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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醫療救助制度完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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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醫療救助制度完善指導意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逐步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3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28號)精神,現就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縣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層次、廣覆蓋、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特別是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比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既是解決困難群眾醫療問題的有效措施,也是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從我縣實際出發,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積極整合各方資源,把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作為當前為民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二、醫療救助工作的總體要求

          醫療救助制度是對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實行的救助制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步進行的要求,加快實施醫療救助制度。

          醫療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救助制度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籌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總體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著眼于救助制度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加強監督,規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醫療救助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救助對象

          凡戶籍在*縣范圍內,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并持有有效期內《低保證》的農村居民(含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低保對象(含城鎮“三無”人員)和持有有效期內《特困職工證》的城鎮居民,因患各種重大疾病和殘疾長期看病吃藥及災害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和各種互助幫困后,住院醫療費負擔仍有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因患重大疾病及災害性事故,造成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為醫療救助對象。

          (二)救助形式

          1、農村低保戶和城鎮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低保戶、特困職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的待遇,其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出資部分,由政府負責解決。

          2、救助對象因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家庭或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3、省民政廳、勞動社會保障廳和衛生廳確定公布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和支付渠道給予補助。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結對幫扶等形式,幫助解決救助對象的醫療及生活困難問題。

          (三)救助標準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籌資能力,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救助標準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相銜接。救助對象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的醫療救助最高標準。

          (四)救助程序

          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符合救助的對象應向戶口所在地鄉鎮(社區)社會救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縣民政局和鄉鎮(社區)社會救助機構在接到救助對象申請后,應在一定期限內對救助對象進行審核、公示并提出救助意見,縣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到縣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和建立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全縣人均不低于3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縣財政局要做好困難人員醫療救助金的籌措工作。縣財政、審計、民政、衛生、勞動社會保障、總工會、殘聯、慈善總會等部門(單位)要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六)醫療服務

          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及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確保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實施,縣政府成立縣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民政、財政、衛生、審計、勞動保障、工會、殘聯、慈善總會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縣困難人員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建立協調機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醫療救助各項工作的落實。要積極探索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互相銜接、配套的運行機制。民政部門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工作程序,制定醫療救助辦法,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衛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醫療保險的管理,積極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有關醫療經辦機構要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的審核。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要認真落實事務公開制度,充分發揮鄉鎮(社區)及村(居)委會的作用,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確保醫療救助制度穩健規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