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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規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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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規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 縣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管理,確保*總體規劃順利實施和城市綜合開發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嚴格實行分區、分類控制管理

          按照城市近、中、遠期發展規劃,將城市規劃區劃分為Ⅰ、Ⅱ、Ⅲ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

          (一)Ⅰ類區域的劃分與控制管理。

          1、區域劃分。城市規劃非居住用地,城市主干道兩側(從道路紅線以外算起)各100米范圍內,城市次干道(從道路紅線以外算起)兩側各50米范圍內,城市待開發改造地段,城市中遠期發展需要重點控制的區域,其它嚴禁私建住房的用地范圍。

          2、管理重點。*四關出口,一環路以內區域,新老城區結合部,經濟開發區,城市已掛牌出讓地塊和擬掛牌出讓地塊,其他城市建設發展需要重點控制的區域。

          3、控制方式。凡納入城市Ⅰ類建設規劃管理控制區的區域和地塊,嚴禁個人新建、改建和擴建住房。如居民(個人)住房危、舊、破、漏,影響居住安全的,經許可后,只能進行修繕或加固,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增加房屋高度、擴大建筑面積。

          (二)Ⅱ類區域的劃分與控制管理。

          1、區域劃分。建成區內規劃居住用地、近期不適宜進行綜合開發改造的地段。

          2、管理重點。一環路外側和二環路內側之間。

          3、控制方式。納入城市Ⅱ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的,一般不允許個人自建住房。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許可自建住房或進行修繕。

          ⑴房屋破損毀壞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⑵已經形成規模居民住宅區,且兩側房屋均已建成,中間建設用地寬度在20米(限20米)以內的;

          ⑶城區道路紅線寬度35米(含35米)以上的主干道兩側100米以內、次干道兩側50米以內的房屋,如確屬危房、影響居住安全的,可以進行維修。

          以上自建住房戶須無其他住房且自建住房不影響近期規劃、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兩層。

          (三)Ⅲ類區域的劃分與控制管理。

          1、區域劃分。城市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和規劃控制區的村莊居民點。

          2、管理重點。二環路外側、城市遠郊區、城市規劃區內村莊或居民聚居地、城鄉結合部等建設規劃控制區域。

          3、控制方式。個人自建住房實行嚴格管理、嚴格許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許可自建住房。

          ⑴二環路以外已經形成規模居民居住區的,東西兩側均已建成,中間建設用地寬度在20米以內的;

          ⑵城鄉結合部及建設規劃管理控制區域的居民居住點,已經形成居住規模又確屬自家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手續的。

          以上自建住房戶須無其他住房且自建住房不影響近期規劃、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兩層,同時不得占用耕地。

          二、嚴格行政許可程序,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的許可管理

          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個人用地及自建住房,必須經建設、國土兩部門審核同意,由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勘測、論證、審查并填寫《現場勘察意見書》。有用地手續的,原為劃撥土地,應實行出讓;原為協議出讓的,應補交出讓金,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鎮、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他部門均不得許可個人建房、辦理“一書兩證”。

          (一)Ⅰ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個人自建住房許可程序。

          1、由危房鑒證部門出具危房鑒證報告,并附有實景照片及相關說明;

          2、按照規劃許可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二)Ⅱ、Ⅲ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個人自建住房許可程序。

          1、由建房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居住地村(居)委會相關證明。規劃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現場勘察,簽發勘測意見。符合規劃要求且有建設用地手續的,可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要求但無建設用地手續的,應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本意見實施以前的無證建房戶,符合本意見要求的,在給予行政處罰并補交全部費用后,可申請補辦土地及規劃許可手續。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自建住房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倍受社會廣泛關注。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自建住房工作管理。

          二是明確責任,認真抓好落實。城建監察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程序,對規劃區內個人自建房屋認真進行檢查、監督。規劃管理部門要依法認真核發“一書兩證”,加強對個人自建住房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各居委、村委會特別是*鎮和開發區,要加強對所轄村(居)委會的管理,嚴禁私買私賣土地,積極協助做好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嚴禁無證建設和不按許可內容建設。對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自建房屋的,按照有關規定,一律作違法建筑處理。

          三是強化監督,確保工作穩步推進。要繼續搞好“一查雙拆”工作,加大對違章建房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建房行為的查處力度。縣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規劃管理、城建監察、土地監察等執法人員的監督,對規劃管理執法人員私自收費、擅自允許個人建房、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按照“誰收費、誰允許、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追究行政執法當事人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行政執法當事人賠償;對越權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除撤銷證件、依法拆除建筑物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承擔;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