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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市市區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的發展,根據市民政局等十二個部門《關于加強對市區養老機構管理的意見》(錫政發[1999]127號),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凡在本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郊區、馬山區、新區范圍內的養老機構,應當依照《關于加強對市區養老機構管理的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自覺接受管理,切實加強養老機構的建設。
二、養老機構所擁有的服務場所,建筑設計應符合養老機構建筑規范和設計標準,除宿舍外,應當有食堂、廁所、浴室、醫務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養老機構。
三、養老機構的床位數一般應達到30張以上,每張床位所占居室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四、養老機構應配備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管理、服務和醫務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工作人員與生活能夠自理的老人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比例為1:2-4。
五、申辦養老機構應向民政部門遞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法人證明或公民合法身份證明;
3、養老機構名稱及負責人簡歷;
4、資金狀況證明;
5、選址報告或建筑設計平面圖;
6、衛生、防疫、消防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
六、單位或個人舉辦養老機構必須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民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同意舉辦的,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自接到由區民政部門簽署意見的申請之日起,在30天內根據規定進行審查,實地驗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執業條件的養老機構,發給《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對不批準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區民政部門和申請人。
七、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人或者其家屬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2、服務內容和方式;
3、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4、服務期限;
5、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6、違約責任;
7、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范,開展護理服務和康復活動。患傳染病的老年人不宜收住。
九、養老機構應當編制老年人營養平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膳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十、養老機構應當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發現有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
十一、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十二、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十三、養老機構對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人的收費按政府規定執行。對一般老人的收費實行自主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的收費實行指導和監督。收費統一使用地稅部門規定的票據。
十四、養老機構可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扶持優惠政策。
十五、市和區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每年進行年檢一次。養老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年度工作報告,并遞交《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副本。年檢合格,市民政部門在《社區服務單位證書》副本上簽批蓋章。養老機構年檢時,應交納一定數量的管理費。
十六、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理:
1、未取得《社區服務單位證書》擅自執業的;
2、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逾期不申請辦理年檢手續的;
3、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出賣、轉讓、租借《社會服務單位證書》的;
5、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6、管理混亂,造成責任事故的。
對養老機構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時,根據其情節,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開業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本實施意見實施后3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八、本實施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十九、本實施意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