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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經濟體制,解決新形勢下我市農村集體經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護好農民的利益,確保集體經濟持續穩步健康發展,推動農村向城市順利轉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改革的現狀
(一)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
*年,全市28個鎮(已完成“村改居”的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四個街道辦事處除外,下同)中村委會和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居委會共497個,村民小組2159個。其中,有村、組兩級經濟的村委會354個,只有村一級經濟的143個。農村集體經濟呈現三個基本特點:
一是經濟總量大。到*年底,村、組兩級集體總資產598.1億元,其中村級428.0億元,組級170.1億元,平均每個村組分別為8612萬元和787.9萬元;凈資產446.5億元,其中村級313.6億元,組級132.9億元,平均每個村組分別為6310萬元和616萬元。兩級集體總收入86.9億元,其中村級59.4億元,組級27.5億元,平均每個村組分別為1195.2萬元和127.4萬元;兩級純收入53.5億元,其中村級35.5億元,組級18.0億元,平均每個村組分別為714萬元和83萬元。
二是發展不平衡。全市村級凈資產超億元的村有80個,而資不抵債的村有11個;純收入超千萬的村有93個,經營虧損、純收入50萬元以下和收不抵支的村分別有21個、71個和147個。有經營性凈資產、集體收入能維持社區行政管理費用和公益性開支并有一定盈余的村、組分別有313個和1754個,分別占63%和81.2%;村組兩級集體人均福利分配最高的村達22444元,最低的只有26元。
三是開支負擔重。村、組本級*年負擔的公共管理和公益福利費用(不含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分別為26.4億元和14.5億元,占當年同級集體純收入的74.4%和80.6%。其中,人口分配支出分別為7.2億元和9億元,占同級公共管理和公益福利費用的27.3%和62.1%。
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增值,維護好、實現好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域平衡協調發展,是當前一個緊迫而重大的課題。
(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依據。
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推行農村股份合作制,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從實踐來看都是可行的。
一是法律許可。憲法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這表明,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
二是政策鼓勵。黨的*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農民采用多種多樣的股份合作制形式興辦經濟實體,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積極扶持,正確引導,逐步完善。以農民的勞動聯合和農民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更應鼓勵發展。”黨的*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要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公有制經濟的活力,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三是實踐可行。廣州、深圳、中山、南海等周邊地區早在*多年前先后開展了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實踐,采取“一刀切斷”的辦法進行股權配置,并結合各自實際,在保證社區公共開支經費來源、股東資格界定、股份經濟組織管理運作等方面進行了探索,取得了寶貴經驗,為我市提供了借鑒。經驗表明,股份合作制是農村集體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選擇,改革必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做到一鎮一方案、一村一章程,不能簡單套用一種模式。
二、開展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農村股份合作制是對原有農村集體資產按股份合作制章程規定的辦法,明晰集體資產歸屬,以資產合作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形式,是集體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一)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是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我市從二*世紀九*年代開始,以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為載體,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逐步形成了土地以集體統一經營為主、農民收入以集體福利分配和從事二、三產業所得為主的經營格局。只有對農村集體資產實行股份化改造,改變原來集體經濟產權不清、主體不明、流轉不暢的狀況,增創管理體制新優勢,才能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二)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是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客觀要求。在農村工業化基本完成后,推進農村城市化已是大勢所趨。只有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股權,才能減輕農民對集體的依賴,更快、更好地打破原農村社區的“土圍子”,從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多渠道上實現土地、資本、人口等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加速農民向市民、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農村管理體制向城市管理體制轉變。
(三)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是解決農村面臨突出問題的有效途徑。農村集體分配剛性增強、出嫁女利益訴求矛盾越來越大,已成為當前制約集體經濟發展,影響農村穩定的突出問題。同時,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大量涌入的外來員工將與當地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如不明晰好集體經濟的產權主體,集體資產所有權與受益權不對等的矛盾將會越來越突出。因此,只有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做到主體明晰、股權固化、盈利共享、風險共擔,才能有效解決好在“村改居”和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將集體資產歸利于民的問題,才能妥善解決好出嫁女、招郎女及新老村民福利分配等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集體分配增長過快、只能增不能減的問題,確保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和要求
(一)改革目標。按照黨的*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經營機制和分配制度,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市農村建立起產權清晰、運作規范、利益協調的新型社區集體經濟管理體制,優化資源配置,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改革任務。原則上,全市所有的村組都要因地制宜地進行改革。凡具有經營性凈資產、集體收入能維持社區行政管理費用和公益性開支、集體收入有一定盈余的村組,要實行資產固化量化,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按一定比例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并將個人股部分折股量化固定到人;目前無經營性凈資產或集體收入不能維持社區行政管理費用和公益性開支的村組,則實行先固化但暫不量化,先進行股東資格界定,只設置集體股,待集體經濟狀況改善后再劃分個人股并明確股值。
(三)原則要求。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堅持群眾公約服從國家法律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逐步推進的原則,堅持確保“集體經濟能發展、社區管理有保障、群眾個人得實惠”的原則。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應符合如下要求:
