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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市場監管發展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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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市場監管發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和《*行政執法條例》,按照省政府關于文明執法的要求,發揮各涉糧行政部門的管理優勢,共同擔負起全省糧食市場監管職責,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我省糧食市場監管聯合執法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指導,以統一協調、各司其職、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監管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增強執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糧水平,確保糧食安全。

          二、工作職責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各級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的重要職責,同時明確了工商、質監、衛生、物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相關的工作。糧食市場監管聯合執法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工商、質監、衛生、物價等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糧食聯合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辦。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具體內容包括:

          1、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2、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3、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4、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5、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6、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7、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8、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9、從事軍糧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帳,是否執行了國家和省制定的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11、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執行了相關規定。

          12、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銷售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糧食收購價格進行明碼標價,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省糧食局、工商局、質監局、衛生廳、物價局共同組織成立全省糧食市場監管聯合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糧食聯合執法*

          省聯合執法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糧食市場監管聯合執法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局監督檢查處,省工商局市場處、省質監局執法處、省衛生廳法制監督處、省物價局工農處和省物價檢查所為成員單位。

          各市、州、縣要相應成立糧食聯合執法協調領導機構,由同級政府或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

          四、聯合執法協調聯席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同級糧食聯合執法協調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召開,每年不少于2次。其主要任務:根據國家有關部委及省政府的有關安排和要求,研究確定聯合執法的具體事項,部署聯合執法工作;通報和交流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等工作開展情況,溝通涉及糧食質量、價格、衛生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協調處理聯合執法中的有關事宜,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二)聯合執法制度。由同級糧食聯合執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糧食聯合執法工作,重點對農村糧食收購市場、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零售市場(主要為超市)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糧食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時,聯合執法協調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決定增加聯合執法的次數和范圍。

          (三)執法案件移送制度。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案件,涉及行政處罰的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案件處理完結后,要及時通報辦結情況。

          (四)執法巡查制度。為加強對基層糧食聯合執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導,規范糧食行政執法行為,建立糧食聯合執法巡查制度,由省、市(州)兩級糧食聯合執法機構對縣市糧食執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