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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農村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農村建筑市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管理權限,落實監管責任
(一)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個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全部納入法定建設程序,必須依法辦理工程立項、用地規劃、工程規劃、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由市建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建筑工程實施依法監管,確保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個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必須在取得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的批準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鑒于此類工程面廣量多,由市建管部門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確保施工安全。
(三)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農村建筑市場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一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要盡最大可能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市建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不上報或不及時上報以及隱瞞真實情況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鄉鎮負責建筑市場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鄉鎮建管機構”)代表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市建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鄉鎮建筑市場管理的具體工作。鄉鎮建管人員進行檢查監督時,必須出示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對建筑市場管理領域的違法行為,必須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建管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二、強化基礎工作,落實監管重點
農村建筑市場中的限額以下建設工程面廣量多,監管缺失,是我市農村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重點。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建管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優化服務、強化基礎、加強監管。
(一)選擇施工隊伍。各鄉鎮要鼓勵與支持將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不能以非招標工程為由,隨意發包。同時,要將有施工經驗,有一定技術設備條件的個體建筑工匠組織起來,在引導、組織與自愿的基礎上,幫助他們組成若干個建筑承包隊,經安全教育、業務培訓和施工能力考核合格后,從事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
(二)提供服務指導。鄉鎮建管機構應為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優質服務,指導建設方選用通用設計和標準設計圖集,通用設計圖和標準設計圖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中有關質量安全的規定,并倡導環保、節能的理念;向建設單位推薦好的建筑企業(隊伍),并提供及時方便的技術咨詢服務;為建設單位提供房屋建設合同文本,指導建筑承包隊與建設單位雙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積極推行建筑承包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三)實行合同見證。對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實行合同見證制度,鄉鎮建管機構負責對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見證與備案,并加強過程監督。鄉鎮建管機構要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確保施工質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三、加強宣傳培訓,提高法制意識
市建管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鄉鎮建管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建筑管理業務、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管理與服務能力。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各鄉鎮分管建筑業的負責人組織1-2次政策、法規培訓,增強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管理與執法水平。加強對全市從事建筑活動的人員進行從業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四、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市場秩序
要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切實加強對農村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建管部門要建立農村建筑市場流動抽查和定期巡查制度,重點監督建設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若發現質量安全隱患,要及時抓好監督整改。對限額以上工程未經開工批準而擅自施工的,應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理。要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農村建筑市場秩序,加大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力度。對違規建設的工程項目要做到發現一個、查處一個,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主體和當事人的責任。要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全市農村建筑市場監管檔案,對建筑質量高、安全效益好的鄉鎮及建筑企業、隊伍要給予表揚,并優先安排和申報有關獎勵項目;反之,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限期整改。
要進一步細化鄉鎮建管機構的工作職責,加強對農村建筑市場管理的業務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建管部門根據本意見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