1、產權明晰。以原經聯社或經濟社為單位進行改革,劃清集體經濟產權界限,清理債權債務,理順產權關系,發放股權證,明晰集體經濟產權主體。在改革過程中,村與組之間、不同組別之間的資產不能打亂、平調,屬于哪個組別的資產,就明晰到哪個組別的村民,避免產權處置不公,引發農村矛盾。
2、股權固化。以確定的時點為界線,界定配股對象,以“一刀切斷”的方式配置股權,配股后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的股權制度,今后新遷入和新出生的人口須通過繼承或購買才能獲得股權。
3、運作規范。制定股份合作制章程,建立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制度,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可與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和監事會實行一套人馬管理。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接受上級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繼續執行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財會人員繼續實行委派制。
4、按股分紅。改革原來“按人頭、定基數、逐年增長”的福利分配方式,實行“盈利共享、風險共擔、先提后用、按股分紅”的分配形式。
(四)時間要求。全市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從*年開始,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到*年年底基本完成。已經完成“村改居”的莞城、東城、南城、萬江等四個街道辦事處,要在原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四、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作步驟和基本內容
(一)成立機構。
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深層次的綜合性改革,情況復雜,任務繁重,必須成立專門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市成立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指導這項工作的開展。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領導擔任正副組長,成員由市委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委政研室、市農業局、發展計劃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局、公安局、民政局、計生局、工商局、地稅局、婦聯、農資辦等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府辦),由分管副市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有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作隊,開展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各鎮黨委、政府要對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負總責,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制定方案。
各鎮要按照市的統一部署,在認真調查研究、反復征求意見和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宣傳發動。
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鎮要注意把握全局,切實抓好宣傳發動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手段,廣泛深入宣傳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性質、意義和政策,讓廣大基層干部群眾深刻認識到,農村股份合作制是集體經濟一種新的組織形式,是在城市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中保障農民權益的重大舉措;推行農村股份合作制,不會削弱集體經濟,更不會損害農民的利益。通過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充分調動廣大干部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四)清產核資。
推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須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要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東莞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以經聯社或經濟社為單位,對每個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屬下經濟實體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界定資產權屬,明確產權關系。除合并經濟組織、發生現金募集股等特殊情況外,不提倡對原資產進行重估。
屬于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經營性長期及固定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款項、投資興辦的物業、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計入股份資產。
集體投資興建的非經營性資產,如辦公樓、學校、幼兒園、文化館、老人院、影劇院、公園等,其資產凈值計入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公積金。
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業用地、非經營性用地及其他未開發利用的土地等暫不作價計入股份資產,只在章程中明確面積和權屬。今后改變用途時,土地收益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屬于集體的各種債權計入股份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要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確認,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注銷。
以村委會為單位組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村民小組資產加入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時,村民的股份配置一般應根據該村民小組入股的資產計算,不能搞平調;需要增設募集股或進行撤并的村組,可進行資產重估。清查作價的標準由鎮制定統一標準實施。
全市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產核資工作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由市另行制定。各鎮的清產核資工作由鎮政府組織,在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具體指導下進行。清產核資具體業務可由鎮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進行資產清查前,各鎮要制定工作方案,各村要成立清產核資工作小組。清產核資工作方案要對清查項目、清查方法、清點和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出詳細說明,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各村清產核資工作小組由鎮業務主管部門人員、村兩委干部、村民小組長、村組財會人員、監事會成員、部分村民代表、中介機構人員等組成。所有清產核資的審計記錄、實地盤點記錄、通過函證確認的所有債權債務記錄等資料必須由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簽名確認。清產核資后,各村組要將結果報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后公布,并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制訂章程。
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完備的章程。章程應包括總則、組織結構、股權的配置和界定、股權流轉、股份分紅、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各鎮應提供章程的示范格式。村組擬定的章程要先由鎮審核把關,再張榜公布、征詢村民意見、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鎮業務主管部門備案。需要修改章程的,須經股東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出席的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并報鎮審核后才能生效。
