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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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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于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全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年達到40%,*年達到50%,*年達到60%,中心區要爭取提前實現目標。

          二、基本內容

          (一)全面實行縣統籌。各縣(市)區要統一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時間及起止時間,每年的10-11月為集中宣傳發動和繳費時間,12月為各級資金入賬、上報統計數字和造冊時間。合作醫療的起止時間統一調整為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未參加的農戶只能在下一年度參加。暫不實行縣統籌的縣(市)區也要按照省的要求,統一和規范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制訂符合本地實際的籌資額。各縣(市)區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籌資額要達到人均25元以上(含各級財政和集體扶持金),其中農民出資10元以上,中心區的籌資額可適當提高到人均30元以上。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合理制定報銷標準。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籌資額達到人均30元的,住院費用補助上限定在3000元以上,最低補助不低于2000元;報銷比例為30%-50%(以住院總費用計算,可不減除其它費用)。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定起付線以及鎮級、縣級和縣外醫院報銷比例。市將在每年年底對農村合作醫療進行一次評估,資金節余超過30%的,下一年度要適當提高保障標準。

          (四)全面啟動保障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補助農村特困人納合作醫療保障金部分的減免和大額醫藥費的減免,同時用于防范和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風險。

          三、實施步驟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階段。在*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在*年11月后開始實施,各地要在全面實施前集中力量進行宣傳、發動,力爭提高覆蓋率。

          第三階段:評估階段。*年上半年,由各縣(市)區按照有關標準進行評估和完善。

          第四階段:考核驗收階段。在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各縣(市)區分別向市申報考核。市在*年第3季度對各地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向省申報。*年第4季度由省進行考核驗收。

          四、具體措施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施十項民心工程,關心農民、取信于民的高度出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省、市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級衛生部門要認真做好牽頭組織工作,農業、民政、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為調動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增強吸引力,各地可視實際情況,實行對若干年內沒有享受醫療補償的農民群眾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格檢查,也可實行鎮級醫院門診掛號費和檢查費部分減免等優惠政策,提高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

          (二)加強宣傳,廣泛發動。各級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農村合作醫療的意義、做法和好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為推動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按照省的要求,市下撥的引導金、救助金和工作經費要在每年第3季度前撥出。在資金配套方面,縣、鎮級財政要分別按人均2元和1元以上的最低標準配套(中心區的縣、市、區標準可提高到5元和2元),確保足額到位,并向社會承諾。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可對本地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給予適當扶持。各級扶持資金要在每年第3季度前撥付到鎮

          的專戶,以保證正常運作。如因縣(市)區不及時下撥省、市專項資金而造成農民的救命錢不到位、報銷難、農民集體上訪或鎮基金虧損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同時,要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各縣(市)區和鄉鎮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工作經費,保障合作醫療工作的正常運作。此外,要通過宣傳和發動募捐等形式,鼓勵和發動社會力量和社會熱心人士對農村特困群眾開展慈善醫療救助活動,以拓寬籌資渠道和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能力。

          (四)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督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以縣管為主,在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專戶儲存,獨立建賬,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要由具有上崗資格的專、兼職財會人員對資金進行核算,會計和出納不得一人兼任。要按《廣東省農村合作醫療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粵財社[*]91號)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嚴格制定和執行合作醫療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和資金支出制度,把好資金出口關。鄉鎮每月、村委會每季度要張榜公開農民醫療費用補助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市衛生局將在每年年底邀請市人大并會同市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對各縣(市)區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各縣(市)區要如實反映各級農村合作醫療的開展和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上級財政補助金。對挪用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并向全市通報。

          (五)切實解決農村特困群眾就醫難問題。對低保戶、五保戶和貧困戶,可使用救助金資助其參保;對患重大疾病的困難戶,經給予合作醫療補助仍有較大困難的,可從縣級農村醫療保障救助金予以救助。對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并符合低保條件的特困群眾,可由本人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救濟。

          (六)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隊伍建設。全面實施縣級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后,各縣(市)區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工作量將大幅度增加,為此,要切實加強隊伍建設,縣級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要配備專職人員。目前專職人員不足或兼職的,要追加編制,足額配備人員。同時,鄉鎮也要相應配備足夠的農村合作醫療專職人員,并抓緊開展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各縣(市)區的農村合作醫療方案實施前應報市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備案。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