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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局發展節約集約用地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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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局發展節約集約用地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皖政〔*〕16號,以下簡稱省政府《通知》)精神,結合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42號)精神和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統一思想,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各地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耕地,緩解土地供應矛盾,保證我市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全面準確理解把握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實質、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各項節約集約用地措施,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總體水平。

          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積極研究促進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的政策措施,確保各類建設用地的總規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使用計劃的安排,進一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要全面貫徹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的基本方針,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引導和鼓勵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

          三、認真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認真組織開展全國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確保調查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的到位,按期完成調查任務。在此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對現有建設用地的利用狀況、利用強度、綜合承載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閑、閑置土地,要明確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進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保證閑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實

          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開展轄區內閑置土地清理,通過征收土地閑置費和征繳增值地價等手段,督促用地單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

          對于違反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構成閑置用地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將予以直接收回,并納入本級政府土地儲備。

          對于已經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各地要加大供應力度,確保符合土地供應條件的建設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應,避免因土地供應不及時造成土地閑置。

          *年5月15日前,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各轄區內的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和新增用地的供應情況向市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

          五、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規范土地供應行為

          合理控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模。所有出讓土地應根據土地供應及建設情況,合理控制出讓規模,縮短土地開發期限,杜絕囤積土地行為。要嚴格控制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對于成片開發建設的土地,要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分片供應。

          凡房地產開發用地面積超過100畝以上,其他單宗地開發土地面積超過200畝以上的,土地供應方案須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完善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行為。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競價出讓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組織實施。

          各區縣應認真編制出讓年度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上報備案,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和按出讓計劃組織實施。競價出讓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所確定的時限和范圍出讓公告,不得減少期限和縮小公告范圍,所有出讓活動必須在規定時間和地點舉行,不得擅自調整。

          出讓用地應當建立集體研定制度,設立土地市場管理機構,審查和批準土地出讓方案。在集體審定出讓方案時,規劃部門除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外,還應當明確項目實施的開、竣工時間以及建設期限。項目的開、竣工時間以及建設期限國土部門應當在出讓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讓合同中載明和設定違約責任。

          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秩序。嚴格執行凈地交易制度。凡擬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熟地。出讓時必須做到土地權屬清楚、面積準確、規劃條件明確,且完成征地拆遷安置補償。

          繼續完善和建立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將所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價出讓活動集中在交易市場內進行。認真落實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范,堅持出讓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防止競買人之間惡意串標、圍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沖擊土地交易場所,擾亂土地市場秩序。

          嚴格執行競買保證金和首付出讓金比例。投標人、競買人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原則上不得低于該宗地市場評估審定價的20%。首付出讓金所占出讓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應當在60日內繳清。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經土地市場管理機構批準。

          強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兩條線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其國有土地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場的準入監管,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對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惡意串通參與土地競價出讓和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拖欠土地出讓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資格,并適時列入“黑名單”范圍,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在三年內禁止其參加*市內競買活動。

          加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后的監管。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國土、發改等相關部門,在全面清理在建項目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加大監管力度,保證項目按期完成。規劃部門應當做好規劃條件執行情況的監管;建設部門應當做好項目建設進度的監管;國土部門應當做好建設用地的監管;發改部門應當做好項目投資強度的監管。

          凡已出讓的建設用地,土地受讓方應嚴格按用地批準文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動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積率等履行開發建設義務。對進展緩慢,無法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實施開發的,要及時做好未開發土地的收回和變更出讓合同的工作;對確實無力開發的,應當及時收回用地,重新出讓。對已實施完成項目,要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凡經規劃部門批準增加建筑面積的,必須依法補征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