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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融城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加強我市中小餐館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小餐館長效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325號),結合我市實際,就中小餐館長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我市中小餐館長效管理工作原則為“以塊為主、條條盡責、條塊結合、聯合執勤、分別執法”,即: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各鎮(街)為主負責組織、協調,市、鎮(街)兩級衛生、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
二、市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餐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中小餐館管理規章和長效管理制度,并組織考核、獎懲;加強市級行政執法隊伍尤其是衛生監督隊伍建設,保證必要的執法經費和設備;組織進行全市的中小餐館專項整治行動。
三、各鎮人民政府、融城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中小餐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指定專人負責衛生監督工作;
(二)組織衛生、環保、工商、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勤、分別執法,對轄區內中小餐館超范圍經營行為、店外占道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內占道飲食攤點和無證照中小餐館予以取締;
(三)對于轄區內正在籌建的中小餐館,及時告知經營者向衛生、環保、工商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報告市衛生、環保、工商部門。
四、市衛生、環保、工商、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誰發證、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齊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強日常巡查監督,規范收費標準。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為:
(一)衛生部門負責中小餐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發放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的中小餐館;
(二)工商部門負責中小餐館的注冊登記,查處雖有衛生許可但無營業執照的中小餐館;
(三)環保部門負責中小餐館油煙、廢水、噪聲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查處產生油煙、污水和噪聲的中小餐館;
(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整治占道飲食攤點和中小餐館的占道經營行為;
(五)愛國衛生機構負責監督管理餐飲業“四害”滅殺工作;
(六)*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及時出警,依法查處中小餐館或者占道飲食攤點經營者抗拒執法、暴力抗法行為。
五、市直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鎮(街)工作,及時選派執法人員參加各鎮(街)的聯合執法行動,服從統一指揮和安排。
六、市衛生、環保、工商部門在核發中小餐館衛生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應當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審查,在法定時限內予以核發。對于條件較好、經整治后能達到開辦餐館條件的,衛生、環保、工商三個部門應當主動服務,盡快給予辦理相關證照。
在一個鎮(街)內有5家以上經營者申請開辦中小餐館的,上述各部門可以采取聯合審批的方式辦理證照,提高辦證效率。
對正在籌建的中小餐館,衛生、環保、工商部門在接到經營者申請或者鎮(街)報告后,應當及時派人前往現場進行辦證照指導。
七、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中小餐館,按照“誰發證、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由審批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檢查,規范其經營行為,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并立即取締。
八、對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從事無證照餐飲業經營活動仍不予制止的行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出租人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
各鎮人民政府、融城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利用違章建筑開辦或者租賃給他人開辦無證照中小餐館的,由市或鎮(街)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拆除,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無證照中小餐館或者將房屋出租給他人開辦無證照中小餐館的,還應對該單位主要領導予以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
九、衛生、環保、工商等部門應當建立中小餐館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案件并依法處理。對查處的中小餐館違法經營行為,在媒體公布曝光。
對中小餐館的違法經營行為,任何人都可向衛生、環保、工商等部門舉報。
十、各鎮人民政府、融城街道辦事處,或者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