(六)界定股東資格。
各鎮村應根據本地實際,定出界定股東資格的截止時間,統計在冊人員,并提前公布。股東資格應按照“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公平合理”的原則,以村民的戶籍、承包責任田、享受集體分配和履行村民義務等情況為基本依據進行界定,具體按照《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股東資格界定辦法》執行。
股東資格認定后,必須張榜公布,經村民代表會議確定。對股東資格認定有異議的,由村民代表會議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討論決定。
(七)設置股權。
實行固化量化的村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以清產核資確認的經營性凈資產為股本金,設置集體股和個人股,并按比例確定股份數量和每股股值。
集體股屬于全體股東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區行政管理費用以及社區治安、環境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文體活動、辦學補貼、優撫補助等公益性支出,待條件成熟后才量化到人。集體股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改制前村組社區負擔公共事務管理和公益事業開支占集體收益的比例。個人股按經確定資格的股東人數分配,可以繼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資退股,股權暫不允許轉讓,以保持集體經濟的相對穩定。股東死亡的,其股份的繼承按《繼承法》辦理;沒有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股份劃入集體股。今后新遷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過股權繼承或現金購股的方式成為新股東。
實行固化但暫不量化的村組,只設置集體股,待條件成熟后再劃分個人股。
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根據需要可增設現金股,用于募集發展資金和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等問題。
(八)建立組織架構。
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必須設置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架構。
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由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組成。股東代表由股東依照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按“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辦法選舉產生。董事會是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一般由3-7人組成。董事會向股東代表大會和全體股東負責,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并接受股東代表大會的監督。監事會是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一般由3-5人組成。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一般由同級黨組織提名,由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選出董事長和監事會主任;選舉結果由村(居)委會報鎮政府備案。董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交叉任職。
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可分別與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和村監事會實行一套人馬管理。為保持集體經濟管理的連續性,減少管理成本,首屆董事會成員可由兩委成員兼任。村小組股份經濟組織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原組級干部基礎上可增補人員,但增補的人員要通過投票選舉辦法產生。
(九)組織登記和制發股權證。
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在鎮政府指導下組建,報經市農業局核準登記,由市人民政府制發登記證。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向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憑證。股權證書必須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蓋章。股權證由市農業局統一印制。
(*)檢查驗收。
村組改革工作完成后,鎮政府要對改革實施、政策執行及工作效果等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改革達到“產權明晰、股權固化、運作規范、按股分紅”的要求,股權證及時發放到人,有關爭議和矛盾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鎮每階段的工作情況,要及時上報市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將組織對各鎮改制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五、正確處理好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幾個關系
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改革實施過程中,必須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侵犯,農村集體資產不流失,農村集體經濟不萎縮,農村社會秩序不混亂,要正確處理好四種關系:
(一)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經濟仍屬于集體經濟,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改制實施過程中,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平調、侵占、哄搶、私分集體資產,避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和新的分配不公,確保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繼續抓好集體資產管理各項工作,確保集體資產處置不亂、管理不松、運作有序。
(二)正確處理發展與分配的關系。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收益應先予彌補上年虧損,減除組織的管理費開支,提取不少于20%的公積金、公益金后,再按集體股、個人股和募集股的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公積金用于發展生產,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公益金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包括興建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
(三)正確處理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與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村黨支部是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委會與股份合作組織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村委會應當尊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村兩委干部可在股份合作組織交叉任職。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可將社區的社會事務管理與股份分紅掛鉤,促進各項管理工作的落實。
(四)正確處理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與原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由于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目前仍承擔一些應由國家和社會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在沒有真正實行公司化運作、原農民尚未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經濟聯合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名稱的法人架構。村委會改為居委會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也可暫用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