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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加強景點管理扶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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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加強景點管理扶持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優化利用旅游資源,提升“瀟灑*•富春江山水”品牌知名度,不斷增強旅游綜合競爭力,進一步發揮旅游業在我縣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帶動作用,根據*“十一五”旅游業發展目標要求和《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縣委〔20*〕2號),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資源開發

          1、支持發展旅游大項目。對新開發旅游項目(不包括賓館飯店、產權式酒店),實際投資額外資在500萬美元以上和內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由縣財政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留縣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留縣部分的50%;

          項目建設優先安排用地,綠化等用地可采取租賃的辦法取得使用權;

          項目建設所涉城建配套費,屬縣城規劃區內的,按50%征收;縣城規劃區外的免收。其他規費留縣部分給予下列優惠:①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全額免收;②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監費、氣象服務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費用按成本價收取;③縣本級審批權限內其他行政性規費全額免收。

          2、鼓勵發展鄉村旅游。對新開辦的農家樂旅游項目,自登記核準之日起三年內,縣級相關稅費留縣部分全額獎勵給業主(申領發票時應交稅費除外);鼓勵“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對成立區域性農家樂經營合作社并經營正常的,一次性獎勵0.5萬元;開展星級農家樂旅游評選活動,對評定為星級以上農家樂旅游示范戶的,每戶一次性獎勵0.1萬元。

          3、鼓勵開發旅游商品。縣政府每年從旅游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旅游文化產品、旅游特色商品開發、生產的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景點提升

          4、鼓勵景區(點)改造。對現有旅游景區(點)以完善功能、擴大規模、提升檔次進行改造,當年實際投入額在100萬元(不包括土地、交通運輸工具等投入,并以工程結算財務實際支付額為準)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1%給予獎勵。

          5、支持景區(點)升級。對新評定為AAAAA、AAAA、AAA級景區(點)的,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10萬元和5萬元。同一項目升級實行差額獎勵。

          6、促進做強做大。對年繳納稅收首次突破20萬元以上的旅游企業,當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留縣部分比歷年最高實績遞增15%以上的增量部分,85%獎勵企業;對年繳納稅收首次突破50萬元以上的旅游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留縣部分比歷年最高實績遞增15%以上的增量部分,全額獎勵企業。享受期限三年。

          三、設施建設

          7、發展高星級酒店。對在縣城規劃區建設四星級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達1億元以上和在縣城以外建設三星級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達6000萬元以上的酒店、度假村項目,所涉規費留縣部分給予下列優惠:①城建配套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全額免收;②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監費、氣象服務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費用按成本價收取;③縣本級審批權限內其他行政性規費全額免收。

          8、加強標準化建設。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賓館(酒店、飯店)的,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5萬元。同一項目升級實行差額獎勵。

          四、品牌宣傳

          9、鼓勵宣傳*。對企業以“瀟灑*•富春江山水”品牌為主題,在央視媒體宣傳旅游的,經審核,給予實際宣傳費用30%的經費補助(年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企業以“瀟灑*•富春江山水”品牌為主題,在上海、杭州等較大城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或在省級電視媒體宣傳旅游的,經審核,給予實際宣傳費用20%的經費補助(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10、支持企業促銷。企業廣告促銷費稅前列支比例按上限執行。旅游企業凡參加縣政府或縣旅游部門統一組織的參展促銷活動的,其攤位費給予30%的補助(每次上限0.5萬元)。

          11、鼓勵招徠游客。對本縣旅行社年引進縣外來桐過夜客5000至10000人•天的(含5000人•天),每人•天獎勵1元;10000人•天以上的(含10000人•天),每人•天獎勵1.5元;吸引境外過夜游客1000人•天以上的,每人•天獎勵3元。

          12、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網絡建設。對旅游企業在320國道和05、16、20省道等主要道路以及縣城區,按要求設置標準旅游交通指示牌的,一次性給予實際投入30%的補助,所涉相關規費留縣部分減免。

          五、其他事項

          13、縣政府從20*年起每年安排300萬元旅游專項資金,并逐年遞增、滾動使用,用于政策獎勵、形象宣傳、旅游規劃、資源開發、企業提升、行業管理、人員培訓等。具體資金使用安排由縣旅游局制定方案,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定后實施。

          14、對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旅游項目(包括四星級以上的酒店、度假村項目),可“一事一議”,確定扶持政策。

          15、本意見中旅游企業是指旅游景區(點)、旅行社、星級賓館飯店、旅游推薦飯店和經縣旅游局認證、縣發改局立項的休閑度假項目。

          16、縣政府每年開展旅游行業評優活動,設立旅游突出貢獻獎,對行業貢獻突出的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具體評選辦法另行制定)。

          17、旅游項目實際投資額認定等考核工作,由縣旅游局牽頭,會同縣財政、發改、經貿等部門共同實施。

          18、本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桐政〔2005〕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意見執行期限暫定三年,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由縣旅游局負責解釋。