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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社會團體監督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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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社會團體監督管理意見

          各區縣民政局、市級社會團體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政府轉變職能步伐的加快,我市社團業務活動的范圍和領域不斷拓展,對推動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一部分社團組織行為不規范,背離了服務宗旨,有的社團在開展活動中自律意識不強、有章不循;有的社團以舉辦活動的名義向會員單位亂攤派費用等。為了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的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共*市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實施意見》*委發〔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監督管理內容: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討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

          (三)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召開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境出國、與境外民間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贈款(物)等涉外活動;

          (四)開展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

          (五)會費收?。?/p>

          (六)年檢。

          二、監督管理形式:

          (一)社團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內容和有關事項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二)社團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討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大型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如有異議的,應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復。

          (三)社團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境出國,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授受境外的捐贈等涉外活動的,應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于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社團不得隨意舉辦各種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確有需要舉辦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的,應在舉辦活動前,申報填寫舉辦活動的理由、政策依據和經費來源情況,并附上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活動詳細方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社團不得舉辦以收費為前提的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也不得借舉辦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的名義,向會員單位索要贊助、強行攤派。

          (五)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序。社會團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要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認真執行會費收支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上報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年檢時報送會費收支情況和社團會費收據。

          (六)社團必須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報告書,經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七)社團不按上述規定報告、不辦理備案或報批手續,以及借舉辦活動的名義亂收費、亂攤派的,一經發現,登記管理機關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監督管理責任

          (一)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切實履行好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1、業務主管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選派政治強、作風正、素質好的同志具體從事社團管理工作;

          2、負責社團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內外捐贈;

          3、負責社團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4、監督、指導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5、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6、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它部門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

          7、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團的清算事宜。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或不認真履行上述職責的業務主管單位,移交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1、負責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2、對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3、對社團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團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上述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全市廣大社會團體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間組織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以民為本,自律誠信,與黨和政府同心同德,努力開展各項活動,不斷延伸服務領域,社會作用日益顯著,已經成為各級黨委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為推動我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涌現出一批先進單位和個人。為總結經驗,樹立典型,鼓舞士氣,推動民間組織工作規范化,提高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市民政局擬在年內表彰一批“全市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具體內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