯絡員制度,嚴格定人定向掛鉤服務和定期工作制度,每個聯絡員每月為企業提供上門服務的時間不得少于正常上班時間的70%。企業勞動用工聯絡員要適應“雙轉移”的要求,積極幫助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為我市產業園區內企業提供“一站式”的就業服務,確保園區企業用工需求。
(十五)切實抓好就業援助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制訂援助方案,實行個性化援助,積極幫助和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建立“一對一”、“實名制”的就業幫扶和動態管理機制,街道(鄉鎮)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轄區“零就業家庭”的跟蹤服務,做到“出現一戶、服務一戶、扶持一戶、解困一戶”。
(十六)落實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制度,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健全公益性崗位援助辦法。實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制度,各地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購買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事、建設、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幫助就業困難人員解決就業、社會保險等問題,具體使用范圍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制訂。
四、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十七)加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按照融入珠三角、服務粵港澳的要求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技術先進、資源共享”的原則,加快建設*市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建設年培訓量達10000人次,年鑒定量達到30000人次,集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師資培訓和技能鑒定于一體,能夠適應我省經濟發展需要的示范性、綜合性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
(十八)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民生工程。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每年對5萬名左右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農村勞動力、退役士兵、大中專畢業生等各類勞動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加快推進農村勞動力普惠制培訓,實施好“一戶一技能”計劃,努力提高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推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
(十九)推進創業培訓富民工程。2009-2012年,全市每年組織2000名城鄉各類勞動者參加免費創業培訓,力爭培訓后創業成功率達60%以上,帶動就業6000人以上。各地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推進創業培訓富民工程作為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有效載體列入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結合產業特色,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人員從各方面予以優惠扶持。
(二十)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本市戶籍的高校畢業生、軍轉干部和退役士兵,經過創業培訓合格并成功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首次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鼓勵青年創業,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每年組織1000名有創業意愿和創業潛能的青年開展創業培訓,力爭培訓合格率達90%以上,創業成功率達60%以上。成功創業并在帶動就業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本市戶籍的初次創業人員或二次創業企業家,獲得市委或市政府表彰的,給予獎勵,所需經費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一)開展“東亮式黨員創業”活動。發揮農村黨員創業典型的帶動作用,通過貼息貸款等政策扶持。對成功創業并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的,結合其創業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免費創業指導;對所吸納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給予有針對性的免費上門技能培訓。職業培訓機構提供免費創業指導或上門技能培訓后,可按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或技能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二)健全創業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搭建高標準的創業服務平臺,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策劃、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指導、政策咨詢等“一條龍”的公益性創業服務。建立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制度,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向創業者廣泛推介。公益性創業服務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資金保障機制
(二十三)加大對促進就業的資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不斷加大對促進就業資金的投入。在落實兩個10%(即各級財政在確保現有就業資金規模投入的情況下,每年在上年安排的就業資金規模的基礎上增加10%和按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地方庫收入增量部分的10%安排促進就業經費)的就業資金投入機制的基礎上,每年按省、市安排的促進就業資金總額的10%配套安排經費,專項用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日常運營和維護,確保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完善就業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就業資金,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切實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建立穩定增長的公共就業服務經費投入機制,各級財政每年按上年度增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經費,促進公共就業服務的開展。
(二十四)拓寬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籌措渠道。要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粵發〔*〕21號)要求,確保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各地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統籌、社會資助或捐贈等多種渠道,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
六、做好新舊就業政策銜接
(二十五)繼續做好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按《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肇府〔*〕37號)規定,做好再就業優惠政策審批。從2009年1月1日起,原有的《再就業優惠證》不再使用,相關信息轉入《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勞動者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按本通知規定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二十六)各縣(市、區)政府、**區管委會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具體的貫徹實施辦法,并做好與已出臺有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勞動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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