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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慈善事業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業的發展,對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增強公民社會責任,調節利益分配,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團結和組織社會各界投身慈善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及*慈善大會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我市慈善事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我市慈善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
慈善事業的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圍繞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弘揚扶貧濟困的慈善宗旨,動員社會力量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以滿足更為廣闊的困難群體需求。要堅持慈善為民、服務為本,建立起政府推動、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慈善組織自主運作的工作體制,推動我市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大力宣傳慈善文化,增強公民慈善意識
慈善事業是集健康、時尚、快樂、文明為一體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實現人生價值的一種方式。慈善文化在中國源遠流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實現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要開辟專欄,定期宣傳慈善事業。廣泛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鄉村進行宣傳,普及慈善教育,弘揚慈善精神,增強公眾的慈善意識,擴大慈善事業的影響力和感召力,在全市營造人人關注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從而促進慈善事業進一步發展。
三、健全慈善捐贈管理辦法,規范捐贈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地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的管理工作”,以及“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受民政部門委托,可承擔經常性社會捐助有關工作”的規定,全市社會捐助工作統一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組織捐助職能的其他任何部門、組織或社會團體不得組織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的社會捐助活動。各級慈善組織受同級民政部門委托,承擔社會慈善捐助活動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捐贈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款物可由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協商后,統一分配。接收社會捐贈款物要使用專用票據,慈善資金要建立專戶,專賬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一)結合普法教育,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讓社會捐贈活動在法律的范疇內健康快速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社會捐助活動。從20*年起,結合“送溫暖、獻愛心”活動,每年的11月在全市范圍內有組織地開展“慈善一日捐”活動,采取鼓勵、引導和動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捐一天的經濟收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至少捐一天利潤的辦法,建立慈善基金較為穩定的增長機制。
(三)建立“企業冠名慈善基金”,動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企業將捐款存入慈善專戶,每年運用捐款利息并按捐贈者意愿設立單項救助基金,定期或定向救助城鄉貧困群體,營造和諧*的良好氛圍。
(四)建立慈善基金管理的“陽光操作”制度,慈善機構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示善款籌集、管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切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規范管理。
(五)審計部門對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每半年向社會公示一次。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各種借用慈善募捐活動進行非法籌資的違法行為。
(六)認真搞好慈善組織自身建設,慈善機構是面向社會接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贈,并幫扶社會弱勢群體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慈善組織的自身建設直接影響到慈善事業的發展。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機構,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有人辦事、有錢辦事,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慈善救助網絡。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監督機制,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度。搞好慈善隊伍建設,廣泛普及志愿服務理念,大力發展慈善義工隊伍,積極推進慈善工作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促進慈善志愿服務快速有序發展。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維護捐贈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9號)“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精神,捐贈人可憑“捐款專用票據”到稅務關系所屬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前扣除登記。對于企業和個人捐贈的大宗物品,由慈善機構與稅務、質監、物價等部門聯合檢驗評估,按評估價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五、建立捐贈激勵機制,激發公眾的捐贈熱情
大力弘揚扶貧濟困的慈善精神,不斷完善和建立慈善捐贈的激勵機制。
(一)每年12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十佳慈善企業”和“*十佳慈善之星”評選表彰活動。
(二)對長期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且捐贈累計逾100萬的個人或團體、單位法人代表,可聘請到慈善組織擔任名譽職務,并由慈善組織發給相關證書以示褒揚。
(三)對捐贈30萬元善款以上支持慈善事業者(含企業和自然人),可以慈善組織名義在指定的公共場所樹碑紀念;捐贈100萬元以上給慈善公益性項目者,享有該項目的冠名權。
(四)鼓勵開展義演、義畫、義賣等慈善公益性活動。城管、文化、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大力支持,為義演、義畫、義賣等慈善公益性活動提供便利服務。
(五)凡捐贈了善款的單位或個人,市慈善總會一律贈予書面《感謝信》;單位捐贈1000元以上,個人捐贈100元以上者記入*市慈善捐贈芳名冊內;單位捐贈5000元以上,個人1000元以上者授予證書以示鳴謝,并定期在媒體上公告。對于捐款符合前三條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寫入《*市民政志》。同時定期編修《*市慈善人物志》。
六、加強對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從實踐“*”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意義,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切實可行的政策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推進。各級領導要主動關心和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及時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帶頭參與各種慈善活動,提高慈善活動的權威性和號召力。各級民政、財政、宣傳、工商、審計、稅務等涉及慈善事業的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主動承擔任務,落實相應措施,共同推進我市慈善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