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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經濟稅收秩序,加強稅收征管,促進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和稅收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實現稅收與經濟的協調增長,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現就加強稅收征管實行綜合治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行社會綜合治稅,構建稅收征管網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各項改革的逐步深入,稅收征管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稅務部門征管手段的相對落后,社會涉稅信息流通不暢,對部分行業、部分稅種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稅源缺乏有效的源頭控管手段,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稅收流失。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規范稅收征管工作,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機制。
實行社會綜合治稅是在各級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以強化稅源控管為中心,以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為目標,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使稅務部門更加有效地控制稅源、掌握稅基,從根本上解決涉稅信息不暢、涉稅源頭控管不嚴以及稅收征管不到位的問題。
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聚財增收的責任感和壓力感,立足實際,依法履行職責,主動參與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健全縣、鄉(鎮)、村三級綜合治稅網絡,做好協稅護稅工作,并將各鄉(鎮)、村稅源經濟發展,特別是納稅戶的稅收收入增長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全力支持稅務部門開展委托代征代收工作,進一步規范市場管理,切實規范自身和地方各部門及市場主辦單位的收費行為,不得擅自作出稅收優惠的違法承諾,杜絕稅法意識不強,變通稅收政策,擅自減免稅等問題的發生。
要支持稅務部門做好納稅信用評定工作,對納稅信譽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有偷稅行為或欠稅比較嚴重的納稅人要采取“亮黃牌”的方式予以警告,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倡導納稅光榮、偷稅可恥,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社會風氣。
各級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凡涉及稅收的,要充分征求財稅部門的意見,不得與稅收法律法規相違背。要嚴厲查處各種偷逃稅案件,依法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稅收收入增長,增加我縣財政收入。
二、加強涉稅信息交流,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發改、工商、國稅、地稅、質監、民政、衛生、科技、教育、商務、司法、水務、建設、交通、國土、公安(交管)、農業(農機)、房管、文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統計、審計、殘聯、電力,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納稅人,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財稅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定期向財稅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實行涉稅信息共享,以使財稅部門更好地掌控稅源、加強征管。
涉稅信息的詳細內容、傳遞時限要求見附件;涉稅信息傳遞至*。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業稅源管理
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中占主導地位,特別是營業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對于確保稅收穩定增長、提高“兩個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關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優勢,積極協助、配合財稅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特殊行業稅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稅收收入穩定增長。
(一)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
1、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的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并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稅收征管部門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有關稅收。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
2、加強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環節的稅收管理。企業、單位和個人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有關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工程設計、建筑施工、監理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等稅收,否則委托方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3、加強不動產銷售環節的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向購房者收取預售款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預售款票據,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預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購房者出售購買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收。
4、加強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免)稅憑證,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二)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
單位或個人有償提供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作業取得的建筑安裝收入,應依法納稅。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代扣代繳分包方應繳納的營業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委托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代征有關稅收。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管理。
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作業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建筑業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筑業稅務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
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每月應將撥付工程款情況提供給稅務部門,并按照稅務部門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裝飾裝修勞務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各項稅收。
(三)加強服務業稅收管理
當前,要重點加強對社會中介、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的稅收管理。
1、加強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稅收管理。對會計核算不實的,稅務部門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征收有關稅收。
2、加強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的稅收管理。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能使用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于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
(四)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
認定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其它醫療機構的性質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對已經認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稅務機關要依照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納入稅務管理,按規定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
醫療機構使用的稅務部門監制的醫療服務專用發票,在參加醫療保險方面與財政部門監制的《醫療門診收費專用收據》、《醫療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強事業單位稅收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興辦酒店、招待所等經營實體,發行報刊雜志,出租房屋、場地、設備、舉辦各類展會、車船營運、咨詢、培訓服務,以及各種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等應稅行為及其收入,都要依法納入稅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依法申報納稅。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應稅收入的稅收管理,促其自覺申報納稅。
(六)加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稅收管理
對福利、勞動再就業、高新技術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各級、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規范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取消相應資格;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對騙取國家稅收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追繳減免的稅款外,并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稅收管理
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財稅部門下達的不征收營業稅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的,依法繳納營業稅等各項稅款。
(八)加大力度清理欠稅
要加強稅法宣傳,嚴格落實欠稅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理欠稅力度,重點清理新欠和緩繳稅款,努力夯實稅收基礎。
四、實行委托代征,加強對分散稅收的征收管理
稅務部門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可對下列分散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控管,并按規定解繳稅款。
(一)車船使用者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在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同時,委托公安部門代征。
(二)從事客貨運輸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委托交通管理部門代征。
(三)單位和個人進行房產交易應繳納的營業稅等稅收(契稅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委托房管部門代征。
(四)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營業稅等稅收(契稅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委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征。
(五)單位和個人從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及兌獎、文藝演出及商業性比賽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可委托民政、文體部門代征。
(六)提供家庭裝飾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委托相關物業管理部門代征。
(七)對農貿市場、農村等地的零散稅收,可委托當地政府成立協護稅組織代征稅款。
(八)其他方面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需要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各行政事業單位在支付本部門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時,必須按稅法規定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財政部門統一直接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由財政部門在支付所得時負責代扣代繳。縣政府為表彰納稅功臣而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在撥付時扣繳個人所得稅。
為調動各方面代征稅款的積極性,除應按照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外,對代征難度較大的,可由財政部門撥付一定資金,按照適當比例對代征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具體額度由財政、稅務部門與受委托單位商定。
五、嚴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按照規定開具、取得、保管和使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經營性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抵觸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于發票管理范圍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范圍。要按照國家規定,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檢查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稅務部門。
六、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配合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為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工作的協調力度,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決定成立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督導、檢查綜合措施落實情況。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財政局長、國稅局長、地稅局長任副組長,縣發改、公安、國土、建設、交通、審計、工商、物價、房管等有關部門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負責日常的具體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指定專門股室負責此項工作,并指派專人負責信息的采集及反饋工作。
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便加強對綜合治稅工作的領導。
(二)綜合治稅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信息交流聯席會議,溝通情況,研究稅收工作,抓重點、抓難點、求突破,加強預測、分析,科學把握收入進度。
(三)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要加強工作調度。認真清理越權制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恢復征稅。
(四)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要加大依法治稅宣傳力度,利用集市、廟會等場合,廣播、電視、宣傳車等設施,宣講稅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自覺性。
(五)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成員單位綜合治稅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群眾舉報的偷逃稅案件,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和相關稅務機關要認真查處。
(六)財稅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財政、稅務與經濟的分析對比,提出對策與措施,指導組織收入工作順利開展。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齊抓共管,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增加財政收入,努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更快更好地發展。
七、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對象
主要是發改、工商、國稅、地稅、質監、民政、衛生、科技、教育、商務、司法、水務、建設、交通、國土、公安(交管)、農業(農機)、房管、文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物價、統計、審計、殘聯、電力,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納稅人等。
(二)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有關部門和單位向財稅部門提供涉稅信息情況,代征、解繳稅款情況。
(三)考核程序
每年2月份,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上一年度的綜合治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對提出的異議,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進行復查。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擬訂獎懲計劃,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確定年度綜合治稅工作先進單位和不合格單位。
(四)獎懲
縣政府建立獎勵激勵機制。除依照稅法規定及時支付代征手續費外,縣政府在財政部門設立綜合治稅專項獎勵基金,年終根據考核結果,對領導重視、工作得力、成績突出的單位,按照代征稅款入庫和提供有效涉稅信息情況確定獎勵比例、金額,并直接撥付。對控管不力造成稅款流失的,除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通過扣繳財政撥款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