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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改委企業股改上市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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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改委企業股改上市實施意見

          開發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駐區各條線單位:

          為鼓勵扶持我區規模較大、業績良好、成長性看好、具備上市潛力、有上市目標的企業盡快股改上市,利用境內外證券市場做大做強,借鑒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扶持企業股改上市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見:

          一、股改上市企業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操作境外上市過程中,因業務、機構、資產、股權和財務重組,涉及到在轄區內企業變更登記,辦理稅務、房產、土地、商標和供水、供氣、供電、通信郵政等變更手續,企業產權(資產)評估、登記、交易、土地、房屋測繪等各項地方規費和服務性收費,原則上只收工本費,減輕企業改制上市成本。

          二、股改上市企業為了滿足境內外上市條件,需辦理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只要用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鎮兩級政府和國土部門應優先審批安排。在按國家規定確保被征地農民各項補償保障外,工業用地可按最低保護價出讓,屬于本區地方政府留成的契稅、凈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分別由區、鎮兩級補貼給原繳費企業。

          三、股改上市企業在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因財務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礙時,區、鎮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協調解決。對股改上市企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評估的凈資產增值部分,依法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財政給予同等補繳額度的補貼。對進入培育期五年內仍未能實現上市的,所給補貼減半收回。

          四、對進入培育期的股改上市企業,以進入培育期前一個會計年度的利潤為基數,在培育期間有新增利潤的,由財政給予相當于其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補貼。對進入培育期五年之內仍未能實現上市的,所給補貼減半收回。企業上市后三年內,每年繼續給予其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補貼。

          五、積極支持鼓勵股改上市企業收購、兼并、重組區內外企業。凡是因購并重組而發生或增加的稅費,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貼給原繳費企業。

          六、股改上市企業在注冊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后或到境外上市,其非稅收入的收繳,由所在鎮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再由區政府批準確定征收額度,予以扶持照顧。

          七、對間接或直接到境外上市的境內上市主體,為了上市而發生境內外購并重組、股權置換和分配所產生的增加的境內稅收,屬于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補貼。

          八、對股改上市企業實施鼓勵資助。凡已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培育、保薦及審計、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并且已支付了首期規定范圍內的中介費用的,可獲補貼50萬元;本年度已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包括再融資、定向募集和發債)一次募集資金2~5億元(含5億元)的,可獲獎勵100萬元;募資一次性超5億元的,可獲獎勵200萬元。此外,對未來在本年度已經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科技含量,并在國家指定的股份代辦系統辦理股權托管、掛牌交易的,可獲補貼20萬元。

          九、對上述條款所提扶持鼓勵對象的確定和補貼、資助金額的界定、每年年終或次年年初由區上市辦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并初審,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兌現。

          十、本意見未盡的有關事項,如確屬推進上市急需解決的問題,由區上市辦會同區財政、國土、建設、房管、規劃、外經、稅務、工商等部門會商后,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辦理。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區政府錫府發〔*〕96號文隨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