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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正確處置涉及行政村規模調整村的集體資產,確保行政村規模調整后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平穩融合,奠定新村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級經濟合作社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章和上級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抓好行政村規模調整后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認識行政村規模調整后集體資產處置工作的重要性
村級集體資產是廣大社員辛勤勞動逐年積累的成果。由于各村所處的地理位置、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差異,村與村之間存在總量、構成及其運行質量各不相同的現實問題。做好集體資產的處置工作,不僅關系到行政村規模調整工作的成效,而且關系到今后農村集體經濟的鞏固壯大,關系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新農村的建設。要充分認識集體資產處置工作的重要性,自覺克服各種簡單化的思想,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認識上高度統一,確保這項工作有序進行和有效落實。
二、正確把握行政村規模調整后集體資產處置的原則
村級集體資產面廣量大,處置工作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在具體工作中要周密慎重,杜絕出現隨意平調甚至擅自瓜分集體資產、無原則地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的情形,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五條原則:
1、突出穩定、并村不動田。行政村規模調整后,原村經濟合作社與農戶或有關單位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等繼續有效。原村已分配到戶的大田、山林、茶山、果園、水面等,仍按原定政策保持穩定不變。嚴禁因新村組建而隨意收回承包經營權,嚴禁因新村組建而打破原有村界進行土地調整或重新平調。同時,要妥善處理原村在土地征用上的各種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原承包者的正當權益。
2、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由于行政村規模調整的村之間資產狀況存在差異,因而在工作中一定要從當地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不同的處置方法,切忌簡單套用異地模式或搞“一刀切”。
3、尊重民意、依法辦事。要尊重村經濟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和財務管理自主權,尊重社員的意愿。對行政村規模調整后集體資產的處置,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讓廣大社員自己當家作主,并依照法律程序規范運作,嚴禁包辦代替或暗箱操作。
4、科學測算、全面公開。在做好調研和政策宣傳的基礎上,對行政村規模調整的村要做好有關集體資產處置的分析測算,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并將處置方案上墻公開。
5、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行分類指導。既要承認行政村規模調整的村事實上現存的差異,確保原有村級集體資產較多村的社員利益不受平調,又要適度兼顧效益與公平,使相對村級集體資產薄弱村的社員在行政村規模調整中得到實惠。同時,還要把握工作進度和質量,確保穩步實施。凡在工作中出現一些疑難問題時要及早予以落實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可暫緩解決,待新村成立后另作具體處理。
三、切實抓好村級集體資產處置工作
為了確保行政村規模調整平穩有序地進行,對村級集體資產的處置按照法律程序,分階段規范實施。
1、凍結資產,封存賬戶。全市行政村規模調整動員大會以后,鄉鎮(街道)按程序凍結村合作經濟組織貨幣資金、有價證券、財產物資等資產,封存支票、印簽、收據。
2、核對資產、摸清家底。凡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村級集體負債均應納入核對的范圍,予以全面核實,登記造冊。對賬實不符、資產不實等問題要進行查證,做到賬實一致。并將核對結果呈報各鄉鎮(街道)審核。在具體操作中把握以下幾點;
(1)對村級集體流動資產中的債權,要作認真分析,其中全額回收難度較大的,可按比例折算后列入“可處置總資產”,經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無法收回的,不予列入;
(2)對村級集體長短期投資性質的資產,要視其存在形態和收益狀況確定是否列入“可處置總資產”。其中原生產隊發放給農戶的生產墊底資金不予列入;
(3)對村級集體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資產,凡屬處于地面附著物形態的且是農業或公益設施性質的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不予列入;
(4)以村級集體無形資產反映的土地等資源的使用權不予列入;
(5)對村級集體固定資產計價以賬面原值為準,“累計折舊”數額統一不再作抵減處理;
(6)對村級集體負債類中的“應付款”及“內部往來”,要進行核實分析,凡屬非真正負債性質的款項應如實剝離,其中“應付福利費”在統計時不作為負債考慮,應予剔減。
3、選擇方案,處置資產。在核對資產的基礎上,根據各村人均集體資產占有量的情況,按照資產處置的原則和規范的程序,因村制宜,采取三種方式實行資產處置。
(1)對行政村規模被調整村之間人均占有集體資產數量基本接近的,可直接把原各村的資產并入新村經濟合作社;
(2)對行政村規模被調整村之間人均占有集體資產數量有較大差異的,可綜合原各村的實際,確定一個基數,超基數部分在新賬設立時單獨掛賬,主要用于原村公益事業建設;
(3)對行政村規模被調整村之間占有集體資產數量差異十分懸殊的,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辦事處)研究決定,并報市委、市政府審核認可后施行。
4、張榜公布、接受監督。行政村規模調整是群眾非常關心的一件大事,在完成村級集體資產處置工作后,要將村級集體資產核對的結果和處置情況作一次專項公布,既要公布行政村規模調整前各村的資產情況,又要公布行政規模調整后新村的資產情況。同時要注意收集和傾聽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群眾提出的問題,確保群眾滿意。
5、搞好交接、整理歸檔。行政村規模調整工作結束后,要辦好所有會計資料的移交手續,實行集中統一保管。并對各類合同、憑證、賬冊等資料進行登記造冊。對在村級集體資產處置過程中形成的資產核對資料、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及其它有關材料,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6、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新組建的行政村要針對規模調整后出現的新情況,根據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與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理財組織,加強對村級財務的民主監督,確保農村財務與集體資產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對村級集體資產處置工作的領導
行政村規模調整后村級集體資產的處置直接關系到廣大村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和今后集體經濟的發展,各鄉鎮(街道)必須高度重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1、建立組織。各鄉鎮(街道)要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各村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精心組織村級集體資產處置中資產核對、數據測算、資產處置、賬務合并等工作,實行班子領導分頭抓、具體業務工作由鄉鎮(街道)村級集體資產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抓的工作機制。
2、精心實施。各鄉鎮(街道)要結實際,制訂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實施。采取分片包干、任務到人的形式,集中力量,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工作按時完成。
3、專項扶持。針對村級集體資產處置中村與村存在資產總量的不平衡性、弱村與小村合并后經濟實力的薄弱性、原部分經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報酬長期難以兌現的現實性,各鄉鎮(街道)要加強調查研究,市、鄉鎮(街道)兩級財政要予以妥善處理。具體辦法和操作程序另單獨發文。
4、嚴明紀律。要切實加強行政村規模調整過程中對村級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嚴明財經紀律,嚴防資產流失。不準瞞報、漏報和借機轉移貨幣資金與實物資產;不準虛設債權債務;不準突擊濫支亂用集體資金,以確保村級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如發現上述情形的,要堅決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